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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0:32: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XXX煤矿煤安全生产及工伤管理办法》的

通 知

矿属各单位、各外委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及工伤管理,根据我矿实际,特制定《XXX煤矿煤安全生产及工伤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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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煤矿安全生产及工伤

管 理 办 法

为落实科学安全发展观,切实加强我矿安全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全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规范职工行为,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操作规程》,并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工作目标

坚决杜绝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较大非人身责任事故,努力实现“零伤害”;杜绝“一通三防”责任事故;本质安全管理力争达神华集团 “一级”标准;职业健康管理实现控制目标;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其它恶性事件。

二、成立XXX煤矿安全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委会) 组 长: 董尹庚 马 俊

副组长: 高三斌 聂中明 惠喜奎 智国军 张志刚

杨木林 赵宝森 师永忠 侯三小 闫建国 班海俊 柴 进

成 员: 李建华 沈 武 古树伟 樊有林 吴丕强

李 祯 李 军 王 林 刘 永 冯成胜 王英英及各单位(含外委队)主要负责人

矿安委会负责对各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考评工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检科,由李军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业务工作。

三、安全管理制度

2

1、任何人员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停止作业。

2、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均按照相应条款处罚。对于责任人,都必须参加矫正性安全培训,进行强制性安全教育,并存入“不安全行为”档案。对有严重“不安全行为”者,要按情节追究责任,依据追查报告给予处罚和行政处分、开除矿籍或追究刑事责任。

3、所涉及的人员不安全行为罚款事项由检查人员填制违章罚款通知书,统一由矿安检科汇总,并交给劳资科或财务科扣款。行政处分由各职能科室提出意见经矿安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根据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管理干部有责任、有义务制止违章、消除安全隐患,追查本单位不安全行为责任人的责任。矿领导、各职能部室、安检科均可对基层单位和个人出现的“不安全行为”依据本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5、在实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不安全行为”人员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使每个职工认识 “不安全行为”的危害性,提高遵章守纪、规范行为的自觉性。

6、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导致管理失误,造成不良后果者依据情节追究责任。

7、各类安全处罚必须做到有理有据、公平合理,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可参考类似条款进行处罚或通过会议决定,不得依据个人

3 意愿随意处罚。

8、本规定中的不安全行为泛指“三违”、“各类不良习惯”、安全管理处罚办法中明确规定的禁止行为和新增的各类具有事故隐患特性的不安全行为。

9、对于不安全行为的处罚,在各专项管理规定中,若有与安全管理办法中不安全行为分级处罚相冲突的,执行专项管理有关规定,否则执行 “安全管理处罚办法”中的处罚规定。

10、本办法适应于XXX煤矿矿内作业的所有员工(正式工、劳务工、外委队职工)。

11、矿设立不安全行为(三违人员)举报电话。 安检科8292038; 调度室8292000或9114; 举报信息受理部门:矿安检科、调度室;

举报内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不消除隐患进行生产的,损坏职工合法权益的及各种安全保护设施不全而生产的。

12、安检科接到举报信息后,要立即组织调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追查。一经查实,将根据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程度,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同时,矿要求举报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否则将追究谎报人的责任。

13、为消除“三违”现象,提高制止“三违”力度,凡发现“三违”人员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按处罚金额的50%给与奖励;发现“三违”人员置之不理的,一经发现,按“三违”处罚同等处理。“三违”人员处罚单由安检科统一出具,每月底由安检科进行汇总报

4 分管领导签字后送劳资科与财务科,“三违”奖励基金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四、安全管理责任制

1、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本单位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都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2、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及时按要求落实整改上级部门和矿各级管理人员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贯彻落实公司与矿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带领本单位全体职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否则将追究“一把手”的管理责任。

2、跟班队长是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第一监督人。监督当班对施工规程、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及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监督当班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责。

3、各单位技术员是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人。要结合现场施工条件,认真征求各级管理人员的意见,保证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周密和严谨,同时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认真组织贯彻到每一名职工。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当工作面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要立即反馈信息,制定安全措施,保证生产安全有序进行。

4、班组长是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熟知本作业地点所有作业工序的危险源和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标准要求组织施工,抓好本班组安全制度的落实,对领导及职能科室提出的安全隐患问题,立即组织整改。

5

5、矿各级领导、各职能科室人员是安全管理监督人。监督落实上级和矿下发的安全生产要求、指令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对“不安全行为”人员的处理意见。

6、各职能科室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报送安检科,安检科要及时地对查出的各种安全隐患进行汇总。按“五定”原则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各生产单位对查出的各种安全隐患,应根据要求及时整改,整改有困难或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以书面材料进行说明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送安检科。安检科每月对全矿各种隐患进行汇总后报矿领导审阅、批示。

五、不安全行为分级与处罚规定

1、不安全行为分级

1)一般不安全行为:具有造成事故、人员伤害和设备设施损坏可能性的行为,此类行为多数属不良习惯性质的不安全行为,不一定是违反有关“三大规程”规定的行为。

2)较重不安全行为:具有造成事故、人员伤害、设备设施损坏或一定经济损失可能性的行为,此类行为多数属“三违”性不安全行为和违反“三大规程”的行为,但情节较轻。

3)重大不安全行为:具有造成事故、人员伤害、设备设施损坏和一定经济损失可能性的行为,此类行为多数属严重“三违”性不安全行为和违反“三大规程”的行为。

2、处罚规定

1)凡有下列重大不安全行为者,对责任人处罚500-1000元,停

6 工学习7天,对现场管理人员(跟班队长、班组长)处以100-5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举报下列不安全行为者按处罚责任人金额的50%给予奖励,未尽事宜执行相关文件规定或依据实际情况参考相关规定、会议纪要执行处罚。

(1)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违章作业、指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隐患的。 (2)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 (3)工作期间睡觉,酿成非人身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者。 (4)酒后驾车入井,或酒后入井导致未遂事故者。 (5)井下携带烟火的。

(6)车辆运行期间,扒、蹬、跳或乘坐胶带输送机的。 (7)入井车辆在井下超速行驶的。 (8)将车辆交于无驾驶证人员驾驶的。

(9)不按规定停车,造成事故隐患或道路堵塞影响生产的。 (10)不按规定行车,撞坏通风、机电设施设备造成停产的。 (11)井下乘坐防爆运料车的。

(12)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预兆,未采取措施的。

(1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区域却拒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中“有疑必探、先探后掘”规定的。

(14)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平行作业的。

(15)未按作业规程要求使用支护材料,造成安全隐患的。 (16)在有离层、片帮隐患支护不到位的地方站立、休息的。

7 (17)在辅助运输路线上停放设备、物件时没有设置警示牌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的。

(18)主、副井筒及主运输大巷未执行“行车不行人”制度的;综采工作面未执行“拉架不行人”制度的。

(19)掘进期间,装载机运行范围内未设置警示标志、站岗放哨的。 (20)在设备下方作业未采取辅助支护措施,铰接、升降部位检修未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或采取辅助安全保护措施的。 (21)综掘机未停电闭锁,站在综掘机截割部上作业者。 (22)现场管理人员(跟班干部、班组长)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23)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

(24)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向生产指挥中心、安检科汇报的。

(25)井下带电作业或造成防爆电器设备失爆的。

(26)瓦检员空班漏检、假检,伪造数据,造成安全隐患的。 (27)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面无风或风流短路、监测监控系统报警的。

(28)井下使用电气焊,无措施或未按措施采取安全防范的。 2)有以下较重不安全行为者,处罚责任人300-500元,对现场管理人员(跟班队长、班组长)处以100-3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200-1000元罚款 ,造成事故的另行处理。

8 (1)井下休息时,脱帽或坐在安全帽上的。

(2)井下岗位工靠、坐、躺在移变、设备减速箱上休息的。 (3)离开设备不及时断电或设备运行时岗位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4)运送人员防爆车在送人期间,车辆未完全停稳,乘车人员就打开车门或在车厢内嬉闹打闹的。

(5)井下运料防爆车未经批准擅自拉运人员的。

(6)设备转动部位不设防护栏、不挂设警示标志,造成安全隐患的。

(7)车辆经过风门时,强行用车顶开风门的(造成通风设施损坏的另行处理)。

(8)非专业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人员、实习期未满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或进行接线、停、送电等电器操作活动的。

(9)主要运输巷作业人员未穿反光服、未设置警示标识,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的。

(10)煤仓上口、水仓等易坠落环境未设防护栏或警示标志,造成安全隐患的。

(11)井下会车时未关闭大灯的,给对方造成安全隐患的。 3)凡有以下一般不安全行为者,责任人处罚100-300元,责任单位100-1000元。

(1)现场作业人员不清楚作业规程及措施的,不清楚本职工作危险源的。

9 (2)升入井人员在主运输巷拐弯位置(易出事地点)候车的。 (3)作业人员使用不完好防护用品的。 (4)作业人员不系帽带的。

(5)在安全行人通道内放置其它物品,造成通道不畅通。 (6)现场检查人员提出的不安全行为、安全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造成事故另行追究责任)。

(7)在主要运输大巷进行常规作业时,将工器具放置巷道中间,造成行车安全隐患的。

(8)入井人员不了解事故汇报程序,发生事故不能及时、准确地按程序汇报。

(9)巷道砼底板施工结束后,不及时回收工器具和清理巷道杂物造成交通安全隐患者。

(10)车辆在巷道转弯处、交叉口、变电所处未减速、鸣笛者。

六、工伤管理办法

1、工伤事故汇报、追查程序:

1)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在30分钟内简明扼要的将发生工伤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原因、事故现场情况及伤者的姓名、受伤部位、伤情等详细情况向事故单位、矿调度室、安检科汇报清楚(单独作业人员由本人汇报)。汇报内容必须真实,不得虚报、瞒报。

2)矿调度室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分管矿领导汇报。

10 3)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指定专人加强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事故单位现场人员应积极有效的进行科学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护送伤员接受治疗。护送车辆由矿办公室统一安排。人力资源部应积极安排伤员到我矿定点医院接受治疗,全程负责伤员入院治疗的相关手续。

4)安检科接到工伤事故汇报后,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勘察并召开工伤事故调查会,相关职能科室、事故单位负责人、跟班队长、班组长、现场作业人员、安全员参加,安检科派专人负责记录相关内容,并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

2、工伤申报管理

1)安检科提供书面工伤事故追查处理报告,详细说明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处理建议等。

2)事故单位携上述材料到安检科开具《事故登记表》。 3)《事故登记表》经事故单位,安检科、人力资源部、矿办公室盖章后,由矿人力资源部按相关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申报事宜。申报工伤保险的事故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将工伤职工的相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在16小时内将工伤保险资料送达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工伤保险。

4)发生轻伤事故,未按上述要求上报的,一切后果由责任单位负责,凡出现迟报、瞒报的,一经发现,按重伤事故处理。

5)《伤亡事故登记表》由人力资源部、安检科、生产指挥中心负责登记、备案、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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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罚

1)工伤事故直接责任人处罚:

(1)由于本人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自身轻伤的,根据伤情、事故性质、违章违纪情况,对本人罚款300-1000元,造成重伤的,罚款500-3000元;因本人违章、违纪造成他人工伤的,罚款500~3000元;造成重伤及俩人以上轻伤者,对责任者加倍处罚。

(2)故意自伤者,经矿查实,不按工伤处理,并解除责任者与矿签订的劳动合同。

(3)由于本人自我保安意识差造成的工伤,对本人罚款300-1000元。

(4)对提供工伤认定资料不及时造成后果的,对事故单位主要责任人罚款3000元。

2)事故单位管理人员责任处罚

(1)凡发生轻伤事故,根据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确认,对当班班组长罚款300~1000元;跟班队长罚款500~2000元,单位主要领导罚款1000~3000元;情节严重者,报请矿安委会决定。 (2)凡发生重伤事故,根据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确认,对当班班组长罚款500~2000元;跟班队长罚款1000~3000元,单位主要领导罚款2000~5000元;情节严重者,报请矿安委会决定。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负主要责任的,除给予经济罚款外同时给予留职查看处分。 (3)发生死亡事故,事故单位主要领导除直接免职外罚款5000-10000元,当班跟班队长罚款3000-5000元,当班班组长罚款

12 1000-3000元。

3)事故单位处罚

(1)凡发生一起轻伤事故的,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全部安全工资的15%和风险抵押。

(2)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的,除扣除事故单位当月全部安全工资和风险抵押外,在扣除发生事故班组当月效益工资的50%。 (3)凡发生死亡事故的,扣除事故单位当月的全部安全、效益和风险抵押等工资。

(4)地面发生事故,比照以上三条进行处理。

(5)发生轻伤以上事故的井上、下单位或个人,取消年度内所有评先资格和安全奖励资格。

(6)处罚由劳资科、财务科在当月工资中落实。

4、要求

1)工伤人员康复后,必须到安检科接受安全学习培训,学习培训后由安检科出具学习考核合格凭证,用人单位方可安排上岗。未经学习培训用人单位私自安排上岗的,追究用人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2)当月工伤事故以安检科考核统计为准,并负责备案。 3)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改权归矿安委会。

XXX煤矿 二0一四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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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某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某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某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某煤矿安全生产情况汇报

某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煤矿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修改

某煤矿安全生产月总结

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某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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