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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局职工培训

发布时间:2020-03-03 15:48: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电业局2009职工培训

电力法律法规讲义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根据省公司农电工作部的安排,今天在这里举办我省农电供电所人员上岗培训班,我今天和在座各位领导一起,结合一些案例,共同学习与我们供电企业日常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有不完善的地方请领导批评指正。

电力法律法规一共6节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知识:

1, 什么叫法: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当中会经常说到、遇到或者用到法,那么究竟什么是法,它又具有哪些特征?大家都把法律称为法,那么法是不是法律?法通常以法律、法令、条例、决议、指示等规范性文件和国家认可的判例、习惯等表现出(判例习惯是英美法系我们国家并不承认)来。希望大家带着这些问题听。

学习法律的意义。

一, 学法就是解决纠纷的

发生了纷争,如果具有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纷争就比较容易解决,这是事实。例如,邻居中有人来问你这样一个与法律有关的问题:五岁的孩子用摩托车把某个大人给弄伤了,伤者找到孩子的家长,要求损害赔偿。像这样的情况,家长是否必须赔偿?如果在这件事情上,受害人没有拔摩托车钥匙,也稍有过错,那么应该赔偿到什么程度?可以说,如果具备了法律制度方面的知识,类似于这样的争执,是很容易解决的。

二 学法保护自己,维护自身权益的。

学习物权法,你能更好维护自己权益,知道担保的特点你就尽量谨慎担保,这里面出事道道多。

知道相邻权,你家邻居如果养条狗,天天叫的你睡不着觉,你就可以打110报警。

知道行政法,谁在征你地,给你的补偿不够,你告他去。

不过千万不要学成二把刀或者学习法律动机不纯,北京某重点大学工科学生孙某,聪明好学,尤喜“钻研”侦探小说。为了检验与警察较量的结果,他开始盗窃学生宿舍的财物(他家庭经济条件很好)。每次作案,他都要 “把握”两条“原则”:一是控制盗窃财物的价值量,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在北京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200元,以免构成盗窃罪。他认为只要不达标,即使被抓住了,只能算小偷小摸,大不了被关几天。二是不在现场留下指纹和足迹。他认为警察找不到指纹和足迹就破不了案,因而每次作案他都不忘戴上手套,并在退出房间时用拖把抹去足迹„„。当他多次作案后被以盗窃罪判刑时才“如梦初醒”!孙某自以为知法懂法,而实际上是一个危险的法盲。他只知道“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却不知道如何计算盗窃数额。在北京数额较大”的标准是1200元,当被警察告知“虽然每次盗窃的财物数额都未达标,但几次加起来早就超标”时,他竟因为自己对法律的无知而嚎啕大哭。他看了几部侦探小说便“颇有心得”,竞狂妄地叫嚷“即使跟警察较量也未必会输。”

三 学习法律知识是维护企业权益的,更好服务电网建设。这个是咱们学习的重点,在以下内容中将有详细的内容,

2, 什么叫法:

我们国家讲:法是有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我们国家的法律也是统治阶级制定的,不过我们的统治阶级是广大人民,外国的统治阶级是万恶的资本家,这外国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中,我们人民在独立当家作主。

3, 我国的法律形式。

我国法律形式非常多,前段时间我想买一套法律大全,一问价格 南阳法院收集法律11万多部,买一套要1万多块钱。如果用纸印刷,大概一共和我体重差不多。于是我就偃旗息鼓了。大家更不用记得这么多。

主要记得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其他法律都不能违背它,在它指引下制定,违背就无效。宪法的制定和修改也极其苛刻,举个例子:美国宪法于1787年9月17日,到现在200多年为止一共改了27条,每一条修改的理由都是非常不合适时,如1791年的禁酒令 最后被修正的。有的明显错误,但因为各种原因没有修改的也不少,举个例子,美国宪法第2条第二款 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民团奉召为合众国执行任务的担任统帅 ; 这句话大家觉得有问题没有。20世纪的时候就有人提出:空军哪里去了? 1787年那会咱中国还是乾隆爷在位,定美国宪法的哥们们也没想到100多年后人类还能飞上天空打仗。这条宪法不合时宜了,现在美国空军共有36.7万名正规部队官兵,17.6万名一类后备队和国民警卫队官兵,大量文职人员。战斗力世界数一数二的,可从宪法意义上,还没有被总统兼任总司令。

民法,刑法 行政法 和其诉讼法是第二梯次。咱们电力法是第三档次就行。

3,电力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电力法律只有一部普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三部行政法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咱们主要讨论下电力法律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与民法的关系 范围最广, 包裹《民法通则》 合同法 电力法 公司法 担保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随后详谈。

与行政法的关系 主要是以后讲到的电业行为最大危害之一(四电是①拖欠电费②破坏电力设施③触电人身损害赔偿④窃电案件;一费是乱收税或费),它就是这个一费。 包裹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电业活动是离不开行政支持,以下会通过案例详细讲讲行政法对电业的影响。

与刑法的关系 有人讲只要谈到刑法就是大事,不是你将人送进监狱 就是人将你送进监狱。其实没那么严重,对我们职工来讲是对于严重盗窃电力设施和严重窃电行为等等才会影响到我们。

下面我们谈谈电力法和其同档次的法律之间的关系。比如与森林法的关系

供电企业在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和维护中,由于对《电力法》、《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了解、重视不够,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影响了工程进度。《电力法》与《森林法》等法律在规定条例上是有冲突的。电业局、林业局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输电线路通道内树木砍伐的规定理解不一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18 条明确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讲的非常清楚:1 你们不能种,2种了我们砍,3 砍了不给钱。《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电业局一年要砍多少棵树,想在座诸位也都清楚的很。于是电业局,林业局各执己见,争论十多年了。

电力法与保险法的关系

电业局将大量能够针对第三人的伤害在保险公司投保,

在美国,有个人买了一盒共24根昂贵的古巴雪茄,此人还为他的雪茄买了保险,其中包括:水灾、盗窃、遗失甚至还有火灾等等。然后此人就开始享用他的雪茄了。当他把24根雪茄全部抽完时,发现保险公司竟然还没有给他保险赔偿金。于是,此人就告到法院了,理由是:他的雪茄被一连串小火烧毁了。法官很无奈,明知此人的做法纯属无赖,但根据保险合同,对于火灾的范围、性质、类型都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只能判保险公司支付巨额赔偿。

更好笑的是,在此人实际获得赔偿金后,保险公司立刻以故意纵火烧毁保险标的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此人赔偿保险公司2千万美元并24个月的有期徒刑。

因为保险业每年被人骗保的案件多如牛毛,所以他们非常喜欢扣字眼,不是专业人士,一不小心就会被其搞掉进陷阱里,因此每年给保险公司订合同时各大公司的法律顾问绞尽脑汁,咱们电业系统也不例外。

第二节 电力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于1995年12月2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同日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于1996年4月1日起实施。《电力法》是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电力建设、电力 生产、电力供应、电力使用、电力保护和电力管理等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适当吸收外国电力立法的有益经验制定的。《电力法》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电力法》是我国为数不多的一部产业法。开发能源是我国的基础产业之一。电力是重要的二次能源。改革、开放以来,电力能源发展很快,全国电力装机容量,年发电量,均居世界前列。这都是我国制定并实施发展能源产业政策、行政法规、规章的结果。尽管如此, 电力的发展仍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了解决电力供不应求的突出矛盾,作到电力与经济的基本均衡发展,国家立法机关经过认真调查,尤其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集资办电、电力生产、供应等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公布了《电力法》。《电力法》将我国发展能源产业的基本产业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它符合电力行业的实际,符合电力发展的需要。《电力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指出:“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制定本法。’,其中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发展,是其最基本的宗旨和目的。只要认真贯彻实施《电力法》,依法办电、供电,《电力法》这一最 基本的宗旨和目的,一定能够实现。 第二,《电力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它包括大量的行政法规范和民法规范,还有比照刑法有关条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其中行政法规范主要规定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负责对电价的管理和核准,以及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这些行政法规范是对电力事业作为公用事业进行宏观调控、监督管理和扶持、保护。《电力法》还规定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如《电力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以及第九章中都原则规定了合同关系和违反电力法的民事责任。《电力法》虽未直接规定刑法的内容,但它规定违反《电力法》,构成犯罪的,得依照刑法的有关条文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电力法》涵盖的法律问题多,涉及的范围广。 第三,《电力法》是将电力投资、电力建设、电力开发、电力供应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的一部法律。它对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关系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了规范。这部 法律的公布、实施,将调动电力投资者、经营者的积极性,维护他们以及电力使用者的合法 权益,为电力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电力法》总则的基本内容。《电力法》第一章总则共设九个条文,其基本内容是规定了《电力法》各分则共同适用的基本行为准则和原则。该总则开宗明义地规定了《电力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也可以说是《电力法》的立法原则,即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发展的原则,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原则和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的原则。此三大原则是《电力法》立法的出发点和归宿,贯穿于《电力法》全部内容之中。还规定了《电力法》适用原则(第二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适当超前发展原则和国家鼓励和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电源的原则,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第三条)国家保护电力设施的原则,(第四条)环境保护原则,(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事业实行监督管理原则,(第

六、七条)国家扶持原则,〈第八条)以及科技进步原则(第九条)等。

《电力法》和《合同法与供电合同法》我们柔和到一起说一下,这样对大家理解会更加清晰些。

一、目前咱们电力企业外部法制环境非常恶劣,四电一费(四电是①拖欠电费②破坏电力设施③触电人身损害赔偿④窃电案件;一费是乱收税或费)案件,前面讲过了,严重困扰供电企业,依法治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供电企业唯一的选择。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我国的电力工业自从1996年逐步摆脱计划经济的旧模式,走向市场,“公司制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是电力工业改革的战略取向。公司化改组是体制问题,目前正在逐步到位。和咱们普通职工无关。商业化运营是机制问题,目前供电企业都是按此模式运作。法制化管理是法律问题,涉及到供电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供电企业政企分开后电力行政权力丧失,对电业系统打击太大了。过去可以用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现在必须要用法律手段来解决。按照国网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吕振勇的说法是:1996年以后,人们沉淀在心中对电力行业的积怨爆发(原来有一定的行政权利,职工收入比其他行业高一些,据说朱熔基刚当上总理,就有几个行业(煤炭、纺织)和一些省份联合向朱容基打报告,要求让电力行业的工资封顶了三年,照顾左邻右舍)。于是就照顾到今天,大家工资还是那么点,十余年没咋涨了。

就拿咱河南来说,汝州市电业局曾因收取的贴费被地税局收走了140 多万元,官司一直打到当时的电力部、财政部,最后由财政部下文才停止贴费收税。经测算当年全国收贴费24个亿,如果交企业所得税,税率33%,将有近8 亿元被收走,那将会使本来就紧张的电力建设资金更加紧张,电力法确定的电力事业适当超前发展的产业政策将会受到影响至于今天取消贴费,那应另当别论,此一时彼一时,当时收贴费是有政策依据的。现在不收,也要有政策依据,当时地税对贴费收取所得税是违法的。

郑州郊区分局电度表校验权被技术监督局罚了214 万元,三个副省长签字协调,技术监督局仍坚持要处罚。最后河南电力法律顾问建议有关部门应请示国务院法制办。最后省法制局电话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来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计量局和原水利电力部发布的《水利电力部门电测、热工计量仪表和装置检定管理的规定》(简称授权八条)现在是否仍然有效?国务院法制办明确回答:授权八条现在仍然有效(只是将此法规纳入了清理之列),在没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维持现状,仍由供电企业对电度表进行校验,遏制了全省的罚款狂潮。在那一段时间内,许昌、信阳、济源局都被罚了款。

关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维管费)和农网改造工程中领用材料和实际工程决算材料差额部分是否纳税问题,叶县国税稽查说叶县局要交90 多万元税款,当时用了很大力气解决后,国税局又讲:工程中领用材料超出部分不交税了,那农网改造工程中领用材料替换下以前的旧材料,电缆,电线,电杆等 叶县电业局被告知要交140多万元。全省有漫延的势头,全省各级国税局感觉这是一条生财之道。最后由省公司农电部在郑州召开一个由省国税局、省发革委参加的协调会,澄清了问题,不再交税。

商丘局因公章管理不严,在四张空白担保合同上盖了四个公章,要承担2000 多万元的担保责任,光律师费北京第一次报价要300 多万元,最后分期也得付200 多万元律师费。教训深刻。这个事非常麻烦,当时用了很大力气解决。全国就一个专家沈阳的,让他鉴定笔迹,找到专家,他看完鉴定后写下四张担保合同系同一时期作出。回来,银行说:同一时期时间不定啊,改革开放20年叫同一时期,2千年帝制也能称上同一封建时期。当时把法律顾问气的吐血,只好又坐火车到洛阳找专家,专家讲,同一时期指前后不超过1个小时。

平顶市工商局对汝州局的十四个供电所以违法经营为由每所罚款1 万元共计14 万元,并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问题是供电所的收费章刻制有问题,公章应以县局名为刻制);

某县电业局因乡村加油站未办理营业执照,工商管理部门通知将加油站停电。电我们也停了,但过后村民说我又不欠你电费,你为什么停我电?私自又将电送上。三番五次电停不下来。工商局迁怒供电分局,以供电局为无照经营者提供便利条件为由,拟准备对分局罚款20 万元;这可不是无妄之灾是什么,用老北京一句俗语:我电业局招谁惹谁了我。

因卖一桶6 元的纯净水,河南电力集团公司被工商分局罚款10 万元,我们的省副局长副厅级去分局协调人家不理,讲你们电业局卖电的,没资格卖水。我们又通过行政复议,撒销了他们的处罚决定。

郑州市水利局,对登封局通过某村河上的电缆,以影响防洪为由罚款5 万元,当时批准电缆走径的是市防洪指挥部,不是法定的防洪主管部门。最后通过行政复议撤销了行政处罚。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供电企业要掌握必要的行政法学知

识,要正确判断各个行政机关的职责,行政机关的抽象的行政行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是否有法律依据。要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程序,学会灵活运用不同的法律手段应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将从基层供电企业经常遇到的

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结合相关案例,提出自己的看法,以供在场各位同事参考:

一、现行我们着重谈谈反窃电方面的法律问题,

现在请大家翻到第四节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及窃电方面,

《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也对窃电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可是在窃电的时间、窃电数额的界定上只有“供电营业规则”做出了一般规定,但因其效力等级较低,司法实践中,往往不会被司法机关采用。另外我国“刑法”中对盗窃罪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而现实中单位或组织窃电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并且给农电企业带来的损失更为严重,致使此类犯罪无法有效得到惩处,使农电企业面临着巨大的风险。

1 窃电对象的确定:

窃电侵犯的对象是电能,是一种无形商品。认识这点很重要。举个例子,某发电厂利用先进科技,改动上网电能计量装置,凭空卖了300万度电,这就不叫窃电;这个远点,咱们谈个近点的,个别村电工私自改动电表达到多卖电的目的,这个也不能叫窃电。这些只是侵犯的电费而不是电能。其行为是隐藏真相,虚构事实而非秘密窃取。在咱们法律适用上,这种行为定性为诈骗,不过现实生活中,对于他们,咱们上下一致称其窃电。

窃电人的定义。

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比较重要的是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明确,单位窃电的,追究责任人个人的窃电即盗窃罪的法律责任,单位并处罚金。 实施窃电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常见的窃电手段:这个讲起来感觉关公面前耍大刀,大家都在这个行业多年,都是反窃电专家的。

1 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咱们农村俗称的挂线。

对我们电业企业来讲,供电设施,好比银行装钱的箱子,有若盛油的容器。行为人在未经供电企业许可的前提下,擅自在供电设施上接线用电,其性质无异于私自在银行的钱箱取钱一样,属于盗窃行为。

2 绕过供电企业计量装置用电

绕过供电企业的计量装置这咱们实际操作中非常常见,不讲了

3伪造或者开启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窃电的。

咱们局这类案子去年一出就是两个,大家估计经常私下里都讨论过,这里也不讲了

4 安装窃电装置用电

这类装置非常繁多,我在百度上搜索一下,大概18万个网页讲安装装置窃电。大部分都是高科技产品,大家记得一个凡是能够帮助窃电者绕越,干扰,影响计量计费装置的 都是窃电行为,前段时间非常流行的号称能帮助企业省30%-50%电量的仪器,就属于这种。以前有个用户是中国科技大学电子工程系毕业的,他自己家开了个网吧,60多台电脑 用电量每个月仅1000多度,而这个台区的线损每个月都在20%,承包这个台区的电工差点没给他们所长逼跳楼,月月检查,深夜抽查,怎么也查不出来怎么回事。这个事过了2年多,最后一个偶然的机会,他和邻居为事打架了,我们所里接到群众举报,电工强行冲进这户家里。对其进行突击夜查。最终查出其计量表内装有可以控制电表计度器的遥控装置。据了解,这是一种新型的高科技窃电手段,在遥控器开启的情况下,表计正常运行,遥控器一旦关闭,表计脉冲信号灯正常闪亮但计度器不走码。在窃电事实确凿的情况下,张某不得不承认自己的窃电行为,并从家中取出遥控器,在用电检查单上签字认罚。

5将预付购电费电卡钥匙非法充值后用电的

这个事电业出现的较少,外表很难识别。须精通电子知识,通过非法渠道增加用电量,专业人员可检测。不过手机卡非法充值就很多能。而且技术上完全可以达到充值要求,只不过我们这边还有计量这道关,要当心当计量不起效的时候,大用户们趁水摸鱼,大家可以考虑下怎么防止?、

6 更改计量装置窃电的

这点不管想窃电的电工,用户都非常喜欢的操作方式。大概可以分为:

1:机械表窃电方法有:拆表做手脚的,两户合伙窃电的(不用拆表,局限于单相表),利用倒表设备让电表快速倒转的(需要接表前一跟线),利用虚拟电流装置倒表的,还有利用移相器(表后)窃电的,后三种技术性窃电方式都不需用拆电表,也跨越了计量装置,隐蔽性很强,不容易被发现,危害性最大。听说网上有卖在家里插坐上可以窃电的设备,我觉得应该是吹牛。

再就是电子表:有利用设备感应让电表快速倒跑的(限于机械式记数器的电子表,止逆电表除外), 有不用拆表就能让电表的一相或两相电流互感器线圈开路的(外观看不出什么痕迹),有不用拆表就能人为的烧毁一相或两相电表内部电源变压器的(三相电源变压器并联使用的电表此法不灵)。

再就是磁卡式电表液晶显示的也有几种攻击办法,咱们普通人用不上磁卡表,再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最高罚款10000元

6 其他盗窃电能方式

除了上述盗窃电能方式,实践中窃电方式五花八门,很难一一查明罗列, 大家只要记住用户只要符合前面特征,不计量或者少计量都是窃电行为。

三 查处窃电行为必须要程序合法

电力公司对现场的取证非常地严格。首先到现场去查窃电必须有相应的工作任务单;第二,要求同时有两个人在现场进行查处;第三,要求反窃电查处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查实窃电后必须要通过拍照、录像等手段现场保留证据。此外,如果窃电的当事人在场必须要通知他本人,请他签字确认;如果不在家,则必须留条通知当事人到哪里接受处理等等。

案例

1、1998 年,某市一居民用电客户因窃电被查获,电业局的用电监察人员像往常一样采取停电措施拆除电表后,告知该用电客户到电业局处理问题。数天后,电业局却等来了一份诉讼书:该用电客户以无故停电为名,起诉电业局,要求恢复供电并赔偿损失。电业局所保存的窃电现场照片不仅模糊不清,而且只有一个接线柱,难以认定这个接线柱来源于窃电者的电能表。最终,本来有理的事,因为法律证据不足,这起窃点案件,出人意料以电业局恢复送电、赔偿500 元的方式调解解决。

2、某供电所查获用户采用伪造封印、使电能表不计数的方法窃电,拟将电表取作物证。供电所当即拆表无人见证,数日后单方面送上级校表室检验得一书面检验报告:“加以额定电流后表盘转动但不计数;铅封不属供电企业封印”。应该说,切点证据确凿。但在用户以停电为由提起的诉讼中,质证时称:“摆在法官面前的这块表,是不是供电所拆表当时的状况我不清楚,不排除供电所在拆表后改变封铅和表况的可能。”供电所无言以对,无法证明自己在拆表以后没有改变封铅和表况。法院对电表物证和检验报告不予采信。最后该案只得以计量差错补收电费,未作窃电处理。这就是对主要证据没有加以固定而丧失证据力的后果。

1.启示:农电企业应当从强化窃电证据的取的、保全、分析

与运用管理入手,注重对现场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比如有日期显示,有当事人或第三人音像的照片、录像;对窃电主要情况以文字和图形作简要描述后,由当事人或第三人签名;如果拆表,应当场当面用塑料袋封装,封口处应有当事人或第三人见证签名;重大的窃电案件可约请公证部门现场公证,也可向公安或政府部门报告,用以固定证据。__

四 窃电量的认定,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

(2)、以其他行为窃电时,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电时间计算确定。

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动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案情】:

某地电力部门在检查某村低压线路时,发现该村农民吕某使用绑有铝线挂钩的竹竿,将自家电线挂在其家外的公共线路上,盗取电力资源,用于家中照明、取暖、养猪。吕某供述已偷电使用56天。

第一,认定吕某多次盗窃证据不足。本案中盗窃电力的次数只有吕某自己的口供,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口供,无其他证据不能定罪处罚。所以不能认定吕某多次盗窃。

第二,认定吕某盗窃数额较大证据不足。本案中吕某盗窃18360度电,价值8000余元的数额能否确定,是认定吕某盗窃数额是否较大,能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本案中,18360度的窃电量是在不能确定实际窃电量的情况下,按行政规定推算出来的结果,实际上吕某的窃电量可能高也可能低,具有不确定性。在低的情况下,可能会低于1000元,即可能达不到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刑事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者缺一不可,并坚持疑罪从无、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证据的客观性要求刑事证据证明的内容是真实的、确定的。在本案中认定吕某盗窃18360度电虽然具有行政法律依据,但用这种推算方法获取的数额,显然不符合刑事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要求,无法达到刑事案件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并且本案又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能认定吕某盗窃数额较大。

综上,本案中既不能认定吕某多次盗窃,又无法认定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根据疑罪从无、罪刑法定原则,不能认定吕某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吕某在客观上实施了盗窃国家电力资源的行为,电力管理部门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对其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节.触电人身伤害事故处理

主要发生又可分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含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精神病症状的限制民事能力人、无民事能力人)两类人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未成年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主要特点是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 岁以下)较多、案发数量多、触电电压高、伤残等级高、索赔金额巨大、责任难于摆脱、社会影响较大;成年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量相对较少,自杀的方式很多,有举身赴清池,也有自挂东南枝,愿意触电的人很少,毕竟小命就一条。这两类大家也都了解,我们局就出现多起,在电业系统所经历的案件中,这是最重要的几种之一。现在局还有2个案子是关于触电损害赔偿的。

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方面,不是你的设施你也得当被告,你不到法庭上说清楚不行。现在老百姓就认准一个理:“只要是电打的,就要找电业局.”你怎么讲,理解的人并不多,甚至法院不少法官也这种态度。南阳法院曾开一个庭(地测处的变压器进线电缆头电伤一男孩),不是你的设施你也得到法庭上说清楚才行。

触电案件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它分为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原则三类。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在低压(小于1000伏)触电案件中,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即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所存在的过错程度进行划分责任。受害人要获得赔偿,必须证明致害人有过错或者法律推定致害人有过错。受害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被告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即可免责。

在高压(大于或等于1000伏)触电案件中,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叫无过错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员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他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规定,被普遍认为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失,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失的一种责任构成,即只要自己电造成损害,就应承担责任。它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为衡平大企业和社会弱者的利益关系而发展而来的一项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适用该原则。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2007年8月20日,岳某驾驶拖拉机为李某运送钻机,姚某与孙某随车护送设备。当车行至荣成市农业局蔬菜基地时,因钻机过高,触到某电业公司架设的高压线,造成孙某死亡。孙某家属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电业公司支付孙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计11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电业公司架设的高压线路高度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判决驳回孙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案情】:

2002年7月19日早晨,王某随其丈夫到其弟家收购鸡蛋时,王某看到其弟家平房顶上积水较多,便手持一根9米长的罗纹钢上楼掏落水管排水,当王某将罗纹钢向上举起时,由于罗纹钢的另一端向外倾斜,致另一端搭上离房屋5米远的10千伏高压线上,王某当即被电击致伤(经鉴定构成二级伤残)。王某认为供电部门未尽到管理职责,镇政府在审批建房中审查不严,亦负有责任,遂将供电公司和镇政府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一次性赔偿其各项损失15万余元。

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是王某用9米长的罗纹钢掏落水管排水,其明知高压线距离房屋较近,且高压线存在一定的危险性,而王某轻信能够避免,放任损害后果发生,对此王某主观上存在过错。被告供电部门、镇政府对王某触电这一损害后果无过错,应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理由是因高压触电人身伤害,属于高压引起的损害赔偿,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进行处理,即无过错责任原则。王某对损害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以减轻电力设施产权人的民事责任,可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三成的赔偿责任,镇政府在审批建房过程中,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尽到了注意的义务,故镇政府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3年8月的一天,李某在某小区上完厕所回家时被紧邻厕所外墙的一根用以固定电话线架杆的裸露的斜拉钢丝线电击死亡。李某父母为此将北京供电公司、漏电斜拉钢丝线的产权单位北京某电话局告上法庭,索赔38万元。庭审中经北京供电公司答辩认为漏电电力线的产权单位并非北京供电公司而是某公司,法庭听取了上述意见,追加该公司为第三被告。一审判决认为:导致斜拉钢丝线带电是因为固定电话线的钢拉线与供电公司安装的计量电表箱上方的供电输入、输出线有漏电接触点,并通过钢拉线传至事发地,造成李某触电死亡。而供电输入线应由供电公司负责维护,供电输出线应由某公司维护,漏电的通信线路应由北京某电话局维护,上述三公司对其产权线路疏虞管理,在该线路漏电后均未及时检修,因此判令三被告对原告各担1/3的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确认漏电电力线路产权为某公司所有,并依法驳回原告对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终审认为:漏电电力线路系某公司投资的,其产权依法归该公司所有,而并非与供电公司共有;某公司作为漏电线路的所有者疏虞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电话局的通信线路与漏电线路接触,导致李某触电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供电公司未能履行用电检查职责,维护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依法改判:某公司、电话局向原告各承担40%的赔偿责任,供电公司向原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漏电保护器问题。漏电保护器是一种在不影响正常供电状态下的附加保护措施,其作用是在线路漏电时自动跳闸,以便于供电企业及时查找并更换漏电线路,尽可能地减少触电死亡、电气设备损坏和漏电而引起的火灾事故,减少电量损失和损耗,因此,漏电保护器并不能保证触电者的生命安全,安装漏电保护器并不能保证不发生触电人身损害事故。因此,应依科学的观点理解漏电保护器,在供电企业误导下安装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发生电力伤害事故,供电企业应承担责任,否则不应承担责任。

少年命短 死因难寻

[案情]

原告杨某某诉称: 其子杨某,在2006年6月24日晚,休息时因室内落地电风扇翻倒,电风扇漏电而致其子不幸被电击死亡。

原告认为: 被告供电公司没有按照规定给其安装漏电保护器是导致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要求供电公司与被告杨某(村电工)共同赔偿184400.32元。

[一审]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之子死亡,主要原因是供电公司未给原告家中安装漏电保护器所致,判决供电公司承担147241.08元。供电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一审重审]

一审重审后,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私自改装电扇是导致杨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供电公司未装漏电保护器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判决供电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共计84137.76元。

供电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

二审判决中,人民法院认为:杨某的死亡系多因一果。其一,供电公司对该村委会农网改造未尽到组织工作之责;其二,村委会未足户发放漏电保护器,对是否安装未检查验收,疏于管理;其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对日常生活用电的漏电保护麻痹大意,对未装漏电保护器持放任态度,未积极向村委会和供电公司反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村委会对杨某的死亡后果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已向双方当事人释明)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致害受害双方的责任比例划分适宜,但在致害方中村委会也有责任,故上诉人供电公司承担比例应予调整,本院酌定为20%为宜,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判决:改判供电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共计41068.88元。

本案特点

1.诉讼时间跨度达4年(2006-2009) ;赔偿比例、金额逐步减少;

( 60%:147241.08元 40%:84137.76元 20%:41068.88元)

2.原告诉称受害人系触低压电而死,但死因蹊跷;

3.供电公司对用户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维护、管理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

4.媒体关注---供电公司的义务范围。

我是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王庙镇辛章村人,2009年4月30日19点30分,我怀孕8个月的妻子在家误触电源插头导致触电身亡。5月1日凌晨4点农电工李传青和聂义国去偷接一级漏电保护器被我们发现,聂义国被抓,李传青逃跑,据聂义国说是来接保护器的。报警后,聂义国翻供说是来修变压器的。当天早晨我表哥发现二级保护器也没接上,并且闸刀用两根铜丝接的,当时我们用锁锁上电表箱,并用相机拍下照片,后来又被砸开锁接上二级保护器。院中的三级保护器也没接。

大家认为这个供电局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部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第四十六条 凡因产品安全性能不合格,或不按照本规定安装使用而造成火灾、爆炸、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应追究生产或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并由其负责赔偿经济损失。

供电企业的维护管理责任问题。供电企业必须与用户明确电力设施的产权及维护分界。对自有电力设施有维护管理,确保安全的责任;对用户所有的电力设施,如签订了委托维护协议的,供电企业应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维护责任。有句话叫产权分界点就是我们的安全分界线

供电企业同意架设的临时线路,因申请人疏于管理造成触电人身损害的,由申请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供电企业未审查验收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产权虽不属供电企业,但供电企业已受产权人委托进行维护管理的电力设施,因供电企业未尽维护管理职责造成触电人身损害的,由供电企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危害、破坏电力设施等行为引致触电问题。《电力损害司法解释》已明确,受害人因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其他犯罪行为,以及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等,均属于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完全免责事由。对因危害电力设施行为触电的,不应判决供电企业承担责任。院内电动车充电,小偷深夜偷车触电身死,电业局如何判

(一)触电人身损害原因分析

不可抗力

用户自身过错

受害人自身过错

监护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

电力设施瑕疵

电力运行事故

电力生产作业事故

意外事件

可能涉及供电企业自身主要责任的原因

电力设施瑕疵

【案情】

2008年1月16日,上幼儿园的付某某与同伴放学后在村北一家石材厂的变压器旁玩耍时,看见该厂东边变压器围墙门开着,就好奇地进去玩,谁知,他的小手碰到了外表裸露的10千伏高压电。

住院43天,双上肢被截,鉴定为一级伤残。

原告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变压器产权人某石材厂、某县电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费等共计3672210.9元。

【一审】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变压器东边围墙高度1.43米,南边围墙高度1.62米;10KV高压下引线离地高度1.5米。事故发生时,变压器围墙的门未上锁。

涉案变压器产权人与某县电业公司签订有产权界定协议书。

法院认为:变压器产权人某石材厂疏于对电力设施的管理,与受害人的电击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县电业公司对改建的用电设施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准接电,发现不合格的电力设施应即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某县电业公司未能提供该电力设施合格的证据和要求整改的证据,属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对该次触电事故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裁判】

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99710.70元。

判决某县电业公司承担上述各项费用的30%,赔偿原告479913.21元;判决某石材厂承担上述各项费用的50%,赔偿原告799855.35元;原告承担20%的责任。

【二审】

一审宣判后,原告、二被告三方均不服,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开庭审理后,目前该案已经作出裁判。

判决内容:电业公司赔偿责任比例由30%改为40%,赔偿总额有所降低。但电业公司赔偿金额调整为52万元,增加了4万余元。

本案特点

1.本案原告索赔金额高达3672210.90元,创该类案件索赔金额全国之最( ? )。

2.本案电力设施产权及维护管理责任均属用户,而由非产权人和维护管理人的电业公司承担高额赔偿责任(50万元),在河南地区尚属首次。

案例九:线下建房 触电触法

[案情]

公诉人:某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焦某,系死者焦某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系死者焦某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系死者焦某某之妻;

被告人:彭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7年12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县电业公司

2007年10月份,某县城关镇某村村民张某某(另案处理)违反《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某公路南某10KV高压线路下其自家责任田内建一长100米、宽约12.5米的鸡场。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彭某在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揽了张某某新建鸡场钢架梁电焊工程,并先后找到焦某某等数人进行电焊施工。施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采取任何警示、安全保护措施,2007年12月5日10时许,焦某某在鸡场南墙上进行电焊作业过程中,手持钢筋触到高压线后死亡,经法医鉴定,焦某某系电击死亡。

【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彭某明知自己无资质,而承揽电焊工程,具有过错,应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高压线下违规建鸡场且造成焦某某触电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焦某某明知鸡场上方有高压线,存在危险性,而忽视安全,在焊接过程中导致死亡,其存在过错,应承担30%民事责任;彭某、张某某、焦某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某县电业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

一、被告人彭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有期徒刑二年。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实际经济损失209154.26元,由被告人彭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某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146407.98元,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某县电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彭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

二审经审理后,裁定本案发回重审。

【重审】

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与原一审判决内容相同。

被告人彭某再次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未开庭审理。

本案特点

1.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压线下违章建房导致触电死亡的严重事故,电力设施保护任重道远!

2.本案直接的法律责任涉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民事责任均得到追究,行政责任因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缺位而没有得到追究。通过本案得出结论:触电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不仅仅是民事赔偿问题,而是不同法律责任同时存在。

3.没有资质,即使签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发包方对承包方安全事故仍然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李某与同事一起骑车回家。此时天降大雨雷电交加,恰逢李某的自行车掉链,于是李某便下车修理,这是不小心碰到了路边被风刮断的电线,当场触电身亡。经查该电线的所有权归电业局,并根据当地居民介绍,该电线已经被刮断有一天了,他们也向电业局反映过。由于被告电业局疏于管理的过错行为造成李某死亡,给四原告(受害者父母,妻子,未成年女儿)造成巨大精神打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四原告因李某触电死亡的死亡补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受害者女儿李某抚育费,即将上大学的费用等共计22万余元。

[评析]

本案中存在两个焦点问题:

一、电业局对李某之死是否承担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系为非高压线电死,电业局承担的责任应是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电业局主张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首先,电线是被当时的大风刮断的,据当地气象部门介绍当时的风力达到七级,因此应属于不可抗力,且李某做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遇见到电线的危害性,其自己也存在过失,所以电业局没有过错,因此不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电业局梳于管理,其不作为造成了李某的死亡应当承担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

案例

停电不通知 差点赔巨款

2003 年6 月20 日至22 日,重庆民生电力公司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因故间断性停电。22 日,重庆合川新隆兴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其冻库内的冻肉有异味已变质,遂于同年7 月13 日将电力公司告上了法庭。人民法院委托卫生防疫站对冻库存肉进行鉴定,防疫站在电力公司没有派人到场的情况下鉴定存肉的确变质。2004 年元月,法院一审判决电力公司承担肉食品公司80 余万元损失的60%即48 余万元,其他损失由肉食品公司自己承担。双方不服,提出上诉。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判决电力公司赔偿损失金额的80%即64 万余元。电力公司仍然不服二审判决,于2005 年向重庆合川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发现,肉食品公司提供的冻肉数量为虚报数据.此时防疫站也指出,他们的鉴定结果只对所选样本负责,并不代表所有库存肉类都已变质。近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损失数量虚假,间断性停电造成冻肉变质缺乏科学鉴定为依据提出抗诉,该案最终被撤诉处理,使电力公司避免了一笔重大经济损失。

电力生产作业事故

约时送电 教训惨痛

[案情]

公诉人:某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张某,系雇佣电工;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段某,系雇佣电工;

被告人:孙某(系某县电业管理公司职工,线路管理员)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县电业管理公司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村委会

1997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孙某持某县电业管理公司签发的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到某村委会架设该村向西延伸的三挡10千伏高压线路。13时许,工作票施工范围内的任务完成;接着某村委会干部让转移到该村东南地,架设未经某县电业管理公司批准的通往本村面粉厂的四挡10千伏高压线路上去施工,在未向某县电业管理公司申请用电和办理有关手续情况下,擅自将尚未架设好的四挡10千伏高压线路一端先与某县电业管理公司所属的10千伏高压电力线路连接。被告人孙某未向某县电业管理公司报告,且在施工现场。

17时许,四挡10千伏高压线路基本架设完毕,大部分施工人员撤离施工工地;孙某去某饭店吃饭,孙某走时,电工张某、段某在尚未架设好的四挡10千伏高压线路另一端的线杆上接变压器引下线。

18时13分,孙某从某乡政府向某县电业管理公司调度室打电话,销除了工作票;

18时15分,调度室向某变电站发出了送电命令;

18时21分,某变电站值班人员将10KV线路恢复供电,将正在杆上作业的张某、段某电击成重伤;张某伤残鉴定三级,段某伤残鉴定八级。

[一审]

公诉人诉称:被告人孙某身为某县电业管理公司职工,对超越工作票范围的施工予以默许,且不向某县电业管理公司报告并参与作业,在施工人员没有全部撤离现场时,就离开了现场销除工作票,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要求依法惩处。

原告张某诉称:孙某现场指挥作业,违章操作,造成责任事故,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某电业管理公司也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要求孙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赡养费、抚养费、残疾用具费、假肢费、交通费、陪护费、治病贷款利息、继续治疗费、鉴定费等235.8万余元。

原告段某诉称:要求追究孙某的刑事责任,某县电业管理公司与孙某应赔偿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治病贷款利息、伤残补助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等共计22万余元。

[裁判]

被告人孙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害人张某医疗费、残疾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子女扶养费、伤残补助费、继续治疗费共271975.34元,由孙某赔偿190382.73元,某县电业管理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某村委会赔偿54395元。

被害人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补助费、伤残补助费、被赡养人、扶养人补助费、继续治疗费用共99240.23元,由孙某赔偿69468.16元,某县电业管理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某村委会赔偿19848元。

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段某、被告孙某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某县电业管理公司、某村委会均不服判决,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

维持一审判决

本案特点

1.职工违反授权规定, 超出职责范围工作,连带单位承担民事责任;

2.违反规定约时送电,导致触电人身损害重大事故发生。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应为:

(1)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四款中规定,当事人就医的医院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而且要求当事人应按就近原则选择医院。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则取消了对受害人就诊医疗机构的不合理限制,只要当事人的医疗费用属合理支出,法院均应认定。

(2)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残疾赔偿金及残疾辅助器具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是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及残疾用具费,且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改动,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6)丧葬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丧葬费做了一个明确的计算标准。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7)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及计算人数等都作了明确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9)交通费、住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交通费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需要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形式的精神抚慰金”。这样也就意味着,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若提起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的同时,又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时,应不予支持。

这个赔偿金大家不用记,就知道如果是电业局的责任的话赔偿金会很多很多。并且电业局如果有责任的话,内部文件要追究安检员和事故发生单位。

六 电力安全规程

安规现在已经修改,本教材的安规已经有了较大改进。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修改工作是在国家电网公司的领导、华东电网公司的具体指导下进行的,按照“中动”的原则,总体的修改思路为:

1、以《安全生产法》为要求,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进一步体现安全工作法制化。

2、适应电力体制改革,正确处理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关系,充分体现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安全的要求。

3、适应日益扩大的电网安全管理的需要,积极应对新技术、新设备日益普遍应用所带来的安全问题。

4、以标准化、规范化作业为要求,提高具体条文的执行力,提升现场安全防范的能力。

章节编排上作适当调整,并增加第九章: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

现规程共十章,分别为:

1、总则

2、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3、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4、线路运行和维护

5、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6、一般安全措施

7、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8、带电作业

9、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

用、保管、检查和试验

10、电力电缆工作

其中,第二章增加了第一节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第二节现场勘察制度。第三章增加了第一节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第五节使用个人保安线;第六节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围栏)。第五章增加了第四节邻近高压线路感应电压的防护(原规程第八章带电作业中的第八节感应电压防护移入)。第六章将原来各“节”作了调整。增加了第一节一般规定;将原规程第五章第三节杆、塔上工作改为第二节高处作业;将原规程中的第一节挖坑、第五节爆破合并为第三节坑洞开挖与爆破;原规程第二节立杆撤杆改为第五节杆塔施工与检修。

第七章配电设备上的工作是原规程配电变压器台上的工作修改和完善,同时增加为三节内容(即第一节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架空绝缘导线作业,第三节装表接电)。第八章带电作业。取消原规程第六节带电水冲洗;第十节带电气吹清扫。增加第六节带电清扫机械作业。第十章电力电缆工作是原规程的补充和完善,同时增加了二节内容(第一节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节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附录依据修改内容作了增、删减。

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意识决定命运,行动成就事业。我们经常在一起谈论人生之长短,其实,无论是年轻职工、青年职工、还是壮年职工,都可以设想一下人生究竟有几天?我要说:其实人生只有三天,昨天、今天和明天,在这一点上,所有的人没有区别,请回顾你的昨天,把握你的今天,创造你的明天,走好你的每一天!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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