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论证人拒绝作证权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04:57: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南警察学院 学生毕业实习调研报告 题目

姓名

学号所 属 系 部

专业

指 导 教 师

完 成 时 间论证人拒绝作证权彭真法律系法律事务黎亚薇年4月26日090505040013201

2论证人拒绝作证权调研报告

证人出庭作证是世界各国普遍规定证人的主要义务之一,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阻碍对客观真实的诉讼价值追求。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既有文化心理上的原因,也有诉讼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原因,有社会原因也有证人自身的原因,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是在中国独特文化背景和司法制度下衍生出来的一种现象。面对我国的现实国情,要解决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这一问题,必须采用综合治理、多管齐下的方式,才能在一定限度内遏制这一现象,使其不至于影响审判公正。本文试从我国的传统文化、思想道德以及风俗人情等方面另辟蹊径,找出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提出一些符合实际的立法建议和司法措施。笔者认为,首先必须从立法上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用法律明确规定证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和对证人的保护。其次必须赋予证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拒证权,这样疏堵结合,有利于提高证人出庭率。最后要彻底改变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这种现象,还必须改变证人不良的作证态度,培育全民出庭作证的法制意识,使出庭作证内化为证人对法律的一种信仰。

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证人都能够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如实提供证言,但也存在部分证人由于种种因素而拒绝作证的现象,并且阻碍了一些贪污贿赂案件的侦破。因此,本文拟就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及对策作些分析。

一、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

司法实践中,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证人自身的原因,也有外在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证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作证的社会责任感,思想上不想作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文化素质包括法律意识也在逐渐提高,但仍有少数公民缺乏如实作证的法律意识,对作证的意义和重要性等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作不作证纯粹是由自己决定的事情,与他人无关,并认为即使给他人作证也得不到任何好处,而且还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因此,证人 “各扫自家门前雪,休管他人瓦上霜”的思想在作祟,主观上不愿作证,自觉性不高,责任感不强。据2005年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统计表明:证人出庭率

仅有5%。江苏省某市法院虽经再三通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出庭率不足被通知人数的10%。据福建省检察机关2004年的一份调研报告:由于证人因出庭而支付的费用和人身安全缺乏保障,所以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现象相当普遍,永春县法院审理的100件刑事案件,证人到庭率仅为25%,受贿案件无一证人到庭。据我国一位著名律师辩护的20起刑事案件统计,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4起,占20%,无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16起,占80%.[2]长春市二道河子区人民检察院2003年共起诉刑事案件185起258人,有证人出庭的仅8件,占起诉总数的4.3%.2004年该地区共起诉刑事案件197件277人,有证人出庭作证的仅11件,约5%.[3]

(二)法律对于证人的保障措施不力,证人害怕打击报复,想作证而不

敢作证。《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我国刑法对于上述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如侮辱罪,妨害作证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等。但这些规定都只侧重于事后制裁,缺乏事前、事中的预防和保护,实践中往往是证人已经遭受打击报复、后果已经形成后才启动司法程序予以保护。再者,这一规定立法线条过粗,又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实践中难于操作,不利于对证人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证人因为作证而被打击报复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就导致部分证人存在惧怕心理,想作证而不敢作证。在对证人财产权利的保护方面,证人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和证言,往往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影响自己正常的经济收入,而法律对证人的这些损失没有相应的补偿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证人就为避免遭受经济损失而不愿作证。

(三)法律对于证人拒绝作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缺乏相应的规定。《刑

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从法理上分析,这是一条义务性规范,但不履行该义务会导致怎样的法律责任,法律却无相应的规定。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证人拒绝作证,检察机关也对其奈何不得、束手无策。

(四)在某些贪污贿赂案件中,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特

殊关系,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碰到的证人拒绝作证的一个重要原因。比较常见的情况有,一是证人与案件有特殊关系,作证会自陷于罪,即在证明别人犯罪事

实的同时,也将证明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明哲保身,因而选择拒绝作证。比如贪污共犯的证言和行贿方的证言,一旦他们证实别人的犯罪问题,那么自己也逃脱不了法律的惩罚。二是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有亲戚、朋友等特殊关系,出于庇护的心理,为了维护亲友的利益,即使是不法的利益,在情与法之间,他们往往会选择情大于法,拒绝提供对亲友不利的证言。我们应当根据证人拒绝作证的原因,对症下药,从主观和客观两大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二、证人拒绝作证的对策

(一)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素质,在办案中对证人开展必要的法制宣传教育,从思想上解决证人不想、不愿作证的问题。加强对公民的普法教育,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宣传,使公民充分认识到作证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如实作证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明确作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懂得只有自己如实陈述,才能保证证言的真实性,才有利于司法人员侦破案件,有效地打击犯罪。而且自己如实的证言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还能有效、有力地佐证案件事实,有利于促使被告人放弃侥幸心理,认罪伏法,接受裁判。

(二)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出发,切实保障证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消除证人作证的畏惧心理,解决证人想作证而不敢作证的问题。在保护证人的人身权方面,检察机关在查办贪污贿赂案件中,应设立对证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保护制度,无论是在诉讼过程中还是诉讼结束后,司法机关都应当视案件的需要,对证人及其近亲属采取保护性措施,如为证人保密、更换姓名、移居甚至整容等。不能等到证人遭受打击报复以后才实施保护。另外,司法机关对于威胁、侮辱、打击报复证人、妨碍作证等行为要依法严惩,从而减少证人作证的顾虑。在保护证人的财产权方面,建立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和奖励制度。一方面,对于证人因作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国家予以补偿,这种补偿应当以直接经济损失为限,而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可以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证人作证的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主体和补偿程序,使得对证人的经济补偿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对证人的作证行为还可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证人的方式有:一是物质奖励,即发给一定的奖金;二是精神奖励,即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以此鼓励证人积极作证。

(三)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证人拒绝作证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消除证人拒证无责任的法律漏洞。对于证人拒绝作证的行为,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要消除证人拒绝作证的不良现象,除了要加强对证

人的思想教育,切实保障证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外,还应当确立证人拒绝作证的责任追究制度,即对于拒绝作证的公民给予适当的惩罚。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这样的规定,即对于证人拒证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加以处罚,轻微的可予以训诫、批评教育、司法警告、罚款、拘传等,情节严重的可以行政拘留,情节特别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等,促使公民履行法定的作证义务。

(四)对于证人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特殊关系拒绝作证时,要以思想教育为依托,消除证人的侥幸或庇护心理,促使其积极主动作证。应通过讲解党的政策、法律,讲明利害关系,使其认识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指明只有积极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并如实坦白自己的问题,才能得到从宽处理,消除其侥幸心理。同时,通过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摆正情与法的关系,让其明白自己不如实作证,不仅帮不了亲戚朋友,减轻不了他们的罪责,反而会连累自己,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从而消除他们的庇护心理。

(五)培育全民出庭作证的法制意识证人作证是一种利他行为,有益社会的行为,其本身也是一种伸张正义行为。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是缺乏正义观念的一种具体表现,是其不良作证态度的一种外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害怕打击报复、自私、人生观念扭曲等等。只有培养人们对法律信仰,依法办事的理念,树立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意识,进而形成证人良好的作证态度。如果证人对出庭作证行为持积极态度就会创造条件主动出庭作证,如果对作证行为抱消极态度,就会想方设法规避作证。为此,笔者建议应当采取具体的措施加强证人主动出庭作证:

1.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制意识。在促进司法改革,实现司法公正方面具有极其重要作用。要结合普法教育的开展,通过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和主动参与意识,使公民真正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应尽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使每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均以国家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2.完善司法队伍整体建设,提高司法人员自身素质。作为司法机关本身,要切实提高对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性的认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也要努力适应刑事诉讼改革的需要,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收集证人证言,对证人出庭作证不够重视的做法。同时,司法人员要处处严格要求自己,严格执法,依法办案,切实改变“官本位”思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树立良好形象,赢得证人的信任和配合,减少证人对司法机关抵触对立情绪和反感态度。正确对待证人,尊重证人的自尊心,注意避免因个体形象不佳而导致司法权威整体受损,最终影响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

3.改变作证传统观念,减少证人畏惧心理。中国自古以来就有“视法如畏途”的心理,所以证人对出庭作证不积极、不习惯。有的证人虽然愿意出庭,但一旦听说到了法庭上还要接受公诉人、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及审判人员等多人的交叉询问,便不肯出庭作证。这就要求:(1)在办案中司法人员要认真向证人讲清出庭作证的重要意义及庭审的一些基本程序,使证人在出庭前思想有所准备,打消顾虑。(2)对同一案件的多个知情人,且言词证据相同时,要选择其中文化素质高,语言表达能力强、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影响较大的证人出庭,这样既可准确定案,又可提高效率。(3)通过各种有声和图文宣传形式,向广大公民传播一些庭审实况,增强公民作证的感性认识。

参考文献:

【1】 谭永多著:《刑事证据规则理论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版。

【2】 吴丹红:《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原因探析》,载《证据学论坛》(第三

卷),2001年10月。

【3】 邹国华:《建立现代化证人制度的几点构思》,载《证据学论坛》(第

二卷),2001年10月

【4】 王进喜:《论证人保护制度》,载《诉讼法论丛》,法律出版社2001

年版,第158页。

【5】 胡夏冰:《为什么强制证人到庭》,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

【6】 《证人出庭作证,难在何处》,载《检察日报》2004年8月22日。

【7】 武鼎之:《证人拒证,良策何在》,载《人民检察》2005第10期。

试论近亲属拒绝作证权

证人如实作证承诺书

浅议证人作证制度[优秀]

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注意事项

中美民事法庭比较之证人作证

02601举证材料(证人作证承诺书)(原告)

孔令州:亲属证人作证特权

简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制度探析

证人免证权的适用范围

论探望权

论证人拒绝作证权调研报告
《论证人拒绝作证权调研报告.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