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人员配置要求
护理人员配备:
1 医疗机构护士总数至少达到卫生技术人员的50%。
2 病房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至少达到0.4:1,三级甲等医院达到0.6:1。 3 ICU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达到2.5-3:1,三级甲等医院达到3:1,有创呼吸机使用超过30%时护理人数适当增加。CCU护士与实际开放床位比达到2.5:1。
4 供应室护士与医疗机构实际开放床位比达到2.5:100。
5 手术室护士与实际开放手术床位比达到3.5:1。
6 急诊流水护士与流水量(300/日时)比达到 0.1:1。 7 急诊留观护士与实际留观人数比达到0.5:1。
8 口腔科护士与医生比达到1:2。
9 产房分娩量大于800/年,配备护士 12人。
10 血液净化室护士与实际开放血透机比达到1:4。
11 门诊护士与门诊医师比达到2:1。
12 三级医院护士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应不低于50%,二级医院护士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应不低于30%。
13 在各专科护理领域中,固定的专科护士比例不低于80%,护师以上人员不低于50%,年选送专科护士培养比例不低于所在专科护理领域护士的5%。
《卫生部人员配置及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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