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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发布时间:2020-03-02 03:56: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1、简述合同分类?什么是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是什么?

答: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主合同和从合同。

要约承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

2、比较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

答:无效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而不产生合同法律效力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条件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从而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合同。

3、合同终止的情况,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本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依

照本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即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规定情形

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4、简述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

1)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

2)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形-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因第三人员因违约的情形-《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形-《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5、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有哪些?监理单

位安全责任是什么?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二、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

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 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6、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有哪些?勘察、

设计单位安全责任是什么?简述出租单位的安全责任与特种设备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

1)主要负责人-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首先要明确责任人。施工单位主要负任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2)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项目负责人(主要指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鉴于项目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国家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这里,“相应执业资格”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a.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b.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c.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d.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立及其职责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施工单位及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其职责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对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的配备做出了具体规定。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是建设工程项

目规划、选址和设计的重要依据,其勘查成果是否科学、准确,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具有重

要影响。

1)确保勘查文件的质量,以保证后续工作的安全的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

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科学勘察,以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的责任-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

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

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提出建议的责任-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

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

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承担后果的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

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7、简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1) 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

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

全面评价。

3)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

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4)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8、建设单位的节能责任有哪些?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的节能责

任有哪些?

1)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a.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

b.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

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c.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

和照明设备的;

d.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2)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

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

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a.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b.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

统和照明设备的;

c.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4)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b.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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