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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分为四卷考察

发布时间:2020-03-03 11:42: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司法考试分为四卷考察,如何取得司考的高分呢?其实秘诀在于卷一,卷一复习好了,你不想考高分都难。

司法考试第一卷的内容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经济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第一卷的知识点比较散,面比较广,知识点之间的关联性比较小。对于这种状况,笔者建议考生复习时要“忠于知识,精于方法”,即在认真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上寻找考试方法。

法理学:考查的基本上是理论知识,这两年的司法考试在第四卷加大了法理学的考查力度,这要求考生在复习时不仅要注重概念和基本理论的记忆和理解,还要求考生能将理论灵活运用于生活实践。第一卷和第四卷对法理学的考查程度不同,应区别对待。就第一卷而言,概念性题目多,记忆性题目多于分析性的题目。因此复习时就得在概念上下功夫,掌握其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并作相关题目达到知识的灵活运用。

宪法学:司法考试考查的基本上是宪法及宪法性文件的具体规定,所以细致掌握法条对于宪法学的复习非常重要。宪法学在司法考试中重点比较突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一是各国家机构的职能区分,特别要注意掌握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国家主席的职能。二是四次修宪的内容。三是选举制度。宪法学的考点相对比较集中,建议考生对应历年考题复习。

法制史:虽然这一部分分值很少,但是法制史基本上都是记忆性的知识,所以认真复习这一部分可以确保高分数。

经济法学:这一部分涉及的理论少,法条多,分值也不大,但内容十分庞杂,很多部门法之间相互联系很少甚至没有联系,复习起来难度比较大。从分值看,劳动法是最重要的,其次是税法(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证券法。复习时应注意:一是对重要的部门法要全面撒网,对小法则重点捕捞;二是对于每年新修改的法律和大纲新增加的内容要重点掌握,如今年的证券法、个人所得税法;三是练习必不可少,尤其是历年真题;四是这一部分的考查方法雷同,比如对于某一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考查,或者某一个法律行为几种具体形态的考查,若某一法条的规定超过三款的,都有可能做成选择题进行考查。

“三国”(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内容比较抽象,复习时主要以书为主,以法条为辅。这部分考题有如下特点:一是考题虽然仅在第一卷考查,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题目很长,若全部阅读则耗时过长,应注意答题技巧。二是时政性强,通常会涉及国际上的热点问题,因此在备考时必须适当补充此方面的背景素材。

法律职业道德:该部分法条数量比较少,是第一卷里最容易拿分的部分。建议在考前突击复习即可。

综上,对于第一卷的复习给考生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法理学、法制史、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这几部分集中复习参考书,其他部分集中复习法条。

第二,应当将第一卷作为重点复习阶段和冲刺阶段的复习重点。由于这一部分内容的内在联系不多,可穿插在几大法的复习间隙,安排零碎的时间进行复习。

第三,第一卷记忆性试题较多,所以记忆一定要准确,切忌模棱两可。对于记忆量大而分值较小的知识点,可适当考虑放弃。

第四,认真研究学法网司法考试题库内的司考历年真题,找出出题思路和复习重点。

【司法考试复习方法】如何打造坚实的司考“地基”

【司考复习方法】复习昨天的知识远比学习新的知识重要得多。所以,要抽出一定的时间不学习新东西,专门用于测验和回顾、反思,查漏补缺,复习学习过的知识;待续~~ •

【司考复习方法】每周抽15分钟反思一周学习情况,看学习效果的好坏制定下周的学习计划。直至找到适合自己的复习方法。待续~~ •

【司考复习方法】每月抽30分钟在不受打扰的情况下回顾当月学习情况,制定下月学习计划。参加司考的学生都会在几个月内完成复习,基本上以月为单位备考。待续~~ •

【司考复习方法】通过在学法网司法考试题库反复演练真题达到查漏补缺、掌握法条、强化记忆、完善考点体系的目的。

【司考复习方法】法条的记忆不能单凭强记,需要理解。法条是“三大本”的“缩影”,简洁到没有法律基础的人根本看不到它背后深刻的法律内涵。因此对法条的记忆,要理解,要重视教材和法规的结合。待续~~ •

【司考复习方法】“金字塔式做笔记方法”。笔记可直接记在法规上,或某一本比较全面的辅导书上。有时候几个字就能代表几百字的知识。这也是学习到一定层次才能做到的,要争取任何考试都达到这种状态。最后将总结的内容记录到自己的笔记本上,你会惊喜的发现“原来几页纸就可以概括一个学科的知识点”,

【司考复习方法】持之以恒。学习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一定要坚持天天看书学习。因为司考复习内容量较大,有些考生在备考过程中会逐渐出现厌学、逃避的现象。所以在心里会盘算着放松几天在学习的想法。这种想法不能存在。待续~~ •

【司考复习方法】第三日上午复习,强化记忆,第三次稳固刺激;一周后上午复习,稳定记忆,形成潜意识应激反应;一月后复习,不断灌输下意识快速反应;总而言之:一定要在忘记之前复习!早晚记忆,是最佳记忆时间。待续~~ •

【司考复习方法】一周后上午复习,稳定记忆,形成潜意识应激反应;一月后复习,不断灌输下意识快速反应总而言之:一定要在忘记之前复习!早晚记忆,是最佳记忆时间。待续~~ •

【司考复习方法】学习法条有两大问题需要解决,首先是要看哪些法条,其次是怎么看。第一大问题:看哪些法条

一、看书为主和看法条为主的部门法区分待续~~

【司考复习方法】总的来说看书和看法条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因为书就是对法条的全面阐释,但是两者毕竟有些区别,书上的内容较为全面细致,法条较为简洁。书上一些理论性的东西法条里并没体现。 复习就存在以哪一个为侧重点的问题:待续~~ •

【司考复习方法】卷一: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主要应以看教材为主,其中涉及立法法的内容,可以看法条。法理部分的考查一直比较难,有些题目出的根本就不是书上的内容,对于非法本考生来说,这一部分难度更高,而且它还是你花费功夫也不见得能立竿见影的,平时法律素养的积累与沉淀较为重要。待续~~ •

【司考复习方法】法制史没有法条,只能看书,这部分内容少,出题简单,考生朋友一定得尽量拿到这些分。待续~~ •

【司考复习方法】宪法以看书为主,但国家机构部分看法条更为清晰。宪法部分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各国家机构的职能区分,特别是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之间。二是四次修宪的区别。三是选举制度。宪法部分考得不难。待续~~ •

【司考复习方法】“三国”法需看书。这部分的法条庞杂且晦涩难懂,而且考查的知识点很少直接出自法条,而更多的表现为直接考查书中的某一段内容。复习“三国”法 时,看教材比看法条的效果更显著。待续~~ •

【司考复习方法】国际公法最为简单,国际私法要注意民诉最后一块涉外部分,而国际经济法较难。术语通则需要强记,把每一组的术语区别开,注意买卖双方义务的区别和风险转移,以及信用证的流程。待续~~ •

【司考复习方法】经济法考点细而法条多,但没什么理论问题,看法条足够应付考试。法律职业道德部分考查简单且细致,应以看法条为主。待续~~ •

【司考复习方法】卷二:刑法应当看书与看法条并重, 2004年卷二刑法与行政法相对其他科目来说考查得更难一些。直接来源于法条原文的题目较少,往往都需要深思才能确定正确选项,还有些内容颇有些理论深度(如2004年卷二第15题)。待续~~ •

【司考复习方法】刑事诉讼法应以看法条及司法解释为主,诉讼法理论少,考点简单而细致,看法条的效果胜于看书。待续司考复习方法】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所以应以看书为主,结合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政府采购法等单行法律。待续~~~~

以下红色字体考生应着重掌握。

一、总则

1.(75岁人犯罪)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3.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4.适用减轻处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5.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认定为累犯)

6.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7.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9.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10.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1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12.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

13.将刑法第68条第2款“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删除。

二、分则

1.对刑法第109条叛逃罪,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删除。 2.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第141条之生产、销售假药罪,不以“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危险”为要件 4.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5.(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6.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是犯罪行为

7.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第232条(故意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

8.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成立盗窃尸体罪。

9.(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0.(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1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2.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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