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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评估增资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3 04:41: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以股权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11]8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南京浦东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然人以其所持该公司股权评估增值后,参与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2011年,国税函[2005]319号文被废止,国税函[2011]89号文开始执行,已经明确了国税总局对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税的意向,至少,股权资产评估增值是需要缴税的。这个319号文,当时的主要指向是对非货币性实物资产的评估增值,当时还没有股权出资这一说。2009年3月1日,《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表明股权出资已经成为国内常见的出资方式之一,该部分涉及的税收自然是应该明确,因此有了国税函[2011]89号文。虽然该文件是溯及既往,但该文件仅规定了股权认购上市公司增发的股份。

我们最后初步判断,不需要缴纳个税,也不需要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及取得税务机关缓缴相关证明。可待证监会反馈时再由税务机关出具相应文件及做相应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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