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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0:43: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驻矿安监员管理的办法的

通 知

公司各煤矿:

为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落实煤矿驻矿安监员制度,强化驻矿安监员的责任,确保驻矿安监员履职到位。经公司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从下发之日起实行本办法。

特此通知

进一步加强驻矿安监员管理的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驻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工作,充分发挥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作用,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作风正派;

(二)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标准,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

(三)身体健康,年龄在50岁以下,具有涉煤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从事煤矿管理工作不少于5年;

(四)有井下工作经验,以及具有国有重点煤矿工作经历或曾担任过煤矿区、队长职务的人员,优先俜用。

第二条:驻矿安监员是由公司通风安全部管理的具有行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的专职人员,与所驻煤矿无隶属关系。

笫三条:驻矿安监员实行公司公开考录、先行试用、合格聘用制度。采取定点驻矿或分组驻矿方式,由公司通风安全部统一管理,每矿至少派驻1名驻矿安监员。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所驻煤矿贯彻落实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煤矿安全规定的情况,跟踪监督煤矿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二)监督所驻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计划、入井规定的人数、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所驻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和隐蔽工程的违规施工生产情况;

(四)对煤管煤监部门查处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要督促整改到位,跟踪检查;

(五)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安全措施;

(六)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特别是存在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要跟踪督查、盯紧盯牢、随时报告;

(七)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特别是煤矿“一通三防”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监督煤矿严格按已公布的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督促煤矿强化瓦斯治理和瓦斯监控系统正常运行;

(八)每月月底前向公司书面汇报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重大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九)监督检查所驻煤矿现场安全状况,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危及人员安全时,要立即通知现场指挥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作业人员,要求该煤矿立即整改,并向公司报告。拒不执行的,要立即提请公司严肃处理;

(十)参与组织领导安全大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排查,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监督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二)督促企业领导按《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时参加组织事故调查,分析原因,追究责任,督促事故单位按期上报,并对防范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臵和仪器的使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设备质量及与安全有关的产品质量;

(十四)监督管理职工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十五)监督检查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演习和执行。定期检查本矿救护人员的战斗能力;

(十六)监督煤矿实施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

(十七)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严格执行各级煤炭监管部门作出的煤矿安全生产指令、决定;

(十八)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立即向公司报告。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考核奖惩办法:

(一)驻矿安监员实行全天24小时驻矿,每月入井次数不少于18次;

(二) 驻矿安监员要严格执行请假销假报告制度,请假2天以内的由集团公司通风安全部长批准,请假2天以上由集团公司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全年请假累计不得超过20天;

(三)驻矿安监员必须按规定对所驻煤矿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每月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8次,其中早班、中班、夜班分别不得少于6次,每次入井时间不少于6小时。每少一次,扣工资50元,全月下井不足10次的,按当月工资的50%进行惩处;

(四)驻矿安监员必须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保证上级领导及公司的各项指令及时传达;

(五)驻矿安监员每月规定4天休息日,4天休息日不能连到一块,每星期休息一天,休息时要提前报集团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公司安全副总经理请示;

(六)驻矿安监员必须按时参加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炭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成绩纳入月份、季度或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驻矿安监员资格; (七)驻矿安监员要严格执行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将每天所驻煤矿存在的隐患排查整改、违章处理等情况除向所驻煤矿

企业负责人书面告知外,还要使用矿固定电话向集团公司调度指挥中心执行两汇报(上午8:00—9:00,下午17:00—18:00)。每月有一次不汇报的扣除当月工资50元,二次不汇报扣除当月工资的5%,三次不汇报扣除当月工资的10%;

(八)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掘计划、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督落实不到位,每次罚驻矿安监员100元;

(九)发现所驻矿违法违规行为、“三违”行为,没有立即制止、纠正和汇报,每次罚驻矿安监员100元;

(十)对所驻矿隐患整改情况跟踪、监督、落实不到位,每次罚安监员100元;发现所驻矿对隐患整屡教不改的,未及时向集团公司安监部报告,罚责驻矿安监员100元;

(十一)不及时向集团公司安监部及安全指挥中心报告所驻矿安全生产事故情况,每次罚驻矿安监员100元;

(十二)每天填写《驻矿日志》。每次下井现场检查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记录到日志上。发现一次未填写《驻矿日志》或填写内容不全,每次罚驻矿安监员50元;

(十三) 驻矿安监员每次入井必须对所经路线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详细填写《安监三定表》,对限期整改的问题做好跟踪处理,并在《安监三定表》做好复查记录。未认真填写《安监三定表》或《安监三定表》中没有做好复查记录,每次罚50

元;

(十四) 每月5日前向公司通风安全部书面报告上月驻矿工作情况、驻矿日志、隐患排查表。未及时报告或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每次罚驻矿安监员200元;

(十五)对查出的限期整改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矿方拒不接受或不积极采取措施按期整改的,驻矿安监员必须及时向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安监部及安全指挥中心汇报。未及时汇报的,每次罚驻矿安监员200元;

(十六)各安监员驻矿单位负责对驻矿安监员的日常管理和月出勤情况、下井检身记录的统计,每月初5日前将上月驻矿安监员考勤情况书面报告公司通风安全部;

(十七)各矿在考核驻矿安监员出勤时,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报告驻矿安监员出勤时,必须由矿长签字。公司将定期和不定期对驻矿安监员驻矿情况进行核查,凡发现驻矿日志和出勤报告不相符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进行必要的惩处,凡检查时发现驻矿安监员不在驻矿单位又未请假经同意的,每发现一次,扣除工资100元,二次发现不在驻矿单位的,扣除当月工资的30%,三次发现不在驻矿单位的按当月的60%进行惩处,并将情况通报派出单位,取消驻矿安监员资格;

(十八)公司负责对驻矿安监员进行考核,并将驻矿工资与驻矿安全挂钩,所驻煤矿凡发生一次死亡1人安全事故,按当月工资的50%对驻矿安监员进行惩处,发生死亡1人安全事故两

次的,取消驻矿安监员资格,扣除驻矿安监员1月的驻矿工资;所驻煤矿发生瓦斯死亡事故,按当月驻矿工资100%对驻矿安监员进行惩处。违纪违规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全年未发生安全死亡事故的驻矿监督员将通过各种形式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十九)公司通风安全部每季度对驻矿安监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年终进行全面考核和总结,依据考核情况,对驻矿安监员作出奖惩决定。对不称职的安监员调离工作岗位;

(二十)根据工作需要,可对驻矿安监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第七条:驻矿安监员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并及时向所属单位报告;

(三)有权制止所驻煤矿隐瞒重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四)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国家煤炭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及时反映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和不安全因素。

第八条:驻矿安监员应当自觉接受上级公司、煤矿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驻矿安监员由公司考核开支。

第十条:公司应为驻矿安监员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一条:所驻煤矿应为驻矿安监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十二条:所驻煤矿要切实维护和保障驻矿安监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驻矿安监员在工作中业绩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公司或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履行职责,考核评比成绩优异的;

(二)所驻煤矿全年无死亡事故、轻重伤事故显著下降、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的;

(三)对所驻煤矿隐患排查整改督促有力,隐患明显减少的;

(四)在防止煤矿事故或者在事故抢险救灾过程中,贡献突出的。

第十四条:由于驻矿安监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或同一隐患多次检查仍然存在的,由公司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驻矿安监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应予以警告、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交于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不力,对擅自布臵采掘工作面、违规施工隐蔽工程不予制止,存在重大隐患不报告的;

(二)对所驻煤矿重大隐患应发现未及时发现的; (三)制止违章不力,所驻煤矿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 (四)所驻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制止的;

(五)接受所驻煤矿馈赠的报酬、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的; (六)参加所驻煤矿安排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八)不履行请假销假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的。

第十六条:驻矿安监员因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工作职责、安全监管不力被开除的,公司再不录用。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大庄公司驻矿日志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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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矿安监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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