司法所工作纪律
一、树立全心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认真履行九项工作职能,恪尽职守。
三、提高执法意识、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规定开展工作,公正、严明执法。
四、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五、在安置帮教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滥用职权、弄虚作假;
2、隐瞒案情,包庇、纵容帮教对象的违法犯罪行为;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帮教对象;
4、玩忽职守,泄露帮教试点工作秘密;
5、其他违法行为。
六、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侮辱矫正对象的人格;
2、非法侵害矫正对象身体;
3、非法剥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4、非法搜查矫正对象的身体、物品或住所;
5、利用公益劳动实施变相体罚;
6、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矫正对象;
7、其他违法行为。
七、对人民群众提出、反映的问题要及进解答和处理,不推诿、不懈怠。
八、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问题,在积极做好工作的同时,及时反映和上报,不瞒报、不迟报。
九、顾全大局,加强协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十、坚持原则、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不谋私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工作关系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或者牟取其他私利;
2、向纠纷当事人、刑释解教人员、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索取财物,谋取私利;
3、收受纠纷当事人、刑释解教人员、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贿赂或馈赠;
4、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司法所工作纪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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