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江优质蔬菜、水果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榕江县优质蔬菜、水果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技合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贵州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和“省、州、县科技合作协议”的要求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9年至2011年,贵州省科学技术厅、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每年各安排100万元,榕江县人民政府每年配套安排资金300万元,三年期间三方共同出资1500万元,建立“榕江县优质蔬菜、水果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其中70%用于支持优质蔬菜产业发展,30%用于支持特色水果产业发展。
第三条 成立由贵州省科学技术厅、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榕江县人民政府三方组成的“榕江县优质蔬菜、水果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下设科技合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榕江县科技局。由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黔东南州科技局、榕江县科技局具体协调科技合作相关事宜。
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参与科技合作协议专项资金的项目评审、资金监管和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蔬菜、水果优良品种选育、引进、推广与示范、优质蔬菜、水果病虫害预测与防治技术研究、优质蔬菜、水果的粗加工、保鲜技术研发、优质蔬菜产业方面科技特派员工作、扶持组建优质蔬菜、水果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优质蔬菜、水果信息交流平台建设、科技培训、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示范园区、科技研发服务中心建设等项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要符合应用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开支的相关规定。
科技合作办公室工作经费及领导小组重大活动经费。比例应控制在总经费的3%以内。 第三章 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
第六条 科技合作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受理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聘请专家对申请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评估;根据专家评审建议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项目意见,报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开发项目监理与评估,对重大项目进行中期监理与评估,以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鉴定;根据有关规定向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管理委员会的监督。
第七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科技政策,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坚持诚信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合理安排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一年审批一次,项目申报受理日期为每年1月1 日至3 月31日,经审批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合作办公室下达立项批复,并签订项目合同。
第九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责任人对项目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并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项目责任人所在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须提供项目合同中确立支持的工作条件。项目责任人与其所在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之间的责、权、利须在项目合同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在项目执行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仪器设备等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形成的新技术、新成果需要进行技术成果鉴定的,按照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编报项目经费结算,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供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等相关资料报科技合作办公室,由科技合作办公室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专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榕江优质蔬菜、水果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地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