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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1 21:21: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课程论文

系部:人文学部班级:法学一班姓名:刘湘宇学号:201141901109 课程论文题目:

课程名称: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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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效合同

学生:刘湘宇

(东方科技学院法学一班 学号201141901109)

摘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含义,不仅包括合同订立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包括无效合同的产生。

关键词:无效合同的概念及范畴特征和范围无效合同的处理

正文:无效合同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在内容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的合同。我国的《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有着详细的规定。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及范畴

依据效力情形,合同可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消的合同和效力未定的合同。而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最典型的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特征及分类

(一)无效合同的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第一,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无效合同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对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议而加以改变的。第三,无效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使此类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便应主动地确认合同无效。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还体现在,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继续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当事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若允许履行,则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实施不法行为。当然,尽管当事人不能继续履行无效合同,但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无效合同予以修正,如果经过修正使合同在内容上已符合法律的规定,则该合同已转化为有效合同。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追溯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对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当然,之所以确认为无效合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无效合同的范围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可分两种,一种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而当其损害国家利益时,则为无效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主要是指损害国家经济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同订立某种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和目的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示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其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最高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这是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的原则。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这种合同属于最典型的无效合同。此处所说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订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订的法规,违反这些全国性的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是当然无效的。

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发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1.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在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关于管辖权、法律适用的条款即属于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五、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无效合同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理的干预。无效合同并不能等同于合同无效,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无效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形式,而合同无效是合同的法律后果。换言之,合同无效是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除无效合同之外,可撤销合同经撤销之后,效力未定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以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等都可发生合同无效的法律效果。无效合同是绝对无效、当然无效、自始无效,而合同无效并非都为自始无效,一般认为继续性合同的解除不发生溯及无效的法律效果。

六、合同无效处理的三原

(1)返还的范围区分善、恶意原则占有人善意的,返还原物,如已使用要支付使用费;非善意(恶意)时,返还原物和孳息或使用费(只要有使用价值,无论是否使用)。无论善、恶意,造成损坏的(正常使用的磨损除外)都应赔偿,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占有人承担。不能返还而折价处理的,占有人善意的,返还现实价值与当时价值的低者;非善意(恶意)时返还现实价值与当时价值的高者。

(2)禁止恶意抗辩原则恶意抗辩即不符合确认合同无效的目的,也不利于制裁。禁止恶意抗辩原则相当于英美法系中的“禁反言”规则。按照这一规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起诉、应诉过程中,他所做的任何事实的陈诉,即使是不真实的,也不能通过这一点来推翻合同的效力

(3)不使过错方受益原则双方过错的合同,若一方可从合同无效中获利,即使禁止恶意抗辩,仍可以借第三方提出合同无效。名为联营实为借款的合同,因违背禁止非金融单位借款的规定而无效,出借方只能要求返还本金,借入方不应因此得利,约定的高额利息应由国家收缴。这类合同还要注意不能以保底条款无效来处理。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存款的利率,存款人明知的,高出的利息由国家收

缴;存款人不知的,高出的利息作为存款人因利息约定无效而产生的损失由金融机构赔偿(相当于无效合同有效处理)。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立法目的是为避免在被保险人人身发生的道德风险,实际中大多数只是代签名。从立法目的出发,对这一规定的正确理解应为: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才能主张非被保险人亲自签名从而主张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主张合同无效。

[参考文献]

[1] 房绍坤: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8月版,第162页);宋海萍:无效合同是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法总则判例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384页);崔建远:合同严重欠缺有效要件,绝对不许按照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即为合同无效。( 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4月2版)

[2] 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3月修订版,第261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4] 参见王泽鉴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83页。

[5] 参见陈忠五:《法律行为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之区别》,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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