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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征信业发展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0-03-01 21:46: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从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经验来看,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都是以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基础的。企业征信业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已经有170余年的历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规则体系,对完善市场体系、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的企业征信行业经过10余年的发展,从无到有,逐渐壮大,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对经济发展和市场秩序规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总体上来说,我国的企业征信行业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距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差甚远。可以说,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秩序混乱、企业失信行为大量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企业征信制度没有真正建立和完善起来。因此,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促进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已成为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的当务之急。

一、企业征信的作用及行业管理模式的国际比较

(一)征信概念的界定征信(Credit Checking或Credit Investigation)源于左传:“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具体涵义是指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从行业分工的角度看,征信对应着有关信息产品的收集、加工和生产,而不强调信用管理咨询或顾问服务。资信调查服务(CRS-Credt Reporting Service)是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中的一项最普遍、最基本的业务,它是专业服务机构(即通常意义的征信公司)代理客户对交易另一方的资历、信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判断,为决策人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或者处理逾期帐款、经济纠纷等决策提供参考。

(二)征信的产生及其作用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于1830年在英国伦敦成立,其成立的初衷是向贸易双方提供对方背景和资信信息服务,防止交易双方相互不信任和诈骗行为,减少交易摩擦,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征信服务业的快速发展则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二战后,一些国家经过经济恢复时期后,到60年代普遍进入了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国内外贸易量大幅度增加,交易范围日益广泛,企业征信的业务量也随之迅速增大,从而进入了大规模信用交易的时代。又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发达国家的征信服务业已经比较成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运作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对各国经济发展和规范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企业征信服务无论对于国家宏观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还是对于企业微观信用管理来说,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没有完善的企业征信服务,企业间的信用交易行为就无法顺利进行,也不可能建立一个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为,在经贸活动中,地域差异和信息不对称导致合作双方互相不了解情况,信用状况信息的不充分给交易双方带来许多麻烦,也给一些欺诈行为以可乘之机,使得社会交易成本上升,一些企业吃亏上当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委托一个独立、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对合作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和信用咨询,可以使交易决策更有依据,从而保障整个交易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说,企业征信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一是能够增强企业间信用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二是有利于建立企业信用的记录、监督和约束机制;三是有助于为企业的交易和信用管理决策提供信息和评估支持;四是为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合作提供资信信息方面的支持;五是为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三)征信行业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自从世界上第一家征信公司在伦敦成立至今已有170多年的历史,经过发展,各国对企业信用行业的管理都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模式。具体来说,目前国外发达国家对企业征信服务行业的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中央银行信贷登记系统登记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登记和个人消费信贷信息登记。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全国数据库和网络系统,征信加工的产品主要是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决策,这种模式以欧洲一些国家为代表。第二种:以征信公司的商业运作为主体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如美国,全国的企业、个人征信公司、追帐公司等基本上是以市场化运作为主。经过100多年来的激烈竞争,形成了目前由美国信用管理协会、邓白氏等著名公司为主体的美国信用管理系统,全方位向社会提供有偿商业征信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业信用研讨与教育、出版刊物等,这些公司的分支机构遍及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第三种:以银行业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为主体的企业征信管理体系,以日本为主要代表。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向会员银行提供企业及个人的征信服务,同时会员银行有义务如实提供客户的信用信息。除此之外,社会上还广泛存在一些商业性征信公司,对社会提供企业信用调查服务。以上几种企业征信发展和管理模式,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在信用较发达的国家,企业普遍都重视信用,注意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以此保障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国家经济活动的有序运行。

二、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现状及运行特点

(一)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产生与发展企业资信调查服务业在我国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经过近10年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我国对外贸易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即一些外商利用我国吸引外资的迫切性,损害我国外贸企业的利益,突出表现为我国外贸企业出现大量逾期应收帐款不能收回的问题。为了规避外贸中的信用风险,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将国外的信用风险管理技术和服务引入我国,首先由外经贸部计算中心与国外著名企业资信调查公司合作,为我国的外贸企业提供其海外贸易伙伴的资信调查

收入到“世界数据库(World Base)”中,但是这距我国的1000余万家工商注册企业数目还相差很远。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银行等政府和业务部门,当然还有相当一部分信息和数据直接来自于企业。从目前各政府部门对征信公司开放数据情况来看,只有工商部门基本实现了部分信息数据向社会开放,但开放的数据不完整,目前只有企业注册数据的开放,企业年检数据还没有开放,而且各地区工商部门开放的程度也不一致。另外,有些部门的数据是有偿开放的,这虽然是必要的,但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在现行的数据管理体制下,目前各征信公司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获得企业信用数据:一是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开的渠道获得;二是通过到被调查企业调查直接获取;三是通过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获得。而通过政府渠道获得信用数据又有以下几种情况:向正式开放企业信用数据的政府部门获得;各征信公司通过和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向合作部门获得相关数据;通过私人关系从政府部门获得。总体上来说,我国企业资信数据基本上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这对我国企业征信行业造成了很大影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企业信用数据收集困难,导致企业资信调查报告难以真实、准确、完整地描述被调查企业的资信情况,企业征信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2.市场不公平竞争日益严重,破坏了征信行业的市场秩序。有的征信公司利用自身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的特殊关系,可以低价地、顺利地获取相关信用资料,而有的征信公司却没有这种“天然”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3.数据收集成本较高,征信公司步履维艰。由于我国缺乏信用信息开放的相关法规和制度,一些政府部门和业务机构没有开放其拥有的企业资信数据,即使开放,收取的费用也较高,这造成了数据收集成本过高,造成征信公司盈利微薄,步履维艰,制约了征信市场的发展。造成我国企业信用数据封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开放无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开放企业信用数据很难界定数据开放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二是社会信息系统发展滞后,征信数据资源缺项太多,收集和协调征信数据的技术手段落后,经费不足;三是国有企业众多,占经济比重比较大,存在征信数据保密的传统,一些企业自我保护意识较强,不清楚应该开放何种数据;四是征信数据资源被一些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垄断,客观上制约了征信数据的开放;五是征信数据的市场价格难以把握,导致了信用信息收集成本过高。

(三)行业自律不足,执业技术规范不统一发达国家的企业征信行业均成立了行业协会,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等。行业协会在促进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业内交流、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征信行业尚没有行业协会,行业内缺乏自律机制。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以及制定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如征信报告格式标准、数据库建立标准等)和执业规范,保障整个行业的利益等都不能提上日程,严重制约了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

四、促进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但发展企业征信调查业,强化企业的征信意识,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的信用管理,无疑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征信行业还比较落后,企业在交易中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企业自身的信用行为也没有受到应有的监控和约束。我们认为,当务之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

(一)加快有关企业征信方面的立法工作参照其他国家有关信用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信用立法的现实情况,我国在企业征信方面的相关立法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是修改或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征信数据的开放和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并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者进行惩罚;二是尽快出台企业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案。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从长远考虑,它可起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净化经营环境、预防并惩处违法犯罪的作用。在修改《商业银行法》时,应该明确规定,何种商业银行的数据可以开放,商业银行数据的取得、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商业银行数据商业化的原则界定,数据商业化的经营方式等。制定新的信用立法,首要的应该是出台“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新的立法应该明确,企业必须开放的数据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对公众提供不真实数据的惩罚,另外还应明确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

(二)政府在企业征信行业发展过程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在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应是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而不应参与主办征信机构,否则就失去了征信服务的中立、公正、客观的性质。具体来说,政府在促进征信行业发展中应发挥以下职能:1.依法向社会开放所拥有的企业信用数据各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以保障一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征信数据开放的通行做法,如部分国家将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2.对企业征信行业进行行业管理行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执业规则的制定等内容。根据企业征信行业的特点及国际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政府对企业征信行业的行业管理不宜介入过多。企业征信行业是一个相对充分竞争的市场,从其性质上来说,该行业属于信息咨询行业,服务对象仅限于委托企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其提供的信用调查分析报告仅供委托企业参考,不构成公众投资决策的依据,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企业征信行业在市场准入(包括机构

准入和人员准入)方面应该是开放式的,可以按照国家对信息咨询行业的管理和规范方式进行工商注册及年检。而在行业技术标准及执业规则等方面,政府主管部门(目前为国家统计局民间和社会调查管理处)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

(三)信用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是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关键企业资信数据库是企业信用信息搜集、信用记录的一种重要形式,按照用途和信息内容的不同,企业资信数据库可分为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资信数据库、企业信用(付款)记录数据库、坏帐数据库(黑名单)、往来票据拒付数据库等。信用数据库的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激励机制,即守信用的企业在数据库中将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从而可以帮助其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增大其市场交易中的无形资产,并由此得到更多的商业机会。二是惩罚机制,具体的惩罚措施是,各数据库的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收集到的企业失信情况记录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在数据库中,使失信者接受社会惩罚。从企业资信数据库的开放情况来看,世界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通过立法强制企业公布自己的信用数据,如英国、意大利、荷兰等国家。这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无论企业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其“资产负债表”必须能够公开索取,并明确规定相关政府部门所拥有的企业财务报表向社会开放。另一种模式是政府不强制企业公布自己的信用数据,但企业自愿将自己的信用数据提供给征信公司,这类国家以美国最为典型。在美国,没有专门针对企业资信调查服务及企业征信数据的立法,当征信公司要求一个非上市公司提供其财务报表时,被调查企业可以向征信公司提供其所要求的数据,也可以拒绝提供数据。但在现实中,在征信数据开放和扩大信用交易额的选择中,企业一定倾向于前者,因为企业希望将自己的数据提供给征信公司,希望客户了解自己,以便扩大信用交易。根据国外企业信用数据库建立的经验和我国的现实情况,我们认为,我国企业信用数据库应该分为三个层次来建立。1.政府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管理目前,我国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对企业实行行政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均获有大量企业资信信息。为促进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以完善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这些政府部门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建立自己的数据库,如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还款记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政府组建的这些数据库可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开放,但是价格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此外,政府管理部门也应当根据企业征信需求建立一些专门的企业征信数据,为企业提供服务。例如,日本通产省专门斥巨资建立了“海外企业数据库”,记录每个与日本企业交易过的海外客户信用信息资料,专门供日本商社在对外贸易合作时查询使用。2.行业内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运行由于企业的交易活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专业性,在同一个行业范围内,企业的信用资料较为集中,因此,以行业为主形成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是征信服务的另一个重要形式。在行业内资信数据库的建立方面,各行业组织(协会)应承担起建立本行业内企业资信数据库的职责,如轻工协会、冶金协会、纺织协会等。由于行业协会一般来说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力,因此,在国外行业协会的工作职能中,企业征信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是以自愿和互换的原则进行的。例如,在某个细分的行业内的企业中建立“信用交换机制”,凡是加入该组织的企业,均须将自身的信用资料及有关的信用记录提供出来,以此享有查询其他成员信用资料的权利。行业内的资信数据库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向非会员开放。3.征信机构资信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由专业的资信调查公司、信用评估机构建立的企业资信数据库是目前国内外企业征信数据的一个重要来源。这些机构由于要给客户提供规范的资信调查服务和信用评估服务,因此,其建立的资信数据库具有数据量大、信息齐全、信息更新较快的特点。目前国内各征信公司均建立了自己的征信数据库,但由于建立这样的数据库需要可靠的数据来源和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征信机构有能力建立一个满足资信调查和信用评估的资信数据库。因此,对征信公司自身而言,今后应该加强这方面的投入,扩大自己的数据库并及时更新有关数据。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我国目前没有设置信用管理局这样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而且将来也没有必要专门设立这样的部门。在这种情况下,成立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协会显得特别迫切。这一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开展信用管理与应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关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制订征信行业规划和从业标准以及行业的各种规章制度;协调行业与政府及各方面的关系;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等。

(五)惩罚机制的建立是征信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建立惩罚机制,根据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依法设置的惩罚机制能够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让遵纪守法的企业能够得到保护和发展,而将不守信用的企业从市场中摒弃,并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在一定的时段内,阻止它们再度进入市场。就征信行业的惩罚机制建立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建立合理的惩罚尺度,以对不同程度的失信行为施以相应的处罚;建立快速收到有关失信行为的信息或举报机制;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企业的不良信用按照时间长短不同记录于各相关数据库中;建立被惩罚人申诉机制;对诬告、诽谤者诉诸法律。本报告为“建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研究”系列报告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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