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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案例教学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4: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是否适用案例教学法

一案例教学法的渊源

案例教学法最早萌芽于古希腊、罗马时代。苏格拉底的问答式教学法可以看作是案例教学法的最初形式。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率先应用于法学教学中。1870年,时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朗德尔教授在法学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并大力倡导。案例教学法被定义为“在课堂教学中以案例为中心,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通过案例的组织、分析讨论、总结评论把抽象的理论和呆板的法条与实际相结合,使普遍性的理论观点和特殊的事实材料相统一,

1记忆性的知识学习和操作性的分析思考相统一”。根据案例教学法,在刑事诉讼法教学中,

以理论和法条为基础,重点讲授和分析已决刑事诉讼案例,用案例教学代替单一理论讲授。其具体实施是一个由实践到理论的过程,它通过对具体案例分析研讨,总结出某一类法学问题的普遍规律,导出法学一般原理和原则。

二案例教学法的特点

1 学生是案例教学的主体,教师的角色被进一步淡化。在案例教学中,学生要在教师引导下完成大量的分析、组织和辩论过程,来加深对于某一法学问题的理解和认识。学生会发现,课堂上学到的东西是自己从案例中挖掘出来的,而非被直接灌输的。

2 主要过程是实践——理论,即从案例中提取原则或原理。课堂教学不再是一人讲授,多人听课记笔记,学生研究案例,提出问题,去伪存真,最终获得知识。

3 利于培养学生的主动思考能力。学生要完成的任务不是简单的接受,而是主动的思辨。因此学生学到的不只是知识,还有学习知识的方法。

三案例教学法:英美法与大陆法

案例教学法对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的意义自然毋庸置疑。首先,判例法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自然成为英美法系的法学生努力学习的目标。在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判例是法的渊

2源,学法学的人是要背大量案例的,研究案例就是研究法律。不仅如此,而且在案例的选

择上,务必要求真实有效可信,因此案例不能是教师或教材臆想出来的。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与其称为“案例教学法”不如称为“判例教学法”更为恰当。

对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来说,例如我国(我国可以被认为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成文的法律法规,它们力求严密而无懈可击。因此对于概念、解释、范围、意义、限制等的严格界定是必须的,这就使得法学教育工作者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先将基础的理论知识完全传授给学生,这样学生能够对这些法律上最基本的理论知识有所了解,才能将自己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方便学生理解一些复杂概念和定义,通常教师会向学生“举个例子”,这中举例子的教学方法即属于案例教学的范畴。案例教学被融入到理论——实践——理论的教学过程中。

四案例教学应用于我国法学教学实践

法学是一门极富实践性的学科,同时却又被赋予了很高的理论意义。这样,我们必须同时重视法学教学的理论方法与实践收获。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在健全过程中,并未形成完整而严密的法典,模糊和含义不清甚至相互冲突的法条很多,因此光是凭借理论教学和课堂讲授是难以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我国判例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能够给学生掌握法律的概念或意义时,提供可以参考的实践,让学生能够对我国法律在某一问题上的主张有具体的把握。因此案例教学至少可以成为我国法学教学的一部分,而且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我国法律体系毕竟不属于判例法,而且由于我们的教学目的、要求、教材、法律文化背景等诸多因素与西方国家不同,我们不宜在法学教学中直接移植西方的“案例教学法”,但可以作为法学教学法之一拿来借鉴。

五中国法学案例教学法弊端

1 案例与判例界定不清晰。案例教学法有别于判例教学法。尽管同属于法学课堂教学方法,都着眼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但二者具有明显的不同。一,背景不同。相对于判例教学,案例教学法以成文法法律渊源为背景。二,目的不同。判例教学强调案例的完整性和法律效力而案例教学法借助案例加深对法理及法律条文理解运用。三,内涵不同。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及外延宽泛,它可以是法院判决,也可以根据教学需要设计。案例可以是个案全部或部分,也可以是多个案例组合,即允许对案例进行改造。而判例教学法只能是完整的判例法律。3 2 学生对案例教学法参与积极性不高。中国长期的填鸭式讲授式教学方法,使学生基本已经习惯听课式的学习方法,而不愿意接受高思维强度的案例教学法。而学生是案例教学的主体,没有学生的积极参与,案例教学就变成了老师和少数学生的谈话节目。

3 对案例教学的误解和曲解。由于对案例教学法理论实质认识的模糊和偏差,目前国内的案例教学实践存在着将举例教学法当做案例教学法;过多使用案例教学法,忽视甚至抛弃传统讲授法来进行教学;教师在案例教学法中要么仍然扮演主导权威的角色,要么放任不管,缺乏引导。这些案例教学实践中存在的误区都将成为影响案例教学法健康、积极发展的 因素。4

六结语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学相当于讲授式教学,思相当于案例式教学。总的来说,案例教学法由于生动形象,师生互动较好,而被众多法学教育者所关注。这种教学法的精髓在于从实践中获取真知,因此在法学的高阶教学中,应该广泛运用。同时应该在课堂讲授时应用案例教学,以使学生容易理解一些复杂的概念和定义。因此,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必要的辅助教学方法。

注释:

1 判例教学法。美国的法学教育教科书被称为“判例汇编”,其内容有各种各样的判例和对判例所做的注释、所提的问题、所附的文章、所列的参考文献等,教学与考试主要是针对判例所进行的讨论、辩论、分析、评价。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都强烈地表现为通过研究判例来掌握法理与法条,通过研究判例培养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那样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其考试的目的、方式、内容也是在判定考生是否分阶段地具备法律职业所必需的学识和综合应用能力。

2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

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1 周世中,倪业群。教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99.

2李超。法学教学法管窥。科教文汇,2010.11:35-36

3 丁玉明。刑事诉讼法学案例教学法运用之再思考。教育与职业,2010.10(29):144-146 4 罗翔。从苏格拉底“问答法”走向建构主义“案例教学法”。文史博览(理论),2010.07:6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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