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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普项目

发布时间:2020-03-04 00:02: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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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普项目

(社会征集类)申报、管理实施规范

2007年3月10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章 第二章 申报 第三章 立项 第四章 监管 第五章 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章

第一条 为实现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地协助市科委完成科普项目的征集、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北京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工作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科普事业为基点,旨在引导、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科普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类)资助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普法》、《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有关规定,紧密结合国家及北京市社会、经济、科技的发展,对加强北京市科普能力建设和提高公众科学素质有重要促进作用的科普项目。

第四条 北京市科委根据科普工作的重点,定期发布年度《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指南》。

第五条 北京市科普项目采用“社会征集、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运作机制。 对符合“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类)申报指南”所列资助方向、内容和要求的科普项目,择优给予经费资助。

第六条 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类)的相关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可持续发展科技促进中心承担(以下简称可持续发展中心)。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已入选过“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类)”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为在北京注册的法人单位。

第九条 申报单位可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名义申报;联合承担科普项目的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具有必备的经济、技术实力。项目负责人及实施团队应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议方案

(二)项目(产品)使用、运行安全性说明

(三)申报单位业务基本情况及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

(四)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证书(复印件)

(五)附加材料(复印件) 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技术转让合同等);

特殊行业许可证。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申报时必须提交 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凡属国家强制认证产品需提交3C认证资质证明等);

为了对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帮助评审专家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酌情提交下列材料: * 前景分析

* 申报项目的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 申报单位的项目经费筹集情况

* 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 * 项目安全性(环保等)分析

* 相关材料(如列入国家、部委科普计划的批准证明、ISO质量体系认证书、国家核准的申报单位从事相关专业资质证明、图片和照片等)。

项目申报书打印后一式2份,签字盖章,与其他书面材料一并报送西直门南大街16号北楼108室北京市科普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电子版上传kpsb@mail.bsti.ac.cn。

第三章 立项

第十二条 申报的项目由可持续发展中心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类)申报指南》所要求的申报条件和程序

(二)技术水平(创新性、先进性)

(三)社会效益(影响)

(四)项目承担单位现有科普能力和基础

(五)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与支撑条件

(六)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七)项目的目标和进度安排

(八)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三条 北京市科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查和认定。

第十四条 经北京市科委认定的科普项目,将在北京市科委网站、可持续发展中心网站公示。获得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立项工作流程填报科普项目任务书。

对未获批立项的申报项目,可持续发展中心将视具体情况择优入选科普项目(社会征集类)储备库,进一步培育、完善。

第四章 监管

第十五条 项目下达后,可持续发展中心将加强项目的跟踪和管理服务,了解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汇总、上报北京市科委。

第十六条 承担单位应将获准资助的项目列入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计划,保障其组织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并对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按项目管理规定报告项目中期及年度进展情况。项目主持人发生变更,或项目其他内容因故需要变更时,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可持续发展中心提交书面报告,经报送北京市科委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因故不能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和支撑条件,致使项目无法继续执行时,应及时通过可持续发展中心向北京市科委提交书面报告。市科委、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对项目经费及已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验收

第十九条 根据任务书规定的项目完成时间,项目承担单位须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之后的二个月内,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提交《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类)总结报告书》、《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类)经费决算表》。

第二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任务书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包括涉及项目技术经济指标或社会效益的有关材料)

(三)互动产品研发项目需提交产品研制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其他技术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中心组织专家组,以书面验收与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以任务书规定的内容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验收以及最终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北京市科普项目。

第二十三条 承担单位应当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正确实施会计核算,做到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承担单位,将依照有关法规,对单位、个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规则由北京市科委批准后实施

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指南

北京市科普工作简报

北京市科普项目(社会征集类)管理规范

科普项目验收报告

科普项目策划

北京市科普教育十二五规划

北京市科普惠农兴村计划

北京市高速公路新建项目

北京市旅游演出项目

北京市干洗店项目规定

北京市科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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