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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权抵押贷款调研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9-12 08:38:06 来源:调研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情况报告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改革试点情况报告

摘要:为了解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试点进展和基层改革探索情况,农业部近期赴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田东县、田阳县和云南省的开远市、富民县进行了专题调研。与4个试点县(市)的金融、农业、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进行座谈,考察了田东县开远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地走访了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多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总体上看,4个试点县(市)通过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盘活了农村存量资源资产,缓解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高效农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了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水平,助推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

关键词:两权抵押贷款;农村改革

为了解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以下简称“两权”抵押)试点进展和基层改革探索情况,农业部近期赴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田东县、田阳县和云南省的开远市、富民县进行了专题调研。其间,我们与4个县(市)的金融、农业、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进行座谈,考察了田东县、开远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地走访了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多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总体上看,4个试点县(市)通过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盘活了农村存量资源资产,缓解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色高效农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了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水平,助推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

一、试点地区的创新做法

这次调研的田东县和开远市是农村改革试验区,承担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任务;富民县承担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任务,田阳县则承担了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两项试点任务。在“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过程中,四县(市)坚持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在明晰权属、价值评估、流转交易、抵押物处置、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取得了一批创新成果。

(一)明晰产权权属关系,为“两权”抵押创造条件

明晰农地经营权和农房财产权产权关系是“两权”抵押落地的前提。为做实这一基础工作,四县(市)均开展了农地、农房确权颁证工作,已完成权属调查、审核公示、完善和签订承包合同等工作,待检查验收后颁发证书。为满足金融机构贷款的要求,在没有统一颁发农地经营权证的背景下,四县(市)积极创新,采取多种方式为“两权”抵押贷款创造条件。一是发放当地金融机构认可的合同鉴证。田东县授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土地流转主体评估流入土地的经营权价值并提供合同鉴证,合同鉴证得到县内各金融机构的认可。该县思林镇真良村火龙果种植专业合作社凭借流转的1100亩土地经营权合同鉴证在银行获得350万元贷款。截至2016年底,该县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已达1.62亿元。二是明确抵押登记的部门和程序。田阳县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在县农业局办理抵押登记,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县不动产局办理抵押登记。截至2016年底,该县“两权”抵押贷款余额1828万元,其中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733万元,办理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大多为规模经营主体,如该县龙友百香果合作社据此获得430万元贷款,壮乡一品公司获得200万元贷款。三是颁发临时性流转经营权证书。开远市在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经营权流转合同后,由开远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临时性流转经营权证,用以办理抵押贷款。该市尚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流转的土地经营权作抵押从开远农信社贷款380万元,用于公司种植蔬菜、花卉和水果的农资预付款;大庄乡大洋仓储专业合作社种植葡萄210亩,以土地经营权作抵押获得农业银行贷款60万元。截至2016年底,该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达4777万元。富民县为流入土地的?营主体统一颁发了县政府印制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以此作为过渡时期的抵押凭证,为金融机构贷款创造条件。富民一丘田杨梅庄园流转48亩土地,租金3000元/年,2016年该庄园以土地经营权作抵押获得了300万元的一年期贷款,解决了仅靠地上附着物贷不到款的问题,缓解了庄园产业转型升级的燃眉之急,带动了附近村庄120个贫困户就业,还拉动了周边农户水果、蔬菜等农产品的销售,庄园总经理对这项试点政策赞不绝口。截至2017年3月底,富民县累计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登记333户,抵押面积2765亩,发放贷款4577万元。

(二)建立价值评估机制,为“两权”定价提供依据

公平、公正、客观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价值评估,是金融机构决定放贷额度的重要参考。四县(市)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价值评估工作。一是借助第三方评估机构。田东县依托较为成熟的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借款人流转土地的经营权价值进行评估,以估值作为当地金融机构贷款额度的重要参考。田东县规定,村、组一级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必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评估和交易,以防止违法违规违纪操作,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开远市依托市农业局设立了“农村土地流转评估中心”,在农户、农民合作社或农业企业提出评估申请后,评估中心根据地上农产品、农作物“收益法”对流转土地的预期产值进行估价,金融机构以此作为放贷参考。二是金融机构自评估。田阳县针对借款方尚未取得相关权证,县域内评估、登记和交易平台尚未充分发挥作用的实际情况,采取金融机构内部评估方式对“两权”价值进行评估。三是借贷双方协商评估。富民县由农业局制定发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导价格,金融机构和农业经营主体双方参照指导价格,对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进行协商评估。从四地的实践看,各金融机构一般以标的物评估价值的50%作为贷款的上限。

(三)搭建流转交易平台,为激活“两权”培育市场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具有信息发布、价值发现、产权交易、监督服务等功能,是抵押物处置、抵押权利实现的重要载体。四县(市)依托公共资源管理平台,均建立了县(市)、乡(镇、街道)等多级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规范统一管理。田东县于2012年成立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内设综合部、交易鉴证部、项目管理部、电商部、特色农产品营销部、计财部、评估部。截至2016年底,累计主持产权交易10687宗,交易额高达9.03亿元。田阳县于2014年成立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但尚未有实质性运转。开远市于2014年引进第三方中介组织,成立了市场化运作的“开远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引导农村土地交易从政府引导向市场主导过渡。截至2016年末,累计完成农地经营权流转交易14笔,面积1.4万亩,交易金额1.3亿元。富民县引入昆明泛亚农村产权交易所,于2016年成立了富民县城乡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该中心以市场化方式运作,拟建成集农产品电子销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智慧生活综合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为农服务平台。

(四)探索抵押物处置机制,为贷款追偿探索途径

借款人违约后能不能顺利处置抵押物是目前各金融机构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四县(市)在改革实践中探索了多种处置办法。一是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田东县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农地经营权提供转包、转让等再流转途径,已顺利处置1笔30万元的不良贷款。二是贷款重组、呆账核销。较早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远市,农村信用社主动采取措施处置风险,在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时与借款人达成修改贷款偿还条件的协议,对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进行调整,调整后仍不能履约的,视情况以呆账核销等方式处置。三是协议转让、有序流转。田阳县按照抵押贷款风险市场化分担的思路,优先选择市场主体接盘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制定了《农村产权不良贷款抵押物处置办法》,明确抵押物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处理。

(五)建立风险分担机制,为金融机构降低成本风险

为提高金融机构参与“两权”抵押的积极性,形成改革合力,四县(市)都建立了“两权”抵押风险分担机制。一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田阳县由县财政出资安排“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200万元,在抵押贷款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偿还贷款时,用于补偿和分担“两权”抵押给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开远市由市财政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了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金,专项用于收购抵债资产和对金融机构“三农”贷款本息损失的补偿,2016年6月从该风险金拿出400万元用于补偿农村信用社农地经营权抵押的不良贷款。富民县由昆明市和富民县两级财政共同出资2000万元建立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在发生风险时,按不良贷款额的30%对金融部门进行补偿。二是完善担保机制。田东县财政注资3000万元成立了助农融资担保公司,目前已累计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1.8亿元。三是完善农业保险体系。田东县开展了甘蔗、香蕉、竹子、水稻、芒果等13种农业保险险种,已为全县农业提供90.02亿元风险保障。四是给予财政贴息。田阳县对办理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农户,县财政给予20%的贴息补助。

二、基层反映的突出问题

在调研和座谈时,基层反映“两权”抵押试点中也遇到了一些突出??题,需要引起关注。

(一)农地经营权价值评估难

一是受区位条件、土壤质量、气候环境、水源条件、生产经营项目、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不同地域的土地价值差异较大。二是缺乏一套客观、科学、准确的评估体系和一批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才,仅凭相关技术人员以土地租金及地上附着物价值或个人经验来确定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主观因素较强,容易产生道德风险。

(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运转难

一是定位不明确。2014年出台的《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基层反映,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产权交易平台如果是事业法人,众多投融资的项目在该平台上无法运作,限制了平台作用的发挥;如果是企业法人,该平台又要承担公益性的职能,若缺乏财政的支持,往往不可持续。二是交易成本高。产权交易平台在办理“两权”抵押业务时会产生相应的评估费、担保费、登记服务费等费用,增加了经营主体的交易成本,影响了市场主体入场交易的积极性。三是配套机制不健全。“两权”抵押需要一些配套制度。但是目前“两权”价值评估、违约担保、农业保险等配套机制尚不完善,严重制约了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在信息共享、价值发现、监督预警、产权流转等方面发挥作用。

(三)抵押物处置难

一是抵押物处置平台作用发挥不充分。在调查的四县(市)中,除田东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运转良好外,其余三地的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场尚未充分发挥作用,一旦贷款主体出现违约,金融机构想通过交易平台挂牌再流转的方式对“两权”进行处置有不小难度。二是土地流转费用一年一付限制抵押物处置。当前流转土地的费用一般是年付,业主经营失败“跑路”后,金融机构处置经营权时,不仅要考虑如何收回贷款本息,还必须向农民继续支付农地流转费用,否则就无法处置。三是政策法规限制抵押物处置。如农民住房财产权处置,受到宅基地转让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的限制,导致处置困难。

(四)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

一是一些地方风险补偿基金的财政投入资金尚未到位,导致金融机构担心出现风险,对开展“两权”抵押有顾虑。二是政府建立的担保公司担保费用高,费率一般为2%,增加了经营主体的贷款成本。三是农业保险体系不健全,覆盖经济作物的保险品种较少,已有的农业保险产品大多保费高、保额低、理赔难,经营主体的风险难以分散。四是针对“两权”抵押双方的税收优惠政策难落实,贴息政策和现行的风险补偿办法加重了地方财政负担。

(五)基层反映的其他问题

一是试点期限较短。“两权”抵押试点期限为两年,许多试点地区前期准备约半年,发放贷款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可能出现试点已经结束,但发放的贷款仍未到期,观察总结试点的成果和风险都有局限。二是试点政策的稳定性问题。许多经营主体担心试点结束后法律授权和政策规定会发生变化,金融机构在贷款到期后收回资金不再继续放款,由此可能造成资金链断裂风险。三是金融机构贷款规定脱离实际。农行总行规定,流转土地面积50亩以上、水产养殖面积50亩以上,或特色农业5亩以上的,可达到放款条件,但对于云南、广西等山地丘陵较多、耕地较少且细碎化严重的地区,50亩以上的规模经营主体很少。这种全国一刀切的规定限制了当地农业银行参与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

三、深化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建议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试验,盘活农村资源资产,促进规模农业特色农业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推荐第2篇:林权抵押贷款申请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申请

XXX县林业局:

本公司身为市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一直致力于林业产业化发展,累计林业产业投资3400多万元,用于荒山整治、林地改造、培育种苗、苗木种植、苗木中介及水利交通建设等,虽已逐步实现收益,且公司一直本着“取之于林,用之于林,服务三农”的方针,但由于林业产业前期投资巨大,受益周期较长的特性,加之公司的规模化发展,现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公司积极寻求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现已与中国建设银行XX县支行达成协议,将林权证号为:X林证字(2007)第XXX号、X林证字(2012)第XXX号、的林权(共计XXXX 亩)进行抵押贷款,特此申请,望批准。

XXXXXX有限公司

2013年X月X日

推荐第3篇: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www.daodoc.com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农业银行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证是确定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一体的唯一权利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向农业银行申请办理的借款业务,适用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信贷品种。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五条 借款人除应具备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二)法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其中“三农”法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 1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www.daodoc.com 其中“三农”自然人客户为一般级(含)以上;

(三)自然人年龄须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与借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65周岁(含);

(四)持有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用途。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及林业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融资需求,也可用于其他合法的个人消费性需求。

第七条 贷款期限。林权抵押贷款应根据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现金流状况、贷款用途和拟抵押林权评估情况,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含)。同时抵押担保的期限应短于林权流转合同约定使用年限1年(含)以上;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抵押担保期限应短于剩余承包、租赁、出让年限1年(含)以上。

第八条 贷款利率。林权抵押贷款利率由各行按农业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执行。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九条 下列林权可作为抵押:

(一)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2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www.daodoc.com 第十条 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森林资源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已完成林改并取得林权证的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抵押率。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率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期限,并根据不同的树种、树龄及所抵押林权变现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抵押林权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二条 抵押的树种、树龄和面积要求。可抵押树种以杉树、松树、桉树、毛竹为主,其中以杉树抵押的,树龄应在8年(含)以上;以松树抵押的,树龄应在15年(含)以上;以桉树、毛竹抵押的,树龄应在4年(含)以上。法人客户须提供相对集中的抵押面积300亩(含)以上;自然人客户须提供相对集中的抵押面积100亩(含)以上,其中为农户小额贷款抵押的,相对集中的抵押面积50亩(含)以上。

第十三条 对第十二条规定的树种外,各地需以当地易流转、价值高的名贵特色树种,如名优茶树、油茶树等为抵押物的,由二级分行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业务准入条件(包括树种、树龄、面积、抵押

3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www.daodoc.com 物价值等要求)及风险管理措施,报省分行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以林权作为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应同时抵押,且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农业银行不单独接受林地使用权的抵押。

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未经农业银行同意,抵押人不得流转所抵押的林权;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农业银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

第十五条 以集体经营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书面文件;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林权抵押的,须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的书面文件,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出具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文件;以国家无偿划拨的林权抵押的,必须先办理相关森林、林木出让手续。

第十六条 抵押的林权原则上必须办理林业综合险(当地未开办的除外),并指定农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由农业银行保管保险单,保险期限(含续保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由于我省政府部门已统一投保林业火灾险,火灾险不再要求重复投保,但贷款行应在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其他事项”栏目中约定:火灾险保险理赔款优先用于归还农业银行贷款。

第十七条 用于抵押的林权须经有权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须经省分行认可,实施动态名单制管理。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到林权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权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林权抵押登记证。

第五章 贷款管理

4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www.daodoc.com 第十九条 除以下特别要求外,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的授权及业务办理流程,按农业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贷款申请。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申请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三)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林权证等有效证件;

(五)有效贷款卡(按规定不需要持有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除外);

(六)符合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申请贷款决议书;

(七)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新建及免评级企业除外);

(八)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必要时应要求客户提供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九)在农业银行的开户证明;

(十)农业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评估报告;

(十一)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

(十二)农业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时,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固定住所或稳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四)借款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相关资料,如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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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款用途证明、收入来源证明及还款计划等资料;

(六)农业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林权评估报告;

(七)在农业银行的开户证明;

(八)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林地应出具相应的承包、租赁、出让的有效协议或合同;

(九)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二十二条 贷款调查。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执行双人实地调查的原则。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二)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品行、家庭概况、收入来源、还款来源及贷款用途等;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规模及技术保障;

(四)核实抵押林权的真实性及变现能力;

(五)抵押物地理位置、交通状况、林种、林龄、抵押物评估价值及购买价或转让价(须附有关协议)等;

(六)核实借款人是否取得砍、间伐指标;

(七)以承包方式取得国有或集体林地经营权的,应调查经营者的承包期限是否合理,是否付清承包期内应支付的承包费用,承包经营权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等;

(八)其它需要调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贷款审查。各级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评估)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资料审查:上报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主体资格审查:借款人资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6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www.daodoc.com

(三)信贷政策审查:借款用途是否合法,贷款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业银行信贷政策;

(四)借款人林业经营情况审查:经营林木是否适销对路,采伐指标是否合理,能否保证贷款的按期偿还等;

(五)抵押担保审查:抵押担保手续是否合法有效,用于抵押的林权市场价值是否合理,是否容易变现。

第二十四条 贷款审批。贷款审查后提交有权审批行的贷审会或合议会议审议,或直接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审批同意后,经放款审核岗审核,农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填制借款凭证,并按规定将资金转入借款人在农业银行的结算账户。

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文本的“其他事项”栏目约定,所抵押的林木列入砍、间伐计划的,借款人须向农业银行提供砍、间伐申请材料,归还相应贷款,或与农业银行约定砍、间伐收入优先偿还贷款并缴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经农业银行同意后报林业部门办理砍、间伐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贷后管理。林权抵押贷款应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借款人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以及风险状况的变化;

(二)借款人是否具有砍、间伐需求及是否取得年度砍、间伐指标;

(三)客户经理应及时跟踪和监督林木砍、间伐及销售情况,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或协议规定归还农业银行贷款本息;

(四)在借款人对部分或全部林木砍伐期间,客户经理应进行现场跟踪管理,了解实际采伐林木种类、数量和销售价格,监控其资金 7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www.daodoc.com 走向。

第二十七条 林权抵押贷款不良率超过3%的经营行,暂停其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权。如需重新取得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办权,其不良率必须控制在3%以内,并报经省分行批准。

第六章 抵押林权的监督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档案,定期与林权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保证抵押权利的合法有效。

第二十九条 已抵押的林权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时,经营行应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物,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三十条 借款人如变更抵押物,应向农业银行提出申请,在取得农业银行确认同意后,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林权《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原抵押物的价值,且必须先办妥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解除原有的林权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确实无力偿还的,应对抵押的林权按照农业银行资产处置办法执行。农业银行在依法处置所抵押的林权时,应及时与林业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林木采伐申请或以协商、折价、拍卖、变卖、诉讼等方式处置抵押林权。

第三十二条 经营行要加强与当地政府、林业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取得当地政府、林业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条件成熟的应与当地林

8 华东林业产权交易所www.daodoc.com 业部门签订监管合作协议,共建信贷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福建分行辖内所有支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农业银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林权抵押贷款登记簿

推荐第4篇:林权抵押贷款合同

林权抵押贷款合同

甲方(抵押权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抵押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第一条 总则

为了确保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即主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物,为乙方向甲方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关系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二条 抵押物状况

抵押物(当物):林权,即林地使用权及其林木(山林)所有权(林权证号为: 林证( )第 号),乙方将其林权全部抵押给甲方,林权具体状况如下。

1、座落位置: , 亩。

2、村名:

3、四至界址:南至____________,北至_____________,东至____________,西至__________.

4、林地类型:

5、林班、小班、树种:

(1)小地名为 林班 大班 小班 面积 亩,主要树种为 ,林种为 ;

(2)小地名为 林班 大班 小班 面积 亩,主要树种为 ,林种为 ; 第三条 抵押物估价

经 对抵押的林权进行评估,其林权评估值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抵押率在林权资产评估价值的 %以内,实际抵押额为 万元。

第四条 抵押担保期限

抵押担保期限:乙方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自其借款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借款金额

乙方借款人民币 万元, 元;借款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借款利率: ‰,随国家利率调整日调整。逾期加收营业日执行利率50%。 借款期限以其当票及借款合同为准。借款到期,乙方应按时足额还款。借款期内及借款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当,届时双方另行签署《续当凭证》,《续当凭证》上确定的借款终止日为本合同的借款终止日,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在续当期间继续有效,如需重新办理抵押物抵押登记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六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费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拍卖费、甲方律师费、采伐费、采伐修路修桥费、运输费、搬运费、过户费、税费、保管费、差旅费等实现甲方债权、抵押权的全部费用。

第七条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深入乙方现场检查抵押物安全、经营管理及财务等有关情况,并就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2、甲方有权在乙方违约并影响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安全时,按本合同约定提出终止合同,收回贷款,收取违约金、赔偿金等。

3、在本合同期内,抵押物因毁损灭失而获得保险赔偿时,甲方对该保险赔偿金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保险赔偿金如不足清付贷款本息和罚息,甲方有权另外追偿。

4、经双方同意办理的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甲方应会同乙方办理所抵押林权的登记手续。

5、甲方负责保管抵押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等权证原件。如所抵押的林木有采伐证、木材运输证的,其原件交由甲方保管。

6、主合同到期,经双方同意,乙方及时办理赎当或续当手续。如绝当,乙方无条件积极配合甲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

7、乙方应及时提供甲方所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借款及林权抵押登记等有关资料,积极会同甲方依法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

8、在抵押期间内,乙方负有维护及保证抵押物完好无损的责任。第八条 乙方保证及承诺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明、权属证明等资料,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并承担其证照不实、证物不一致所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2、乙方保证对抵押的林权享有合法的财产权、处分权、占有权,无争议。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在抵押的林权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共有、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压、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3、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林权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息费及实现其债权、抵押权的全部费用的担保。

4、乙方保证履行合同,并承诺对本合同各条款所规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承诺及担保方式保证不会以此为由行使抗辩权及诉讼权。

5、乙方保证在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对抵押物进行任何形式的采伐,保证做好所抵押的林木的防火、防盗、防病虫害的预防工作,消除火灾等安全隐患,对林木的安全负全责,并承担林木毁损的全部赔偿责任。

6、在抵押期内,乙方需采伐,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意见。如属全部采伐,采伐前须偿还甲方所有借款,如间伐,须按同等比例偿还甲方贷款,之后方可将林木采伐许可证交还乙方。

7、乙方保证不对抵押物进行出售、赠与、放弃、再抵押或以任何形式处置或转让该抵押物,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保证不自行或不准许他人在所抵押的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野外用火和进行其他毁林行为。 8、抵押期间,在乙方单位名称及住所变更、资产发生争议、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发生火灾及病虫害、有任何诉讼及仲裁或法院聆讯影响甲方债权安全等重大事项时,乙方保证立即用电话通知甲方,同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乙方的偿债能力。

第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及行使

1、提前实现抵押权: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借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抵押权提前实现。

(1)乙方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证件及相关资料,破产、债务人发生不幸事故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

(2)乙方行使抗辩权、诉权。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乙方擅自处分抵押物。

(4)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其行为,但乙方不予配合。

(5)甲方认为对借款可能形成风险的其他情形,或者乙方故意阻碍甲方依法实现抵押权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抵押关系终止

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当金)、利息,并支付相应费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抵押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二条 费用承担

1、如处理抵押物的价款低于借款本金、综合费、利息、违约金及甲方实现债权、抵押权等的全部费用,乙方仍负清偿责任,甲方可依法处理乙方的任何有效财产以实现自身债权。

2、抵押期间的,因抵押林木的安全防护管理所需的一切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借款本金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违约金因不同的违约行为依本合同约定可重复计算。

2、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之一的,应按借款本金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身份证件或抵押物凭证或股东会决议或章程或财务报表等有关申请借款、抵押资料;(2)抵押物重复抵押及转让;(3)擅自处置抵押物;(4)隐瞒实情;(5)阻碍或不配和甲方行使债权及质权。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抵押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六条 合同的效力

1.抵押权人提供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主合同生效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河南省平原地区林权抵押贷款进展调研报告

河南省平原地区林权抵押贷款进展调研报告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关于农村集体林地林木产权确立并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综合性改革。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是基础,放活经营权是关键,落实处置权是手段,保障收益权是出发点和落脚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战略举措。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使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林业资源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释放林地和农村劳动力资源的潜能,广辟农民就业增收渠道。林权抵押贷款能够解决农民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瓶颈。研究并制定相关政策,使这一新生事物健康、快速发展,对调整农村生产力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掌握我省平原地区林权抵押贷款的进展情况,深入了解农民群众和基层组织对林权抵押贷款的真实看法和意见,积极探索利于林权抵押贷款进展的方法和途径,按照河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的要求,河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于2008年12月派出调研组,到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县辉县市、典型平原区永城市,针对平原地区林业林权抵押贷款进展情况进行了重点调研。调研期间,调研组除了听取有关县(市、区)的汇报外,采取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走访群众等形式,深入基层、进村入户,与乡(镇)干部、村干部、农民群众和林业合作组织成员等人员进行当

- 12心、森林资源评估中心、林业司法鉴定中心、林业信息发布中心等12个服务中心。虽然其这样设立非常方便林农和承包户,但也从另一方面说明林权抵押贷款的手续非常繁琐。

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实体对象是“活立木”,是个非常特殊的抵押物,其生长过程的影响因素比较多,譬如立地条件、自然灾害等,其价值的估算及预测也是专业性非常强的。正因为如此,其评估价值的认定争议也比较大,这也是许多大型银行不愿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起步伊始,相关政策不配套

我省是第二批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省份,虽然进展非常快,成绩喜人,但相关政策出台的比较少,限制了林权抵押贷款的进展。调研组认为,我省急需出台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与人民银行协商,或者与农村信用社协商联合出台)、林木保险管理办法(与省级保险业务主管部门协商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办法、河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和评估管理办法以及财政扶持的相关政策(包括贷款贴息、保险费分摊等)。

(四)硬件设施建设薄弱,服务覆盖面不广

目前,全省的林业办事大厅比较少,现有的服务一般都是在政府服务大厅的林业窗口办理。受场地、人员等限制,提供咨询、服务的范围有限,不能满足林权抵押贷款事业发展的需要。建议向辉县市一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涵盖林业服务全过程的服务大厅,方便林农和承包户咨询,为他们提供一条龙的服务。这也是加强林业宣传、提高林权抵押贷款覆盖面的必要条件。林权抵押贷款繁琐的程序、较强的专业技术知识,如果让所谓的农村“明白人”办理,尚需一段时间,如果不集中、不明白,则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去“跑”相关部门,花费更多的精力和时间,这也应该是阻滞林权抵押贷款进展的原因之一。

(五)抵押率低,贷款使用限制较多

《永城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抵押率“原则上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全国其他省、市的抵押率也都在50%~70%之间。同时,贷款的使用范围也规定的比较狭窄,大部分规定必须使用于“造林、育林生产;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林产品经营、流通;小型林业机具购置等”。调研组认为,既然资金贷给个人了,没必要再规定那么多条条框框,让贷款人根据情况进行投资,以追求利益最大化,必要时可以规定一定的比例必须用于抵押林地的投入。

三、河南省平原地区林权抵押贷款的政策性建议

(一)研究出台“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不一定仅限于平原地区适用,可以涵盖全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一般包括“总则、贷款对象和条件、林权抵押的范围、贷款程序、林权抵押贷款用途、期限、利率、抵押率的规定、附则”等内容。

在制定我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时,应着重对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协调,争取其支持,把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扩大到各商

- 56研究制定我省“林木资产抵押贷款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抵押的山林的监管责任。规定抵押资产必须在离主伐年15年以内,贷款期限也掌握在最高15年内,抵押贷款及担保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年限减去已经营时间后的剩余时间。明确林木资产抵押登记及贷款的操作程序和抵押贷款合同中各方的权责及抵押贷款期间中幼林抚育、间伐时的贷款偿还批准核查程序,做到规范化、制度化,明确合同期内若提前还清或需延长借款期限的操作手续。明确合同期间,抵押人擅自转让的处置效力及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五)加强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质量

建议推广“辉县模式”设立县级林业服务大厅,方便为林农和承包户提供咨询和技术一条龙服务。简化评估办贷手续,缩短时间,争取在半个月之内完成办贷手续。完善林业评估机构覆盖面,保障林农既可以得到优质的服务、便捷的手续,还可以减少评估相关各环节的时间,降低抵押贷款成本。充实林业办事机构、服务中心及林木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业务精、管理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精干人员,加强对抵押林木资产的权属审核、台帐登记、抵押资产监督、伐区设计规划、采伐指标核实分解及随时与金融部门的情况沟通、电脑管理信息共享软件等。

(六)加强领导,相互沟通

林权抵押贷款涉及部门多、技术要求高,是一项复杂的事情,必须建立强有力的领导组织机构,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领导,加强各部门间的交流与沟通。建立银林双方定期沟通的领导决策协调机构和具体办事的联络机构,加快推进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相关的林权配套改革,及时化解改革阻力,为林木资产抵押贷款提供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磋商解决贷款业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正确处理森林资源流转与林木资产抵押贷款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进一步规范的对策措施,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的森林资源债权转林权、林木资产权属、林木非规范转让的问题及纠纷,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林木资产抵押贷款及资源流转的合法性、林农权益,确保林区安全稳定,促进林权资产抵押贷款的依法、有序、健康发展。

执笔:刘国伟

参加人员:马群智、刘国伟、程月玲、关小彤 审稿:赵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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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第6篇:两权抵押问题与建议

一、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1.确权登记工作难度大,影响因素复杂。一是资料不全。在清理二轮土地承包档案时, 大部分村找不到二轮土地承包资料,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件遗失。二是面积不准。勘测绘图面积与二轮承包土地面积存在较大误差,航拍影像图模糊不清,村组之间、农户之间土地的界限不明。因事关农民个人切身利益,加之历史、政策、人际、观念等主客观因素影响,存在地块不实、四至不清、面积不准、面积不实等问题,矛盾隐患多。三是调查不易。由于农户大量外出务工,委托指界、签字一时难以找到合适的受托人, 同时也存在因为担心调查工作不规范不细致、恐日后生纠纷而无人愿意受托的现象。四是认识不清。基层对两种确权模式存在模糊认识,政策界限不清楚,导致一些村组图省事、希望大面积简单地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代替确权确地。但目前对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具体做法没有一个明确的规程,确股范围、如何操作比较难以把握。五是职责不明。农户产权确认登记涉及部门多,办理手续复杂,所涉及的相关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审批权限不清晰,确权登记操作制度严重缺失,导致农户产权的确权登记工作进度非常缓慢、效率低下。

2.农户流转土地缺乏积极性,思想上存在顾虑。部分农户对土地流转政策有所误解,对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认识不深,认为承包权就是所有权,流转出去就是放弃了所有权,或者怕今后土地政策调整, 流转后将来因要不回而失去承包权, 缺少安全感。部分农户小农经济意识仍然比较严重,怕担风险,小富则安,特别是2006年国家全面取消农业税后, 农民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同时,不用再缴纳农业税,还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农业补贴,导致“恋田”情结较为普遍,农民不愿对其土地进行流转而出现“惜转”现象。

3.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制约了有序流转。一是流转程序不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大多是农户间自发进行的,相当一部分仍然采用口头协议进行土地流转,并没有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存在手续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不足,给以后的纠纷处理留下隐患, 也增加了土地流转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二是连片规模流转难。江西属丘陵地带,山地面积多,不少地区地势不平且耕地分布比较分散,地块很难集中连片。同时, 承包户种植的承包田来源于多个农户,协调整合难度较大,不方便管理和集中连片进行机械化作业, 生产经营成本较难控制,规模效益不高,造成了一些农户承包地难以流转而抛荒。三是流转市场不健全。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大部分地区土地流转信息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土地流转双方信息有效对接机制也未形成,土地资产的价值还不能得到合理评估,土地价值不能充分显现。同时,缺乏土地流转相关专业人才,乡镇村级政府组织在协调引导、土地调剂、矛盾处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还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推进“两权”抵押贷款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1.抵押物价值难确定, 缺乏科学准确的评估。农村土地长期归集体所有,期间没有进行有效的流转和买卖,土地价值没有得到很好体现;农民住房分布范围广,地理位置、交通条件、发展状况千差万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产权都没有形成完善的交易市场且交易不活跃,没有可供参考的对照物,也缺乏一套客观、科学、准确的评估体系和标准,仅凭相关技术人员以土地租金及地上种养物的价值或个人经验来确定抵押物的评估价值,主观意愿成分较大,容易产生道德风险。且在“两权”抵押贷款业务中,金融机构往往凭借强势地位,倾向于就低估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产权价值难以得到公允体现。

2.抵押物不易处置变现,影响了其可接受程度。省内各县虽然成立了流转中心, 但主要局限于提供土地流转信息,方便供需见面,对交易后使用权的产权登记有效性和经营权人的保护措施和权益维护没有通过出台相关规定办法来约束,也没有形成成熟的农民住房、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等产权市场交易机制和流转平台,影响了农村产权上市流转交易。而且银行在进行抵押产权处置时,农民房屋交易和土地流转受到较多的法律和制度限制,交易难、难变现现象突出。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集体土地上房屋只能在本村组内转让,由于村组内都是熟人,碍于情面,一般不会去接手。一旦发生贷款不能偿还的情况,在处理抵押房产时,处置抵押的农村住房并变现将非常困难,直接影响了金融机构开 展农房抵质押贷款的积极性。 3.缺乏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金融机构信心不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住房抵质押贷款的发放对象多为农户、经营大户,贷款用途也主要是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等,但农业生产经营受自然条件和市场波动的影响较大,未来收益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而目前水稻、粮、棉、油、能繁母猪等农业保险水平太低,难以帮助农户有效抵御各种农业风险,一旦由于灾害出现欠收、或农产品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极易造成银行贷款风险,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住房抵质押贷款风险居高不下,在缺少农村风险分担补偿机制,缺乏农业产业风险准备金、救灾补助、贷款贴息、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扶持政策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往往心存顾虑、信心不足,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住房抵质押贷款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

二、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两权”质押贷款试点的政策建议

1.放宽农民宅基地流转和抵押限制。在有效避免农民因流转或抵押宅基地,而导致丧失居所情况出现的前提下,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入手,放宽农民宅基地流转和抵押限制。一是放宽范围。对于已在城市、乡镇购房置业,原宅基地已非其生存必须的农民,允许其在提交相关房产证明后,流转或抵押宅基地。二是设定期限。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现行法律没有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期限,建议参照我国《物权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 年、50 年或70 年的有关规定, 立法规定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占有和使用的最长期限(比如10~30 年),进一步确保抵押人不会永远失去宅基地使用权,同时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允许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用于抵押。一方面,当前农村居民的收入来源已实现多元化、依赖于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种植收入在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中的比重日益下降,外出务工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成为主体。因此,对于大多数农村居民家庭来说,即使因为抵押权实现而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会对农村居民生活造成难以承受的太大冲击。另一方面,通过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使农村家庭盘活闲置资产,获得宝贵的发展资金,有利于推动农民创业增收。

3.推动土地确权与颁证。统筹各方力量,加大资金、技术、人员投入,推进农村土地权益确权工作。摸清农村各类土地现状, 并建立土地管理台账,锁定现状,并实现动态监管。明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行使代表和成员资格,完善集体土地处置和收益权能,细化集体土地用益物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4.搭建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制定统

一、科学、公开、透明的交易规则,明确交易平台、交易流程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具体管理职责、手段,为农村产权流转和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规范引导各方参与农村产权交易;通过竞价、协议转让、拍卖等多种形式处置、变卖抵押物,为开展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实现抵押权的场所。

5.建立高效的农村产权抵押品处置程序。农村产权抵押品处置效率不高的关键是,难以在短时间内找到合适的产权受让人。因此可以考虑,一是扩大权益受让人范围。在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允许区域符合条件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其他法人、自然人和专业合作社作为受让方。二是建立农村土地回购托底制度。由地方政府牵头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回购基金,在缺少合格受让人或无法实现抵押产权转让处置的情况下,由政府对抵押产权进行收购,以提高抵押物的处置效率。

6.建立“两权”抵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和分散机制。一方面强化风险补偿。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比例出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明确各方风险分摊比例,在“两权”抵质押贷款发生违约、金融机构实现抵质押权较困难时,实施抵质押物收购或对金融机构进行贷款风险补偿,弥补参与“两权”抵质押贷款试点金融机构可能出现的处置亏损和不良贷款。另一方面积极分散风险。引导和鼓励保险部门适时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开设“两权”抵质押贷款保险品种,以分散金融机构发放“两权”抵质押贷款的风险。加快成立新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推出针对“两权”抵质押贷款的融资担保业务,分担贷款风险。

推荐第7篇: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试点地区名单)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附试点地区名单)

中国央行发布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办法,从贷款对象、贷款管理、风险补偿、配套支持措施、试点监测评估等多方面,对金融机构、试点地区和相关部门推进落实“两权”抵押贷款试点明确了政策要求。

“两权”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

办法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抵押率、额度、期限、利率,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借款人获得的“两权”抵押贷款应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办法要求,坚持不改变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层层下达规模指标,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没有权属争议,且不能超过农民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明确借款人要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获得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时要采取多种方式,并保证农民基本居住权。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稳妥规范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大金融对“三农”的有效支持,保护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等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地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授权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

第四条 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权属争议,依法拥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权属证明,未列入征地拆迁范围;

(三)除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外,借款人应有其他长期稳定居住场所,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以共有农民住房抵押的,还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五条 借款人获得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应当优先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等贷款人认可的合法用途。

第六条 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农业保险或农民住房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第七条 贷款人应参考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结合借款人的实际情况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利率。

第八条 贷款人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年龄、贷款金额、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用于抵押的农民住房及宅基地状况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贷款期限。

第九条 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

第十条 鼓励贷款人因地制宜,针对借款人需求积极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加强贷款风险控制,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之外不得另外或变相增加其它借款费用。

第十一条 借贷双方要按试点地区规定,在试点地区政府确定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 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贷款人应当结合试点地区实际情况,配合试点地区政府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的前提下,通过贷款重组、按序清偿、房产变卖或拍卖等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抵押物处置收益应由贷款人优先受偿。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三条 试点地区政府要加快推进行政辖区内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组织做好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价值评估、抵押物处置机制等配套工作。

第十四条 鼓励试点地区政府设立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分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贷款损失和保障抵押物处置期间农民基本居住权益,或根据地方财力对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增强贷款人放贷激励。

第十五条 鼓励试点地区通过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主体融资增信。

第十六条 试点地区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对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取得良好效果的贷款人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

第十七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统筹研究,合理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风险权重、资本计提、贷款分类等方面的计算规则和激励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十八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快完善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政策,通过探索开展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多种方式,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支持。

第十九条 各试点地区试点工作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靠实职责分工,扎实做好辖内试点组织实施、跟踪指导和总结评估。试点期间各省年末形成年度试点总结报告,要于每年1月底前(遇节假日顺延)以省级人民政府名义送试点指导小组。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试点监测、业务指导和评估总结。试点县(市、区)应提交季度总结报告和政策建议,由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银监局汇总于季后20个工作日内报送试点指导小组办公室,印送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抄报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对于以农民住房财产权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 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名单

省份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乌兰浩特市辽宁省铁岭县、开原市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黑龙江省林甸县、方正县、杜蒙县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仪征市、泗洪县浙江省乐清市、青田县、义乌市、瑞安市安徽省金寨县、宣城市宣州区福建省晋江市、古田县、上杭县、石狮市江西省余江县、会昌县、婺源县山东省肥城市、滕州市、汶上县河南省滑县、兰考县湖北省宜城市、武汉市江夏区湖南省浏阳市、耒阳市、麻阳县广东省五华县、连州市广西自治区田阳县海南省文昌市、琼中县重庆市江津区、开县、酉阳县四川省泸县、郫县、眉山市彭山区贵州省金沙县、湄潭县云南省大理市、丘北县、武定县西藏自治区曲水县陕西省平利县、西安市高陵区甘肃省陇西县青海省湟源县宁夏自治区平罗县新疆自治区伊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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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7日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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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林业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业务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实现互利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以借款人依法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并获得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广元市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自然人。

第五条 可依法用于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国有、集体、农民自留山商品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依法规定的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

第六条 借款人向承办银行以林权抵押贷款只能抵押一次,严禁在银行系统多头抵押,重复贷款。

第二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

第七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坐落在广元市境内,必须产权清晰、主体明确,并取得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

第八条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第九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第十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 生态公益林和特种用途林;

(二) 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 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四) 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用个人或合伙人共有的林权抵押时,借贷双方对抵押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的,抵押物可不予评估,但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权抵押时,必须由抵押人或抵押权人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并出据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

第三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

(二)、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三)、有贷款人和具有管辖权的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或有第三人以其森林资源资产做为物上保证人;

(四)、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用途:

(一)、营造速丰林、经果林或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基地;

(二)、发展森林蔬菜业、森林畜牧业、森林旅游业、林区种养殖业;

(三)、林(农)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加工、流通;

(四)、购置林(农)生产机器设施;

(五)、与发展农村经济密切相关的其他产业。

第四章 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和贴息贷款:各级人民银行要按照国家支农信贷政策和小额贷款、贴息贷款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信用社央行资金支持工作和运用支农再贷款等措施,促进林业产业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对小额贷款和有关部门贴息贷款,承办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信誉等级自主审查、积极发放,严格管理,切实解决农民扩大地方产业,发展农村经济对贷款资金的需求。

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积极推行以借款人的森林资源作为抵押物,按规定的程序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定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小额贷款和贴息贷款可采用短中期贷款(1年以内、5年以下,含本数),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林权抵押贷款可采用中长期贷款(1年内、8年以下,含本数),最长期限不超过8年。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贴息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利率上浮幅度原则上不超过50%。 第二十条 各承办银行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台帐,台帐登记应与银行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情况相一致。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各类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发展有前景,做到遵章守法、诚实守信、履行合同、还本付息。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直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林权抵押借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林权证;

(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四)、贷款人认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作出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一致意见,并签订林权抵押合同。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县(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正式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林权证;

(四)、林权抵押合同;

(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凭借款人抵押申请书、林权证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簿》(见附件2),以备查阅。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该抵押物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见附件3)和县(区)人民政府发放的《山林他项权证》(见附件4),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林权证原件交县(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保存。抵押人持林权证复印件备查。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根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山林他项权证》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的50%—70%折算贷款额度,按规定权限报批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依据借款合同完成贷款发放;并依法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林权抵押终止。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原《登记证》和《他项权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林权证原件返还抵押人。

第二十九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抵押权人在提供抵押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有效证明的情况下,也可单方向原登记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续期不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林权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山林再次抵押或进行林权流转,林权登记机关不得为已抵押的林权办理一切手续,由此而造成的经济后果,概由林权登记机关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林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原则上不能采伐被抵押的森林、林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的,须经抵押权人审核同意后,按照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商品材产量,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能采伐。 第三十二条 各级森林公安、资源林政、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被抵押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防止乱砍滥伐、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人为和自然灾害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根据各地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林权抵押借款、贷款人的还款需要,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合理安排木材生产计划,保证借款人有效偿还到期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或抵押权人有权采取招标、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处理其抵押的林权,用变卖的森林资源活立木的价款优先受偿,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协助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和处置抵押的林权。

第三十四条 各承办银行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加强内部风险调控。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与林权抵押登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相配套的管理操作办法,以拓展林业信贷业务,实现兴林富民共赢。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林权抵押贷款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过程中,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按照党纪政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元市中心支行和广元市林业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推荐第9篇:瓮安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瓮安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林木采伐、林地流转、森林保险、林权抵押贷款制度,推进我县林权制度配套改革,进一步规范我县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引导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合理流转,促进森林资源配置市场化,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及金融政策为依据,以保护森林资源和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强化生态林业建设、发展富民林业、倡导人文林业的理念,坚持“引导、规范、透明、有序”的原则,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放活经营权,保障收益权,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造林育林护林的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我县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

(二)总体要求

坚持有利于增量、增收、增效的原则。通过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平台、组建服务工作机构、实施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抵押贷款和林权证质押贷款。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完善林权制度改革配套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森林资源流转,推进林业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使森林资源流转行为逐步规范有序,不断提高服务“三农”水平。

二、工作步骤

为进一步完善林权抵押贷款试点相关的制度配套改革,全面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增量扩面”工作,破解“林农抵押难、贷款难、增收难”和“银行难贷款”的难题,分为两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时间:2010年6月中旬-7月下旬)

1.制定方案(时间:6月中旬-7月底)。研究制定出台“瓮安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方案”、“瓮安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及组建“林权管理中心”、“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林权交易中心”等机构方案。研究制定“瓮安县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瓮安县森林资源收储管理办法”等配套政策。

2.宣传发动(时间:2010年7月底前)。通过有线电视、网站、标语、广播、简报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目的意义、政策法律、方法步骤等宣传,提高林权抵押贷

款的社会认知度,使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家喻户晓,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林权抵押贷款的良好氛围。

(二)实施阶段(时间:2010年7月底--2010年年底)

1.设立机构(时间:2010年7月底)。成立森林资源收储中心等机构,落实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场地、工作范围职责等。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林权管理中心、林权交易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并正常开展工作。

2.召开林权抵押贷款启动会,组织发放首批贷款(时间:2010年8月初)。各乡镇、各部门及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共同协调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启动工作。各乡(镇)要明确1-2户林权抵押贷款人;林业局要作好森林资源资产收储对象的联系工作,确保1户以上;县农行、信用联社要联系3户以上林权抵押贷款对象;其它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确保首批贷款顺利组织实施。争取在2009年8月5日前组织进行首批贷款,并在全县张榜公布。

三、流转机制和政策措施

(一)建立森林资源流转运行平台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明晰了森林资源产权,为森林资源流转奠定了基础。建立林权管理、林权登记、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价、林权抵押贷款、林权交易等多功能的“一站式”服务大厅,集中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

(二)组建森林资源流转服务工作机构

1.设立林权管理中心。负责林权确认、林权初始登记、林权变更登记、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备案;办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审查及合同备案,做好林权流转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等。

2.设立森林资源收储中心。负责为林权流转贷款提供担保与反担保,在林农与银行之间起桥梁与纽带作用,有效化解金融风险;解决建设项目征用林地直接与林农发生关系而引起的林地补偿不平衡、不规范问题;为企业建设原料基地林等社会投资林业提供服务。

3.设立林权交易中心。负责及时收集和发布林权流转交易供求情况、林权抵押、市场交易行情等相关信息,组织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的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做好信息系统维护等。金融部门要在林权交易中心设立林权抵押贷款服务窗口,负责受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抵押贷款和林权证质押贷款申请,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三)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估服务

设立具有经营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开展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和资产评估服务,为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提供代理服务。

(四)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森林资源流转

注重引导教育、典型引路、行政推动,鼓励各种市场主体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等形式参与森林资源流转,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五)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意愿

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按照有利于林业发展、林农致富、农村进步的要求,尊重群众意愿,遵循市场规律,买卖自愿,不搞行政强迫,积极稳妥地推进森林资源流转工作。

(六)坚持公开规范操作,严格依法办事

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设定森林资源流转程序,依法签订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国有和集体森林资源流转,必须按照《瓮安县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招标拍卖挂牌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并严格规范服务收费,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和保障林农的权益是森林资源流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权属不清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七)加快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

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针对林业以生态建设为主、生产周期长等特点,制定出台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并加强流转资金的管理,林业和金融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研究林业投融资模式、服务对象、规避风险和贷款流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森林资源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党政领导负责制,形成政府领导具体抓、林业部门重点抓、有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机制,建立交易平台,组建服务机构,落实工作经费。林业部门要做好政策咨询、职责任务分解、工作流程、操作规范的制订等业务工作,加强森林资源流转后的监管,重点抓好林木采伐监管和林地开发利用的监控,防止森林资源被破坏。

(二)大力宣传贯彻森林资源流转有关政策法规

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重点面向基层和广大林农,大力宣传森林资源流转有关政策,提高林农参与集体森林资源流转民主决策的积极性,减少森林资源流转的盲目性,增强林农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

(三)研究制定森林资源流转相关政策机制

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的政策调研,制定出台推进森林资源流转的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森林资源流转服务工作机构成立后,要研究出台运行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规范,落实岗位责任,提高服务质量,方便林农办事。

推荐第10篇:林权抵押贷款相关问题

根据陕西省林业和有关金融机构林权抵押贷款办法,农行、农村信用社、开发银行、邮储银行均可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其中农村信用社主要针对农户贷款,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较早,贷款人在乡镇办理业务较方便,所以建议你首选到信用社申请贷款。

关于可抵押的林权的范围,目前各金融机构的规定一致,只有用材林等商品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作为贷款抵押,而防护林等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贷款抵押。如果你林权证上写的是公益林就不能抵押贷款。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程序和应提供资料等要求,目前各金融机构规定不太一致,另外,个别县区还针对实际有一些小的变通,因此要看本县区和要贷款的金融机构的具体规定。农户个人林权抵押贷款一般程序为:①农户持《林权证》向林地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贷款申请;②县区林业局对申请人拟抵押林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③由符合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调查和评估;④农户持《林权证》和评估报告在县区林业局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⑤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借款申请;⑥金融机构开展贷款调查、评议;⑦签订抵押贷款合同;⑧发放贷款。农户个人向金融机构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材料为:①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②借款申请书;③《林权证》或森林资源产权证明;④林权证所有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⑥金融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11篇:黔江:农村“三权”抵押贷款

黔江区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工作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努力开创三权抵押融资工作良好局面

(一)目标定位和工作思路

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为目标,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现代农业为核心,以促进农村居民脱贫致富为主线,以拓宽农村居民增收渠道、建设幸福家园为重点,以农户万元增收工程为抓手,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思路是:围绕2015年实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000元,在渝东南地区率先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工作目标,制定完善三权抵押贷款工作政策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建设,推动诚信村(居委)、诚信街道镇乡工程建设,建立农村居民个人信用档案,扶持农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突破三农融资难题,实现万元增收目标,加快脱贫致富步伐,推动我区农村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

今年的目标任务是:根据区委、区政府要求,今年我区三权抵押贷款任务为当年新发放1亿元,小额贷款任务为当年新发放2亿元。分解到各涉农银行具体任务为:农商行黔江支行三权抵押贷款当年新发放6000万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新增1.5亿元;农行黔江分行三权抵押贷款当年新发放2000万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新增3000万元;邮储银行三权抵押贷款当年新发放2000万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新增2000万元。

(二)重点工作

今年要重点抓好以下九项具体工作:

1.建章立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的意见》(渝府发〔2010〕11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渝办发〔2011〕11号)要求,结合市政府农村三权抵押贷款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会议精神和安排部署,区政府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居民房屋和林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黔江府发〔2011〕59号)、区委办印发了《关于成立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及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黔江委办〔2011〕112号),区政府办印发了《重庆市黔江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黔江府办发〔2011〕163号)、《重庆市黔江区农村居民房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黔江府办发〔2011〕164号)、《重庆市黔江区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黔江府办发〔2011〕165号),鸿业担保公司制定了《三权抵押担保融资操作细则》,区财政局结合市财政政策,即将出台《三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等,基本构建起了我们开展三权抵押融资工作的政策支撑体系。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吃透精神,熟悉流程,提高效率,以便民为宗旨,完成工作目标为重点。并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在实践中不断对政策体系加以完善和补充。

2.财政要精确扶持。一是区财政局要结合市财政专项资金,尽快配套安排落实到位1500万元,建立三权抵押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对经办银行、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因参与农村三权

抵押贷款工作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补偿比例为35%,其中市财政承担20%,区财政承担15%。风险补偿基金基本账户暂设在农商行,分配额度与各经办银行三权抵押贷款发放额度挂钩。二是由区财政安排资金3000万元作为担保基金,进一步做大做强鸿业担保公司,将其注册资本增资扩股到1亿元。鸿业担保公司要积极参与三权抵押贷款的担保,保持农业、工业担保额度各占50%的比例,三权抵押担保费率执行1.5%标准,保证金按5%收取,属农户万元增收项目的免收保证金。三是由区政府支农资金切块安排,对三权抵押贷款给予年5%的贴息。四是加紧研究出台三权抵押保费分摊制度,真正做到“公司减免一点,政府帮扶一点、农户自筹一点”,切实减轻农户承担的压力,达到公司、农户双赢效果。

3.确权颁证要加快。具有明晰的权属证明,是农村居民通过登记、抵押,获得融资的前提条件。据统计,目前我区林权确权颁证工作已基本完成,现正处于查漏、纠错确权阶段;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完成确权95%;农房确权完成近2万户,仅占全区11.5万户17%,主要原因是户主外出较多,影响了签字确认工作,导致推进速度相对较慢。区农委、国土房管局、林业局等主管单位牵头,各街道镇乡积极配合,进一步增添措施,分解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加快推进。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的确权颁证工作在今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12月底前全面完成房屋产权确权颁证工作。

4.工作运行要高效。各有关部门、街道镇乡要遵照区政府出台文件的精神,研究制定规范、完善、可操作性强的具体工作办法,确保三权抵押工作顺利、高效推进。一是区财政局要结合市财政局有关政策规定,尽快研究制定出台我区三权抵押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探索建立风险规避机制,努力做到管理规范、分配合理,提高发放贷款积极性。二是鸿业担保公司要加强协调,加快推进注资工作,积极开展三权抵押融资担保工作,并探索简化三权抵押担保流程。三是区农委、国土房管局、林业局要加紧研究出台土地、房屋、林权市场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土地、房屋、林权评估中介机构相关管理办法,确保各中介机构规范有序开展业务。四是人行、银监分局等金融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三权抵押融资工作经验,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政策障碍,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推进范围;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大胆探索,科学实践,并不断完善业务设计和工作流程,开通三权抵押“绿色通道”,提高贷款办理效率。五是保险公司要积极介入三权抵押融资工作,出台管理实施办法,创新保险品种,研究保费最低收取额度等政策制度,充分调动农村居民参加保险积极性,降低群众承担的信贷风险。六是各街道镇乡要结合自身产业特点和定位,研究制定推动三权抵押工作的实施办法,加强涉农项目包装,制定目标责任制,积极支持配合区级业务主管部门工作,确保三权抵押工作顺利开展。

5.突出资金投放重点。好钢用在刀刃上,三权抵押贷款60%以上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农业产业和项目投放,即畜牧、烤烟、蚕桑三大农业优势骨干产业上,带动农户增收的奶牛、土蛋鸡、供港蔬菜、猕猴桃、蓝莓、地牯牛、茶叶、中药材、生态小杂粮和特色林业等重点产业。进一步巩固国家现代畜牧业示范区先行区地位,提高生猪调出数量;进一

步巩固打造全市优质茧丝绸出口示范基地,早日达到产量全市第一的目标;进一步稳固全市唯一全国整区推进现代烟草农业示范区地位。不断提高科学种烟水平,确保种植面积和产量稳定,农村居民种烟效益持续增长。支持有实力和信用度高的产业大户提高生产水平和扩大生产规模,在助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还要重点扶持与骨干产业和特色产业联系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

6.服务体系建设要加快。一是区农委、国土房管局、林业局要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房屋和林权交易服务中心建设步伐,确保今年8月底前建成并开展工作,各单位要抽调精干力量到中心工作,在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开设窗口,方便群众办理业务,并减免抵押登记费用;加大协调和招商力度,力争在8月底前指导、鼓励成立土地、房屋及林权风险评估中介机构,今后逐步成立或引进有资质、口碑良好的中介机构各2-3家,杜绝独家垄断经营,确保群众利益。二是经办银行要简化贷款流程,提高办贷效率,在资料齐全、符合法律法规情况下,从调查到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内的,其抵押物价值认定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贷款金额高于100万元的,可委托双方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按照最低标准收取。贷款利率在同等条件下优惠5%-10%。三是鸿业担保公司要研究制定方便、快捷的担保流程,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批发函工作。四是保险公司要进一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积极发展林业保险、农房保险等新型品种,加强与涉农信贷银行合作,鼓励借款人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投保,不断提升农业保险的渗透度和覆盖面。

7.开创“四个确保”局面。我区农行、农商行、邮政储蓄等涉农金融机构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并力争三权抵押融资推进工作呈现“四个确保”的良好局面。一是确保启动时间要早。各涉农银行要早谋划、早安排、早布置三权抵押贷款工作,尽快启动三权抵押融资贷款工作,争取在该项工作推进中抢得先机,占据有利位置。二是确保规模要超过周边区县。要与周边区县横向进行比较,要赶上甚至超过重庆市特别是渝东南地区兄弟县三权抵押融资贷款投放平均水平,发放贷款规模要争取排在渝东南地区第一的位置。三是确保自己银行不比别人少。辖区内各涉农银行之间要开展良性竞争,相互比较,年底再看看那家银行三权抵押贷款发放数量最多。四是确保三权贷款质量要好。对优势骨干产业、特色农业重点项目、农户万元增收工程项目帮扶力度要更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贡献要更大,确保贷款质量最好。

8.强化信用和法制环境建设。一是由人行牵头,各街道镇乡配合,结合“诚信黔江”工程建设,进一步开展诚信农户、诚信村(居委)、诚信街道镇乡建设评比工作,加快推进农村居民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抓紧完成对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完善农户个人信息档案,加快开展信用工程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三权抵押工作顺利推进营建良好的信用环境。二是各街道镇乡要建立有乡镇司法所、派出所、金融机构基层单位参与的司法调处联动机制,协调解决还贷纠纷,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围绕创建“平安黔

江”,依法严厉打击和制裁少部分人利用三权抵押非法集资、高息非法吸收贷款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制裁各种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力度,规范金融秩序,建立健全信用惩戒机制,确保三权抵押工作安全稳定开展。四是区法院、检察院要大力营造良好的金融司法环境,严格依法及时稳妥审理涉及金融的案件,依法保障金融机构开展三权抵押融资工作的积极性,共同营造“政府支持、银行热情、企业诚信、社会满意”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9.狠抓政策宣传导向工作。一是各街道镇乡牵头,各区级有关部门配合,印制宣传资料,利用召开院坝会、赶场天设点宣传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三权抵押有关政策,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并将有关政策印制成册,发放到农户手中。要让群众尽快知道他们的房屋、林地和承包地都可以拿到银行去抵押贷款,调动起广大群众中间相当部分人创业、发展的积极性,争取在我区农村新造就若干个农民企业家、致富能手。二是武陵都市报、黔江电视台等媒体要开辟三权抵押融资工作宣传专栏,加大对三权抵押融资工作政策、个案典型、要求、标准、规范等知识的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区委、区政府为广大群众办的这件好事,要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细化措施,创新机制,促进三权抵押工作有序推开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加强组织保障。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已经成立了由宏伟书记亲自担任组长,吴忠区长任第一副组长,德祥常务副区长、永特副区长和我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三权抵押融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专门成立三权抵押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区农委、国土房管局、林业局要抽调工作人员,成立专门工作组,专职从事加快推进确权颁证、交易平台建设和协助中介评估机构设立等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农行、农商行、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要建立三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三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展和贷款发放管理工作。各街道镇乡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三权抵押管理和推进工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具体分管领导,落实固定工作人员,动员村(居委)干部、村官等一切可动员的力量,协助配合区级业务部门和金融部门开展工作,全面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扎实推进三权确权颁证和抵押融资工作。

(二)完善金融组织体系,加强资金保障。一是加紧推进以台州银行为主发起行的我区村镇银行建设工作,力争今年9月前建成并开展业务,加大推进新加坡富登贷款公司落户黔江的筹备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力争再引进1家涉农商业金融机构,实现与大银行功能互补,重点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丰富我区金融体系建设。二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街道镇乡,发展农户依托专业合作社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互助社要坚持在自愿、民主原则下,按照“培育一批、成熟一批、组建一批”的发展思路进行,严禁搞一刀切,金融部门也要对互助社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三是推动涉农银行组建三权抵押贷款公司,主动加强与市上有关部门和各上级行沟通协调,力争获得更多支持和关心。四是鼓励金融机构到农村基层设置网点,促进农商行、邮政储蓄等扩

大基层网点建设,在年内实现30个街道镇乡都安装有POS设备,力争2012年实现全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全覆盖,大力开拓区域和农村市场。五是重点加强涉农保险机构招商引资力度,鼓励各涉农保险公司将分支机构建设向我区农村全面延伸,提高涉农保险密度和深度。

(三)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满足三农需求保障。一是金融机构要结合三权抵押实际特点,从满足农村居民金融服务需求着力点出发,简化服务流程,扩大基层分支机构负责人发放贷款额度审批权限,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调动基层工作人员参与三权抵押工作的积极性,更加方便服务广大群众。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更快捷高效的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模式;二是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基层分支机构要改“坐等营业”为“上门服务”,主动出击,探索农户客户经理包片、基层负责人包镇乡、信贷员包村服务和“贷款+技术”等新型服务方式,推动信贷服务方式创新;三是全面推进行政村服务工作,提高农村居民支付结算便利度,探索以行政村为单位的“网上银行”工程建设;四是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加强培育工作,鼓励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改制上市,通过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带动农户增收致富。

(四)研究创新激励政策,保障信贷投放积极性。

把三权抵押融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金融机构2011年度金融目标任务考核,建立完善三权抵押工作奖惩制度,并按各金融机构与区政府签订的责任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兑现奖惩。对完成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目标任务的银行,由区政府按贷款发放额的1‰进行奖励;把三权确权颁证工作,有关产权交易平台和中介评估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纳入对相关区级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把三权确权纠错查漏、三权抵押融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街道镇乡年度目标考核,对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区级部门和街道镇乡给予物质和精神鼓励,对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启动问责制。金融机构要重点向基层分支机构和信贷员倾斜政策,创新工作机制,适度降低基层机构和信贷员承担的责任,鼓励大胆开展工作,并建立本系统人才选拔、提拔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第12篇:林权抵押贷款发展潜力大

林权抵押贷款发展潜力大

林权抵押贷款是以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作为抵押物的贷款新品种。这项贷款业务的创新之处在于,它打破了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为主的单一格局,引入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使“沉睡”的森林资源变成了可以抵押变现的资产。实践证明,开办林权抵押贷款,一方面,可以有效地解决林农和林业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推动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林农增收;另一方面,也可为金融机构开辟新的业务领域,提升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林权抵押贷款毕竟是一项全新的贷款业务,尚处于探索阶段,业务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规制缺陷拖累贷款发展

――贷款抵押范围偏窄。一些地区金融机构为避免出现贷款风险,在抵押物的选择上偏于保守。

――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严重不匹配。目前,林农贷款主要用于植树造林、发展林地经济。林木的生长周期较长,一般树木成材需要10年以上的时间,落叶松生长15年以上方可间伐、23年以上才能成材,红松的生长周期则更长。林地种植的人参、中药材的生长周期大多也在8年左右,生长周期较短的五味子也需3年的时间。而目前一些地区金融机构的放贷期限以一年期为主,最长不得超过3年。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的严重不匹配,既不适应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又给林农偿还贷款带来了困难。

――评估费用高。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林业评估费用按评估标的额3%~6%的标准收取,这对于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户来说,的确是一个不小的负担。如此之高的收费标准吓退了不少想贷款的企业和农民。

――贷款林农办理抵押登记不便。按照有关规定,抵押登记需到县级以上林业管理部门办理。但许多农民离县城较远,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农民离县城甚至在百公里以上,这给农民贷款抵押登记带来不便,一些农民也因此放弃了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想法。

――林业资源变现困难。目前我国林木采伐实行指标管理,采伐指标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乡镇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采伐指标控制严格,申请手续繁琐,审批时间较长,部分林农的林木到了砍伐期或间伐期,却因采伐指标的限制而无法采伐。林木资源不能及时采伐出售,不利于林农如期偿还贷款,也不利于银行在出现信贷风险后及时处置抵押林木。

――缺乏贷款的风险保证和补偿机制。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后,一旦林业生产遇到自然灾害,不仅林农要遭受经济损失,而且也会影响银行贷款的偿还。此时,林业保险对减少林业信贷风险,帮助林农灾后迅速恢复生产,促进林业稳定发展就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一些地方尚未开办森林资产的保险业务,遇有自然灾害时必然威胁到林农和金融机构双方的利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权抵押贷款的扩大。

多方入手完善贷款制度

建议改进贷款管理办法。一是合理扩大贷款抵押范围。除特殊用途的公益林之外,荒山荒林、干坚果经济林、杂木林、树龄在10年以下的红松、落叶松等各种林木均应纳入贷款抵押范围。由于树种不同、信贷风险不同,贷款的抵押率应有所差别。比如,树龄在10

年以下的红松、落叶松属于幼龄树,不能砍伐出售,转让相对困难,信贷风险较大,其贷款抵押率应控制在20%以下。二是在贷款期限的设定上,尽量与林业生产周期相匹配,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续贷工作。由于林业产业收益的非一次性获得,贷款偿还方式也要灵活确定,可分期按比例偿还,以减轻林农还贷压力。三是要根据风险与收益对称的原则,合理进行贷款定价,科学调整贷款利率水平,做到既有利于银行拓展信贷业务又能降低林农负担。四是创新贷款模式,除林权抵押贷款外,还应积极尝试林户联保贷款、小额贴息贷款、林权反担保贷款、林木仓储质押贷款、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贷等新的贷款模式,以满足林农和林业企业的多样化贷款需求。

建议抵押登记就近在乡镇林业站办理。乡镇林业站直接与林农打交道,对林地的取得、有无产权纠纷、林木价值等各种情况了解得最为详细,完全有能力办理抵押登记。建议县林业部门通过授权的形式把这项工作交由乡镇林业站办理,这样,既可方便企业和农民,又可提高抵押登记工作质量。

建议健全和完善林业服务体系。加强政、银、林沟通协作,共同推动林业部门加强森林资产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严格规范评估行为,适当降低评估收费标准。尽快健全资产评估体系,每个县(市)至少应设立一家评估机构,以方便林农资产评估。改进林业采伐管理办法,优先保证贷款抵押林木的采伐需要,确保银行抵押权的顺利实现。大力推进以林权流转为主的林产品交易市场、收储市场等配套的市场体系建设,为实现林业资源的顺利流转、为金融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市场保证。

建议积极开展林业保险试点。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与保险公司的联系和沟通,研究制定林业保险试点方案,尽快开展林业保险试点工作。建议政府实行保费补贴政策,减轻参保林农的负担。建议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林业保险的意义和常识,提高林农投保的积极性,为开展林业保险营造良好氛围。

建议加强贷后监督检查。银行贷款业务发生后,应逐户建立贷款档案,加强贷款检查,特别应关注抵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检查抵押物的价值是否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同时,建议林业管理部门配合银行搞好抵押林木的监督管理。

国有林权抵押制度的法律分析

[摘要]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逐步推广,国有林权能否抵押、抵押的法律依据以及实践中如何进行操作,在目前的研究中属于空白地带。从民事立法和担保立法角度看,国有林权抵押属于不动产抵押的特殊类型,其法律依据为林业主管部门对国有林权抵押有政策性规定和《担保法》相关司法解释,要依照严格的程序对林地、森林、林木和林下经济作物进行抵押操作。

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明晰产权,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林权制度改革在各地展开。2006年6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林业局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黑龙江省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林函资字

[2006]99号),标志着国有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国有林权的性质如何界定、能否设定抵押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进行操作,没有统一的立法与适用规则,阻碍了林权流转和森林资源的利用。本文从林权的性质出发,探讨国有林权抵押的法律依据、抵押标的范围和抵押操作程序几个方面的问题,为林权抵押流转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

一、国有林权抵押的法律依据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权担保,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国有林权的抵押就是债务人(林权人)以自己享有的林权为抵押标的,向金融机构借款,进行林业经营与生产的一种担保方式。国有林权是对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森林资源非所有人依法取得的,自主开发森林资源并获取收益的一种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对自己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标的物和权利有权设定担保。在普通百姓,有着最简单的思维,房证可以抵押贷款,林权证也就应当可以抵押。从法律上分析,林权同样可以作为抵押标的向金融机构借贷。

(一)国有林权抵押符合民事担保立法的发展

在传统的民事立法,认为只有可流通的不动产才能设定抵押。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些适用不动产变动规则的动产,如飞行器、船舶、汽车等,也可以设定抵押;不动产物权,如土地使用权,包含巨大的经济价值,如果被过多限制或不能抵押,其经济效用就得不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就会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从《担保法》第34条所规定的来看,抵押权标的既有不动产也有不动产物权,以及其他可依法用于抵押的财产。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是我国抵押制度的一项特色。这也为以不动产他物权设定抵押开了先例。国有林权是基于林地之上的林业资源形成的一种他物权,与土地使用权有相似的不动产他物权特征。从理论上讲既然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那么,林权同样可以设定抵押制度。

(二)国有林权抵押符合现有立法规定

我国《担保法》第34条对可以抵押的标的作了列举式规定,但对第6项“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未作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对“其他财产”的界定和理解不同。通常认为,

凡是符合抵押权标的条件,法律又未规定为不得抵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都可以进行抵押。抵押的财产权利必须具备如下两个方面的性质。第一,该权利必须是以财产为内容的具有评估性的权利,能够计算与衡量价值;第二,该权利具有可转让性或可流通性,如土地所有权这类法律上禁止参预民事流转的权利就不能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国有杯权从权利属性上看,其价值可以计算,体现为财产内容,它是源于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分离了所有权的使用、收益等权能而形成的一种他物权形式。是森林资源非所有人依法取得的,自主开发森林资源并获取收益的民事权利。国有林权就是森林资源所有人(国家)与利用人之间的一种制度安排,目的在于既满足非所有人开发利用林业资源的需求,同时实现所有人、开发利用人的经济利益,国有林区进行林权改革就是要把国家所有的林业资源,交给不同的主体使用、收益和处分,国家享有所有权人的利益,林权制度更多地承担起森林资源市场化运营的作用。在森林资源国有的情况下,国家并不直接去经营管理森林,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促使具体民事主体去开发利用森林,实现森林资源的财产价值。国有林权制度的根本就是可流转的森林资源的使用权,这种权利抵押没有理论上的障碍,

(三)林业主管部门对国有林权抵押有政策性规定

国家林业局2004年7月,出台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明确了以森林资源抵押作为债的担保。虽然这一规定还只是部门规章,但是,依此规定,国有林权抵押推进了林权改革的运行,为林业职工经营生产提供条件、创造机会,为国家与职工带来经济利益,当林业职工需要增加林业生产投入时,需要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时,需要向银行借贷时,因为没有用以抵押的物,就像是捧着一个无法脱手的“金元宝”,看得见山林却不能享用森林资源的价值。将森林资源予以资产抵押,使森林资源的权利人(林权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而提供给银行作为借款的担保,实现“资源变资金”,不仅促进了资金与资源的流转,也给林业职工和林业生产带来实惠,对国家林业发展与林业职工是一个双赢双利的途径。

二、国有林权抵押的范围

(一)林地、森林和林木的抵押

国有林权的客体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类,狭义的林权是指权利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广义的林权还包括依托于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附属森林资源。目前在国有林区开始的林权改革主要在狭义的概念上使用林权,而且只有林地承包经营与林木转让两种较单一的合同类型,所以国有林权抵押的标的是林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与抵押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但林地抵押权的发生要以林地使用权的存在和行使为条件,必须是基于林地使用权(主权利)才能成立,并以林地使用权作为实现抵押权的标的。随着我国物权法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健全,林地使用权抵押这种担保方式将在林业发展中起到重要的担保作用。

至于森林和林木,依据我国担保立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方面的立法和国家的林业政策规定,并参照房地产立法,我们认为,森林或林木资产不可与其占有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相分离而单独抵押,即在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上的森林和林木抵押的,该森林和林木占用范围内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林下经济形成的经济作物抵押

在林权改革推进过程中,鼓励林业职工大力发展林下经济。林下经济经营形成的地上种植物是依附于林地的财产,和林地使用经营权有密切联系。但林下经济作物可以收获并单独

获利,它与林地不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因此,在林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效力不及于林地上的种植物,除非当事人事先有约定。但是,单独以林地使用权或地上种植物作抵押,在实现抵押权时会遇到困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此予以明确。

三、国有林权抵押的特殊要求

(一)国有林权抵押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

首先,必须遵守批准程序。抵押合同的当事人是林权人和银行,林权人是依法取得国有林地使用权的林业职工。原则上林权人可自主决定是否在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林地经营权上设定抵押权以及跟哪一家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但经营国家无偿划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就应先办理批准和出让手续,否则抵押无效。

其次,必须遵守评估程序。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设定抵押,必须进行评估,在实现抵押权处置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时,必须再次评估。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的,林权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

最后,还要遵守登记程序。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林权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二)国有林权抵押在法律适用上具有双重性

国有林权抵押形成的森林资源抵押权,既有担保物权的属性,也具有林地所有权之外的他项权利双重性质,所以林地抵押权既要适用担保法的规定,也要适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三)国有林权抵押的设定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设立林地抵押权必须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并进行林地抵押权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而抵押权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我国对土地和林地抵押权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抵押权登记应当作为抵押权生效的要件,当事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

林地使用权和森林、林木等森林资源的抵押,盘活了森林资源,使林业经营从资源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变,大大增强了林业发展的活力,促使林业经济由过去的单一的国家经营发展为多种经济主体的混合经营,加快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不仅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也进一步丰富和健全了我国的担保物权法律体系。

第13篇:农村林权抵押贷款政策

农村林权抵押贷款政策

由于林业经营周期长、经济见效慢、投资风险高的特点,致使林业企业无法快速得到投资回报,且运营风险大,收益不确定,面临着严重的信贷约束,融资困难成了当前制约林业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提高林业企业融资的成功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门槛,林权抵押贷款正是随着我国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进,为解决农村林业金融问题开拓了道路。

林权制度改革以来,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完善林权登记管理和服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开设和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就显得非常有必要。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打破了长期以来银行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为主的单一格局,引入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这一新型抵押物,使通常意义上难以估值、难以市场化的森林资源变成了可以抵押变现的资产。所谓林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借款。

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在2013年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联合颁发的《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同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完善配套服务体系,规范和健全林权抵押登记、评估、流转和林权收储等机制,协调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和其他林业金融服务。林权抵押贷款典型的运作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林权证抵押贷款,农户联保林权抵押贷款,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林权抵押贷款,林业信用共同体贷款模式及信用基础上的林农小额贷款。

林权抵押贷款政策发展及作用历程

20世纪90年代初,林权制度改革的第二个阶段,即林权市场化运作阶段,推动了林权的明晰界定和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产权的明晰化使得产权的市场化流转成为可能。于是林地林木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应运而生,而依附于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相应处分权(包括抵押权)的设立和流转也应运而生。

1998年8月,人大常委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建立起林权流转的法律制度体系。2003年,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进一步推进产权明晰,并且通过《林权证》的发放确保产权的法律有效性和稳定性,同时加快对发展林权交易有关的市场配套制度、环境的改革以及相关保障制度的建立。

2004年5月25日,国家公布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该办法的公布与实施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2013年7月16日,7月16日,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联合印发银监发[2013]32号――《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合法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从银行贷款,以满足林业生产经营需要,实现了森林资源向森林资本的历史性转变。

至目前为止,林权抵押贷款的制度基础已基本建立,相关的法律规范也相继出台,为其运行提供了相应保障。而市场的配套环境建设也在不断地推进中,林权抵押贷款已经开启了起步阶段的道路,将在林权市场化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林权林权抵押贷款有利于解决林农的融资问题,实现森林资源的长期收益向即期收益转变,盘活森林资源资产,改变森林资产的收益方式;有利于推进林权改革的深化林权抵押贷款是林权流转和市场化的重要环节,其发展有助于促进市场配套服务体系的发展;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环境,拓宽农户融资渠道。

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待发展的方向

存在问题

缺乏系统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未对“林权”进行法律界定,林权法律规定的散乱与缺失,直接给林权抵押带来制度性的不确定风险,增加了银行林权抵押规范操作的难度。我国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限制了家庭承包集体林地使用权的转,也使其不宜作为抵押物。从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看,各地的政策普遍超出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实践操作也突破了这一约束,林业中小企业将集体林权用来抵押,事实上取消了对受让方的限制,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贷款期限不适应林业生产周期特点。林业的生产周期长,国家林业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林业产业政策要点》规定政策性银行提供符合林业生产特点的金融服务,适当延长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达 20 年。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信贷资金用途、林权证的期限及信用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的期限,最长可为 10 年。在实际运作中,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大都在 8 年左右,但这两家银行的网点大都在城市,在县以下没有机构和人员。在农村设有机构的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大部分以 1 年期,最长期限为 3 年,不适应林业生产发展需要。

林权抵押贷款的融资成本较高。目前开展集体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其贷款利息同商业性贷款基本一致,过高的贷款利率会加重林业中小企业的负担,不利于林业的发展。另外,借款人不但要支付贷款利息,还要承担评估费、登记费和保险费等,综合成本达到 10%以上。由于林业贷款贴息范围的限制,相当多的林业中小企业无法享受林业贴息贷款政策,有的虽然仍得到政府一定的贴息,但是融资成本仍然非常高。

森林资源的双重属性限制林权的行使。由于受到采伐限额指标和流转市场机制约束,我国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正在建设中,受到采伐限额政策的限制造成林木流转困难,一旦债务人无法归还债务,实现林权抵押权时,若无法取得采伐许可证,抵押的林权不能流转或采伐,银行就要面对贷款风险。根据国家需要,可以将一定范围的经济林划为生态公益林,经济林被划为生态公益林后,抵押的经济林将被禁伐或者被限伐。如果不能解决抵押物的处置问题,就不能解决金融机构的后顾之忧,也就不能解决林业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

发展方向

规范林权评估。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山林调查规划状况,划定若干区域确定林木基准价。这样,既利于专业评估机构提高评估效率,也利于信贷人员把握林权评估的价值。

健全完善林权流转体系。放宽对私有林的采伐限制,对于林权抵押的林木可考虑优先安排采伐指标。提高县(市)林木收储中心的注册资本,从而使其全方位开展林木、林地的收储抵押、担保业务,更好地发挥县(市)林木收储中心在林权流转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建立林业风险补偿机制。参照当前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的做法,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按年度贷款额的千分之五给予补偿,用于补偿林权抵押贷款的损失。

(作者单位:塔河林业局凯达木业公司)

第14篇:合水县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合水县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拓宽林业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和《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银发[2009]17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借款人以其依法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合水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可依法用于贷款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国有、集体、农民自留山、商品林、自留地、承包到户的林木和拍卖等形式获得所有权的林木,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依法规定的林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林权)。

第六条

借款人向承办银行以林权抵押申请贷款只能抵押一次,严禁在银行系统多头抵押,进行重复贷款。

第二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

第七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必须产权清晰、主体明确,并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

第八条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用材林、经济林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第九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第十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特种用途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须经县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借款人无论以何种形式的林地(个人所有,合伙人共有,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林权抵押时,必须由抵押人或抵押权人聘请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并出据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机构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对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

第三章 贷款条件和用途

第十四条

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发展有前景;

(二)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及债务记录;

(三)资产负债率低于60%;

(四)有贷款人和具有管辖权的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或有第三人以其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保证人;

(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林权抵押贷款的主要用途:

(一)营造速丰林、经济林或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基地;

(二)发展林下经济(如:森林蔬菜、森林畜牧、森林旅游、林区种养殖);

(三)林(农)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加工、流通;

(四)购置林(农)生产机器设施;

(五)与发展农村经济密切相关的其他产业。

第四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担保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合理确定林业贷款期限,林业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各类林业贷款利率,对于符合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第十八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积极推行森林资源抵押贷款,按规定的程序发放贷款。

第十九条

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办林业融资担保业务,大力推进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体,由林业企业和林农自愿入会或出资组建的互助性担保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鼓励各类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林业生产发展的融资担保服务。

第二十条

各承办银行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林权抵押贷款登记台帐,台帐登记应与其发放的林权抵押贷款情况一致。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书面林权抵押借款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证件或法人证件;

(二)林权证;

(三)属于集体林权地的要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四)贷款人认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作出是否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一致意见,并签订林权抵押合同。

第二十三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正式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三)林权证;

(四)林权抵押合同;

(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凭借款人抵押申请书、林权证和其他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于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同时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备案制度,如实填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簿》,以备查阅。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在该抵押物《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和县人民政府发放的《山林他项权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登记证》编号、日期,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林权证原件交县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保存。抵押人持林权证复印件备查。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根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山林他项权证》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的50%—70%折算贷款额度,按规定权限报批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依据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并依法对借款人的借款使用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林权抵押终止。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原《登记证》和《他项权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林权证原件返还抵押人。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抵押权人在提供抵押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有效证明的情况下,也可单方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手续,续期不限。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林权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将山林再次抵押或进行林权流转,林权登记机关不得为已抵押的林权办理一切手续,由此而造成的经济后果,由林权登记机关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林权抵押期间,抵押人原则上不能采伐被抵押的森林、林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的,须经抵押权人审核同意后,按照县林业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商品材产量,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采伐作业设计,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按采伐作业设计采伐。

第三十一条

各级森林公安、资源林政、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被抵押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防止乱砍滥伐、森林火灾、病虫害等人为和自然灾害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根据各地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林权抵押借款、贷款人的还款需要,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合理安排木材生产计划,保证借款人有效偿还到期贷款。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或抵押权人在不改变林地用途前提下有权采取招标、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处理其抵押的林权,用变卖的森林资源活立木的价款优先受偿,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协助双方办理相关手续和处置抵押的林权。

第三十三条

承办银行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内部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与林权抵押登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相配套的管理操作办法,支持林业信贷业务,实现兴林富民。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林权抵押贷款的工作人员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的过程中违规操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按照党纪政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合水县支行和合水县林业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5篇:祁门县林权抵押贷款操作规程

祁门县林权抵押贷款操作规程

祁门县林权抵押贷款操作规程

为了推进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步伐,增强林业发展活力,加强银林合作,拓宽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和省林业厅《关于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通知》,按照《祁门县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林权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行为。

二、申请贷款对象和条件

㈠申请抵押贷款对象(借款人)为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㈡借款人申请条件

1、遵纪守法,资信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2、遵守林业法律法规,无不良经营记录;

3、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物,并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㈢经林业部门和贷款人共同认可可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㈣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1、权属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2、未依法进行林权登记取得《林权证》;

3、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㈤集体所有或企业所有的林权抵押前,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共有的林木资产,抵押人须有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国有单位林权抵押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同意。

三、抵押贷款程序

㈠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同意后经当地乡镇林业站核实,填写《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报县林业局。

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和林业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法人代表证明或有效身份证件;

2、林权证;

3、相关会议记录或批准文件。

4、贷款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㈢县林业局根据上报的材料,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人员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㈣贷款人根据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的50-70%并结合市场、政策等因素折算贷款额度,与贷款人签订林权抵押贷款合同。但对利用世界银行等有偿资金营造的林木,应相应降低贷款比例。

㈤贷款期限具体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商议后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

㈥林业局根据林权抵押贷款合同,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簿》登记手续,开具《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

㈦贷款人凭《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 ㈧发放贷款后,借款人应将贷款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交县林业局备案。县林业局及时书面通知抵押物所属乡镇林业站和相关职能股室。

㈨所属乡镇林业站和相关职能股室应对抵押物进行登记入档,并加强监管。抵押物未经贷款人同意,不予设计、批准营林生产活动,不予发放采集证、采伐许可证和准运证等,不予办理林权流转手续。 ㈩在抵押贷款期间,已抵押的森林、林木、林地仍由林权权利人经营管理。

(十一)借款人不能按约还款的,林业部门应当协助贷款人对抵押物进行公开依法转让、拍卖。

四、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6篇:抵押贷款审查报告

贷款审查报告

我社在借款人及信贷员提供的调查资料在基础上,根据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关于信贷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该笔贷款的内容调查情况如下:

一、借款人借款资格的审查:

借款人段立勇,年龄44岁,家住廊坊市永清镇西养马庄村,身份证号13282519670819041X,从事交通运输行业,借款人现有资产117万元,无债务,管理经营能力较强,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符合农村信用社关于对借款人贷款资格的要求,符合贷款条件。

二、对借款内容的审查:

此笔借款用途为大型汽车,期限11个月,利率8.939167‰,金额为390000元,借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盈利能力较强,第一还款来源充足,保证人(出质人)有明确的签字承诺。且贷款手续完备。

三、对抵质押物的审查:

该笔贷款的抵质押物为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价值717069.19元,真实合法,具有易变现易保管的特点,符合关于抵质押物的要求。

四、对合同条款的审查

该笔贷款合同条款合规合法,借款凭证内容填写齐全,手续完备,审批和咨询程序合规。

五、审查报告:

经审查,此笔贷款合同要素齐全和文本附件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符合农村信用社相关规定,同意办理短期抵押贷款390000元,期限11个月,用途购买大型汽车,利率8.939167‰。

审查人:

2011年6月22日

第17篇: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江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使用渠道,优化信贷投放结构,规范林权抵押贷款发放和管理,防范信贷风险,配合全省林业产权制度配套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贷款对象为符合《贷款通则》、《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中规定的客户。

第四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低于60%;

(三)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四)有农村信用社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本人或第三人的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

(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

第五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应座落在信用社经营辖区境内,抵押人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林业产权证明,并有拟抵押林地明确的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止、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相关资料供农村信用社审核。

第六条 凡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且无山林权属纠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资产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均可作为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第七条 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国家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八条 企业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时,必须按章程或协议等规定办理。以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是国家无偿划拨林权的,还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出让手续;以合法的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 抵押物在办理抵押登记及抵押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或借款人承担。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程序为:

贷款申请→贷款受理→贷款调查→贷款审查、审议→贷款授信→签订信贷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及检查→贷款归还。

第十一条 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一)自然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材料:

1、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申请书;

3、森林资源产权证明;

4、林权证所有者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6、《同意抵押意见书》;

7、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法人客户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材料:

1、借款申请书;

2、森林资源产权证明;

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6、机构代码证;

7、有效贷款卡;

8、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9、借款单位法定代表人、股东个人出具的为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函;

10、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或公司、企业章程;

11、公司、企业出具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集体企业出具的上级部门证明及集体代表讨论通过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林权资产管理部门出具对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同意抵押意见书》;

12、财政部门或会计事务所核准的借款前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借款人前一个季度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等;

13、农村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应当进行资产评估,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凡贷款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贷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根据评估报告,按评估价值的60%(含)以内自主确定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后,应共同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林权证、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取得《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书》后,填写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第十六条 借款人全部还清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后,抵押合同自行终止,抵押人应当持还款证明、抵押登记证明书等到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抵押期内如需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

数额、期限、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原《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七条 农村信用社应根据借款用途、林业生产周期、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发放中长期贷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期还款计划。

第十八条 各地农村信用社对林权抵押贷款利率实行优惠政策,原则上上浮幅度不超过国家法定基准利率的50%。

第六章 贷款管理及抵押物监管和处置

第十九条 农村信用社应在抵押合同中明确:森林资源资产抵押期间,未经农村信用社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馈赠、采伐、再次抵押、转让等。在抵押期内确有需要对抵押物进行采伐的,须经农村信用社书面同意,采伐所得优先用于归还贷款;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时,借款人或担保人应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后,农村信用社要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落实贷后管理责任人,履行贷后管理和检查职责。

第二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建立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登记台账,对贷款实行信息监测,做好对贷款及抵押物信息的跟踪记录。农村信用社贷款责任人至少按季监督、检查借款人及已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申请和使用贷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农村信用社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等资料;不如实向提供其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等资料;

(二)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或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

(三)未经农村信用社同意,将设定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出售、转让、采伐、馈赠或重复抵押;

(四)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

(五)拒绝接受农村信用社对其资金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的监督;

(六)抽逃出资、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而影响贷款的安全;

(七)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债权、抵押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措施;

(八)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在财产继承范围内履行借款合同;

(九)违反本办法和贷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若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立即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按规定处以罚息;

(四)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款,偿还贷款本息;

(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处分抵押物,清偿贷款本息;

(六)农村信用社认为适当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为有效实现对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监管,农村信用社可以与林业部门协议或聘请林业工作站相关人员作为联络人,帮助管理抵押森林资源资产。同时,要积极协调配合各级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对森林资源资产的保护工作,防止盗砍滥伐、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与林业、保险等部门协商,积极引入林权抵押贷款保险机制。

第二十五条 处置已作抵押的林权,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拍卖。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竞价方式,将已抵押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二)变卖。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林权以一般买卖的方式出让给他人,所得价款由农村信用社优先受偿;

(三)折价。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同意,将抵押的林权按市场价格折后价款直接抵偿债务;

(四)诉讼。当农村信用社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达成协商处置抵押林权的,农村信用社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信用社处分抵押物时,要积极争取林业部门的支持,其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应当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索应偿还的部分;其价款超过贷款本息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邀请有林业专业资质和技能的机构或人员对信贷人员进行森林资源资产有关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为有效防范和分散信贷风险,各地农村信用社应引导林农或林业企业建立林业合作社或林业协会等互助组织,发放联保、信用共同体等方式的贷款。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18篇: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

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一般程序为:

1、先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达成贷款意向,一般林业放贷金融机构为农行或信用社;

2、然后找有林业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抵押贷款评估;

3、拿到评估报告后,再将林权证、公司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去放贷银行办理抵押申请和贷款申请;

4、银行受理后,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5、到当地县级林业系统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取得林权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

6、将林权证、抵押证明(或他项权证)交银行,银行放款。

二、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应向林业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1、《林权证》

2、《林权抵押贷款协议书》

3、《林权抵押合同》

4、《借款合同》

5、《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6、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程序是什么:

按照《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有关抵押贷款程序规定。具体申办程序为:(1)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2)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3)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4)签订抵押合同;(5)申请抵押登记;(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7)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四、哪些资源资产不能用于抵押贷款:

不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有:

(1)对已划为的生态公益林,包括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和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4)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5)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哪些森林资源资产可以用于抵押贷款

可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有:(1)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2)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3)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使用权。

林权登记(含变更、抵押登记) 办理程序

1、林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附表五);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林权核查登记表(林地权利人属集体要填写此表)

林权权利人凭林木、林地权属证明向当地林业站申请,经公榜(时间10天)、现场审核、公示(时间1个月)后,无异议的登记造册,报市林业局审核。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三、

四、

五、六条

办结时限:2个月

收费标准:工本费每证5元。

勘测费按勘测面积分段累计征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3元,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林权登记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包括1000公顷),35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2元;林权登记面积在3500公顷以上(包括3500公顷)7000公顷以下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5元;林权登记面积在7000公顷以上(包括7000公顷)的,每公顷收费标准为1元;林权登记面积在5万公顷以上的,勘测费按5万公顷计收。

收费依据:计价格[2001]1998号,粤价[2002]129号

2、林权发生变更的,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灭失的,原林权权利人应当到初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林权权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林权登记申请表; 林权证;

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

(2)市林业局对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林权权利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要求林权权利人补充材料。对已经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天。

对经审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登记申请,市林业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登记: 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 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 无权属争议;

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审批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 办结时限:3个月

3、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

日起生效。

(1)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表七);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3)抵押合同; (4)林权证;

(5)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

(6)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7)抵押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林权证》及原《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审批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4]89号)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林权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县、镇、村委会各一份存档,由林权权利人按宗地填写申请。

2、单位(个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3、通讯地址:单位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的联系地址。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填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如村长、村委会主任、镇长;是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

5、身份证码:是单位的填写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6、登记类型、登记权利内容:在所申请的项目中打“√”,非申请的项目要打“/”。

7、座落:填写申请的宗地所在具体行政位置。如××省××县××镇××村。

8、小地名:地形图上标有地名的应以地形图上的为准,地形图上没有的用当地群众普遍认可的地名。

9、株数:对于难以用面积准确表明的,要填写株数。如零星树木、四旁树木和农田林网等。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成片的森林、林木能够用面积准确表明的,株数一栏可以不填写。

10、主要权利依据及附图:根据林权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供能证明其林权权利的主要材料名称:如解放初期的土地证、20世纪80年代发给的旧林权证、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山林纠纷的裁决书、山林纠纷双方调解协议书等。

11、林权共有者权利说明: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林权权利人,但又不构成股份公司或单位时,由共有林权权利人举荐代表一人填在[单位(个人)]栏中。在此栏中说明其他林权权利人姓名及主要权利。

12、集体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意见:单位或个人申请集体林地使用权时由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如村长、村委会主任、镇长)填写:同意办证或不同意办证(并说明理由)。

13、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由县级林业局填写。

14、发证机关意见:由县级人民政府填写。

15、某项“栏目”的内容如果没有,要打“/”。

第19篇: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

施意见》的通知 (贵银发〔2009〕155号)

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地州市财政局、林业局,银监分局、贵阳各银监办,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贵阳分行,贵阳市商业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贵州省财政厅

 贵州省林业厅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贵州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会 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基本界定

(一)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其所依托的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因政府规划调整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降低抵押林权价值的,政府给予的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或赔偿,应优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二)可用于抵押的林权:商品林区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取得的荒山用来植树造林,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使用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不得抵押的林权: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林权(农村居民在其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四)国有林权、集体林权和共有林权的抵押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集体所有的林权进行抵押的,要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出具贷款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息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

2.以共有林权进行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并出具贷款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息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

3.以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公司取得的林权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应出具贷款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息时,同意抵押林权流转的书面文件,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国有林业等事业单位用林权抵押的,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用林权抵押的,须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用林权抵押的,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没有明确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通过并形成股东决议。

(五)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林权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或者第三人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申请借款或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贷款相关事项

(一)借款人应提供下列资料:身份证明(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受身份和地域的限制,外商应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或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登记机关核发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需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应出具第三人担保意向函等相关文件资料;各类金融机构规定提供的相关资料。

抵押权人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后,以书面形式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对林权抵押价值认定一致的,可进行协议评估;价值认定有异议,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林权价值进行评估的,抵押人需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抵押权人参考评估价值和抵押人提供的有关投资依据(主要包括生产、经营、管护费用等)合理确定抵押物的价值和抵押率。其中,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评估值的50%。

林权抵押后,经评估机构评估,该林权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重复抵押,但不得超过余额部分。抵押人在抵押期限内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三)金融机构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第三方外部评级结果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科学确定担保机构的担保放大倍数,对以林权抵押为主要反担保措施的担保公司,担保倍数可放大到10倍。

(四)已建立林权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条款中应约定“该宗林权设作抵押时,保险赔偿的优先受益人为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接受已经保险的林权抵押后,应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五)林权抵押贷款资金应用于下列用途:直接从事林业生产、造林、育林生产费用,购买修理林业机具等;从事与林业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林产品经营、流通;其他农业生产生活资金需求。

(六)林权抵押贷款期限最长可为10年,但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的林权使用剩余期限。

(七)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信用贷款利率参照“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信用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管理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具体要求按《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林计发〔2004〕89号)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拟抵押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对其他权属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行备案制。

(二)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或进行林木采伐等,林权登记机关不得为抵押林权的流转办理变更登记,采伐审批机关不得批准或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在林权抵押期间,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森林、林木,抵押人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可以申请进行采伐。采伐审批机关办理林木采伐证时,应当查看抵押权人签字盖章的同意书后方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抵押人必须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采伐树木,且其收入必须全额或按抵押物的抵押率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四)抵押权人因处置抵押物需要采伐林木的,采伐审批机关应按规定优先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五)各金融机构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抵押贷款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保障措施

(一)有条件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对抵押权人需在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处置抵押林权的,林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方应予积极支持,并减免抵押权人相关交易费用。

(二)对林业贷款发放比例高的农村信用社等县域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将根据其增加林业信贷投放的合理需求,通过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和适当延长再贷款期限等方式,提供流动性支持。

(三)积极探索将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进行统筹安排,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策手段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扩大森林投保面积。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展森林保险业务,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

(四)鼓励和支持各级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增加林业贷款贴息和森林保险补贴资金,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或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

(五)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贷款逾期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林权的处置工作。

(六)金融机构林业贷款的考核适用《中国银监会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09〕3号)对涉农贷款的相关规定;林业贷款的呆账核销、损失准备金提取等适用财政部有关对涉农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规定。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8日 (地方法规)

第20篇:信阳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信阳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保监局 林业局 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1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信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林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或转让已经抵押的林权,借款人不能偿还本金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信阳市行政区域内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办理贷款的相关行为。

第五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林地使用权,必须产权清晰,并取得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林权抵押登记工作由县级(含)以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应在林权证上记载办理抵押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有关事项。

第二章 抵押林权的范围、条件与期限

第六条

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一)用材林、经济林(含茶林)、薪炭林等商品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含茶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含茶林)、薪炭林等商品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宜林地的林地使用权;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权。

第七条

下列林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林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国家无偿划拨的森林资源资产;

(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第八条

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抵押时,该森林、林木占用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

第九条

以集体所有林权以及共有林权、承包经营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集体所有林权进行抵押的,要有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和流转的决议及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和流转的书面证明;

(二)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三)以承包经营的林权抵押的,应取得发包方和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该林权抵押和流转的书面证明。

第十条

以国有林权或以公司所有的林权抵押的,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国有林权抵押的,需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审批机关批准;

(二)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在林权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因政府规划而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降低抵押林权价值的,政府给予的降低林权价值部分的补偿,应优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第十二条

林权抵押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未发包的林地使用权抵押的,最长不得超过70年。

第十三条

抵押人在抵押林权设立前已经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应将该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交抵押权人代为保管,并由抵押合同双方向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林权抵押设立后,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办理林权转让、承包、再抵押,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采伐许可证,不得办理抵押林权转让变更手续。

第三章

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

贷款对象为信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者其他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林业企业、林业合作组织。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自然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者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少于30%;

5、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

(二)林业企业和林业合作组织

1、持有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者从事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3、经营活动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项目投资中,原则上自有资金比例不少于30%;

5、在贷款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6、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贷款银行或信用社的财务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符合授信要求;

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借款应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决议;

8、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能力。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六条

办理林权抵押贷款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抵押贷款申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交书面贷款申请,提供本办法第十五条的基本条件的证件、证明,并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

(二)林权价值评估。林权抵押价值可以由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进行评估。抵押权人要求对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抵押人需聘请经抵押权人认可的具有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进行评估。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评估应按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的规定办理。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对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评估项目予以核准或备案。

(三)确认评估结果。林权价值评估结果需得到贷款人的认可,贷款人有理由认为评估不实的,可以要求借款人重新评估;因评估机构出具失实的评估报告造成贷款损失的,评估单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签订借款、抵押合同。

(五)办理林权抵押登记。

(六)办理林权抵押保险。贷款人应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的林权在贷款期限内办理保险,连续投保期限不得低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保险合同中应注明贷款人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益人。保险公司应针对性开发出适合信阳林业发展状况的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建立林业保险体系,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

(七)按照贷款人的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拟抵押的国有林权价值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对其他权属的林权价值评估实行备案制。

第十八条

评估费用按照市物价局核准的事业性收费标准收取,登记机构免收登记费用。

第五章

抵押登记

第十九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文件资料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四)抵押物权属有关证明;

(五)拟抵押林权需要评估的,还应提供评估报告;

(六)登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其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楚、有效;

(四)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

(五)抵押物中是否有属于禁止抵押的内容;

(六)抵押期限是否超出法定的年限。

第二十一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登记。对于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在该抵押物的《林权证》的“注记”栏内载明抵押登记的主要内容,发给抵押权人《林权抵押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林权抵押登记证》的编号、日期、经办人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或专用章;对于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退回申请材料。

第二十二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林权抵押登记电子信息系统,收录林权抵押登记的相关信息,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基础数据库,方便银行查询和贷款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持变更林权抵押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对签订最高额抵押的,在最高额抵押有效期限内的每笔贷款业务不需要重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满、借贷双方提前解除抵押合同或抵押物灭失的,借款人应持贷款人贷款收回凭证、提前解除合同协议、灭失凭证、《林权抵押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贷款用途、方式、期限、利率、抵押率

第二十六条 林权抵押贷款资金应用于下列用途:

(一)从事林业生产、造林、育林生产费用,购买、修理林业机具等;

(二)从事林产品开发、生产、加工,林产品经营、流通;

(三)从事与林业生产经营及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方面。

第二十七条

林权抵押贷款的方式主要包括:林权直接贷款、林农小额循环贷款、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中心担保贷款和林业专业合作社(公司+基地﹢林农)担保贷款。

(一)林权直接贷款

1、借款人可以依法以其拥有的林权直接向银行抵押贷款

2、贷款程序按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办理;

3、抵押登记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二)林农小额循环贷款

1、实行“集中评定、一次登记、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2、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社根据林农的个人信誉、生产经营状况及其所拥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情况对林农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按信用等级核定相应的贷款限额,并一次性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证;

3、林农可以凭贷款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发证银行、信用社营业网点直接办理限额内的贷款;

4、林权抵押登记时效应与贷款证的时效相一致;

5、林农小额循环贷款额度控制在五万元以下;

6、银行、信用社应参照农户贷款档案管理要求,按户建立林农小额循环贷款档案。

其他个体林业经营户和小规模林业企业的小额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参照林农小额循环贷款办法执行。

(三)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担保贷款

1、银行、信用社与森林资源收储中心签订贷款担保合作协议,按照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注册资本金的一定倍数确定其担保的最高限额和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

2、借款人向银行贷款,由森林资源收储中心进行担保,借款人以其拥有的林权向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提供反担保。

(四)林业专业合作社(公司+基地﹢林农)担保贷款

1、银行、信用社与林业专业合作社签订林权抵押担保协议,由林业专业合作社为其社员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控制在林业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金的70%。

2、社员以其林权或其有权处分的财产做抵押与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协议。

3、借款人以其自身的其他财产向林业专业合作社提供反担保。

4、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向林业专业合作社购买良种、生产资料、技术服务等特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

贷款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应根据林业的经济特征、林权证期限、资金用途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具体期限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贷款利率

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但是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于已办理林权抵押的小额林农贷款业务,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第三十条

抵押率,即林权抵押贷款与评估价值之比,分别为:

(一)用材林的幼龄林和竹林的幼龄林、产出前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40%;

(二)用材林的中龄林、近熟林,盛果期的经济林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50%;

(三)用材林的成、过熟林和竹林的成、过熟林的抵押率不超过评估值的60%。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当在林权抵押期间管理和培育好森林、林木,维护抵押物的安全。贷款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监督、检查抵押物的管理情况。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办理抵押手续的抵押物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限内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人故意隐瞒林权已抵押登记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机关重复登记的,该登记无效。

第三十三条

在林权抵押期间,对符合采伐条件的抵押森林、林木,抵押人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可以申请进行采伐,其收入必须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优先安排林木采伐指标用于借款人偿还到期林业贷款。

第三十四条

抵押权人因处置抵押物需要采伐林木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优先予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对抵押权人需在林业产权交易市场处置抵押林权的,林业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方应予积极支持,并减免抵押权人相关交易费用。

第三十六条

借款人在林权抵押的贷款到期后,故意逃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对抵押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林权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置。

贷款人处置已作贷款抵押的林权,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 折价。林权抵押贷款履行期满后,借款人未履行债务,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将抵押的林权按一定的市场价格折合成价款直接抵偿债务;

(二) 拍卖。即通过竞价的方式,将已抵押的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偿还贷款本息;

(三) 变卖。即将已抵押的林权以一般的买卖方式出让给他人。其价格由贷款人、借款人、受让人三方确定。所得价款由贷款人优先受偿;

(四) 收购。在抵押林权处置中,借款人、贷款人、抵押人可以与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共同协商,由森林资源收储中心收购被抵押的林权,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在支付相应的对价后,取得林权抵押权和流转该林权的权利。森林资源收储中心可以其收购的林权向贷款人申请抵押贷款,贷款人可对其收储期间的贷款利率给予优惠。

(五) 诉讼。在贷款人本息得不到清偿、并与借款人协商达不到清偿目的时,贷款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实现贷款本息的清偿。

第三十七条

各级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林权抵押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盗砍滥伐、火灾、病虫害等灾害的发生。

第三十八条

林权抵押登记经办人员徇私舞弊,对明知不符合登记规定的林权办理登记手续,未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警告;造成损失的,登记机关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进行追偿,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贷款银行、信用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和内控措施等管理规定,以加强风险防控。

第四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林业资源收储机构、林权交易机构和林权评估机构,并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信阳市中心支行、信阳市林业局、信阳市银监分局、信阳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两权抵押贷款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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