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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治理活动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1 23:53: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涅阳三小专项治理排查整改阶段总结

根据常xx 号、xx 号关于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相关文件精神,我校立即开展行动,在全校开展排查整治活动,并在全体教师中开展弘扬爱岗、奉献、敬业师德师风教育活动。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现将我校本次活动小结如下:

一、广泛宣传,加强领导

县教育局下发有关有偿家教 推销教辅 在编不在岗等违规行为整治文件,我校立即召开全乡教师大会,学习xx 号《关于开展中小学有偿家教集中整治月活动的通知》文件、xx 号《xx 县教育局关于规范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若干意见(试行)》文件,深刻认识有偿家教的危害性和治理活动的目的意义,对专项教育治理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并启动开展。

为了保证专项治理活动取得实效、顺利进行,学校成立以校长张新安为组长,副校长刘伟华 郭霞为副组长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员由各处主任组成,以加强对有偿家教 推销教辅等专项教育治理活动的领导。

二、提高认识,制度制约

学校还通过组织在职教师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xx 县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等教育行政法规,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制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严肃性。 学校为加强对教师的积极引导,经过认真研究,及时出台《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一方面以制度制约教师行为,一方面在全体教师中大力弘扬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奉献社会、廉洁从教的师德师风。

三、自查自纠,落实任务

10 月29 日,对照文件规定,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由班主任填写问卷调查表。每位教师按“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自查自纠,检查自己有无有偿家教和其他有损教师形象的行为,主动填写课外辅导、校外兼课兼职申报表。领导小组将调查表、教师课外辅导表进行比对,发现有教师未如实填报。按文件精神凡过去从事过有偿家教,但在文件学习后已终止有偿家教行为的,学校不再追究。

四、调查取证,公开承诺

10 月8 日,领导小组分工深入班级彻底排查:一年级王丰武;二年级唐俊;三年级苏小娜;四年级郭霞;五年级仵全瑞,六年级刘伟华。认真仔细核对班主任上报的调查表,进一步查漏补缺。

领导小组多次找教师开展谈心活动,尤其是经过调查,发现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让他们充分认识到有偿家教的危害性。谈话后慎重签署拒绝有偿家教签名承诺书,反思以前的行为,并且承诺:假如再从事有偿家教,愿接受学校以及上级部门的任何处理。

15 日,全体教师签署拒绝有偿家教签名承诺书,表达拒绝有偿家教的决心。

五、深化思想、持之以恒

通过阶段工作,目校有偿家教风气已经有效遏止,并且已经得阶段性成果。为了不让有偿家教现象出现“反弹”,学校继续把治理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本着“从严治教、从严治校”的原则,持之以恒地将治理活动开展下去,做到常抓不懈,建立治理工作长效机制,努力维护教师的良好形象。

为了维护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事假、休假的管理,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病、事假、休假作如下规定。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此规定,形成制度,同时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

一、病假规定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二、事假规定

(一)请事假的理由及程序

1、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公休节假日和假期以外,如遇特殊情况本人必须离开工作岗位的可请事假。

2、事假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审核批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审批后,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工作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5、工作人员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假满未经续假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论处。旷工6天及以下的,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本人当月全部工资。

(三)有关事宜

1、事假工资将本人的基本工资折算成日工资(每月按21.5天计算)计发,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2、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3、工作人员按比例计发事假工资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贴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请事假的,其事假及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请事假不足两个月的,见习工资照发,请事假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从第3个月起,停发见习工资,并相应延长见习期。

6、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在探亲假期满又因本人特殊原因请事假的,需提前向单位领导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本规定执行。

7、女性工作人员产假期满,本人因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按本规定执行。

8、工作人员请事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9、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10、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休假规定

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保证职工年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各单位无特殊原因,应强制安排干部职工年休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请病、事假一年7天至15天的,不在享受休假工资报酬。

六、机关借调人员按此规定执行。借调期间一年累计请病假超过30天的、事假超过20天的一侓退回本单位。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科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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