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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城乡环境卫生深度清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8:47: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卫市城乡环境卫生深度清洁管理办法

为使我市城乡公共环境卫生维护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确保城乡卫生整齐洁净,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中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城乡环境卫生维护责任主体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执行。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公用事业管理所及其环卫队具体负责市区和工业园区公共环境卫生维护。

3、乡镇负责农村垃圾收集和至垃圾中转站运输工作。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应理集团公司负责农村垃圾中转站至城市垃圾填埋场转运和填埋工作。

5、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市政监察支队负责监管市区建筑材料运输保洁,市交警支队负责对监察支队查处的案件同步执法。

6、市工商局、卫生局分别负责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并授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执行工商、卫生管理有关法规政策。

7、各机关、企业、社团、个体工商户等法人和自然人,负责其责任区环境卫生维护,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与行政处罚。

8、流动摊位业主负责其经营摊位责任区环境卫生维护,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与行政处罚。

9、市民不得随地吐痰、丢弃垃圾、张贴广告、随地大小便、倾倒污液、践踏、损坏路面、草坪等。履行维护公共环境义务,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与行政处罚。

第二章市区环境卫生维护责任事项

1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公用事业管理所环卫队负责的全市环境卫生维护具体范围包括新老城区、工业园区所有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水域等公共场所,以及垃圾箱 等环卫设施。

11、城市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包括:洗扫、清扫和保洁。洗扫是指用机械对地面尘土、垃圾和污迹进行清除;清扫是指人工对地面尘土、垃圾和污迹进行清除;保洁是指人工捡去地面垃圾。维护方式是机械洗扫、人工扫除和人工保洁。

12、城市环境卫生维护作业要求。2013年6月底,新区和老城区实现机械深度洗扫,工业园区于2014年底实现机械深度洗扫。确保每天洗扫车将责任区彻底洗扫一遍,确保洗扫后每天8个小时的保洁。在未实现机械洗扫期间的责任区,暂实行人工清扫。严格按夏季和冬季洗扫和保洁作业时间进行洗扫保洁;使用钉耙式扫把扫帚清扫;洗扫保洁人员穿统一安全服作业;不得将垃圾清扫到路边、绿地、树池、下水道等处;不得座岗、串岗、离岗;爱护保洁工具。

第三章市区环境卫生维护合格标准

13、市区环境卫生维护合格标准是指责任区地面的尘土、垃圾和污迹不得超过本办法规定的量化指标。超过合格标准的为不合格。

14、每个责任区地面尘土,人工清扫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5克,机械洗扫每平方米不得超过15克。

15、每个人行道责任区地面垃圾(包括纸屑、烟头、果皮、果核、塑料袋、其它杂物等)和每个责任区水体漂浮垃圾不得超过3处,每个责任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车道地面垃圾不得超过1处。

16、人行道、广场、商场、公园等责任区地面污迹不得超过5处,车道地面污迹不得超过2处。

17、新区所有责任区应在10月底合格率达到98%;老城区所有责任区应在2013年6月底合格率达到98%;工业园区应在2014年底合格率达到98%。

第四章市区环境卫生维护模式与维护设施

18、实行机械洗扫结合人工保洁模式。机械洗扫每天一 次,从凌晨12点至7点,7点以后由人工保洁。

19、使用最先进的环境卫生维护工具和工作服饰。包括广场使用的洗扫机、车道和人行道使用的洗扫机、台阶机、道路修补机、保洁用具等。 第五章城市建筑材料运输保洁标准

20、运输车辆驶上市区道路前必须清洗轮胎,不得将污泥、沙砾带上道路。

21、运输车辆沿途不得泄漏撒漏建筑材料(如石子、沙砾、黄土、粉尘、泥浆、污液),不得扬尘。运输车辆装载石子、沙砾、黄土、粉尘必须低于车帮沿口以下10cm,并加篷布遮盖,装载泥土必须铺垫防渗布。

22、运输易散落建筑材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运营,即晚7点至早晨7点。此外时间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载货运营。

第六章路况标准与更新维护

23、人行道、车道、广场、路沿石、平侧石不得有缺陷。

24、有缺陷的人行道、车道、广场、路沿石、平侧石,以及路面雨水井于2012年12月底全部改造或更新。之后发

现不达标处,立即更新。常年保持路况完好平整。 第七章环境卫生维护岗位与责任区

25、设立若干环境卫生责任点和检测考核区。责任区按人工保洁面积划分,每3万平方米划为一个责任区。人工清扫每个人即每1万平方米为一个责任点,机械洗扫每辆车即24万平方米为一个责任点。60个人工清扫责任点划一个检测考核区,每个检测考核区设一名检测员,负责60个人工清扫责任点的检测工作。3个机械洗扫责任点划一个检测考核区,每个检测考核区设一名检测员。考核员和检测员不定 期进行交叉轮岗。

26、设立100名公益岗位环卫工。

27、公益岗位环卫工负责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责任区环境卫生维护与考核岗工作。 第八章城市环境卫生维护检测与考核

28、建立检测制度。设立一个检测组,6名检测员每天负责对其检测考核区的尘土、垃圾和污染进行检测。检测员负责检测工作。每天对其检测考核区的尘土、垃圾和污迹进行检测。对人工清扫责任点的尘土检测,每个责任点选1个最脏点,每天检测不少于60个点;对垃圾和污迹检测,每天每个责任点不少于1次。对机械洗扫责任点的尘土检测,每天每个责任点选最脏的20个点,每天检测不少于60个点,对垃圾和污迹检测,每天每个责任点不少于20次,每天每个检测责任区不少于60次。检测严格按要求的方法进行,对尘土、垃圾、污迹的检测按照标准,对责任区作出合格和不合格评价。每天下午冬季6点、夏季6点半向考核组报送 检测结果。

29、建立考核制度。设立一个考核组,6名考核员,负责对检测责任区结果进行考核。每个考核员,负责1个检测考核区的考核。考核员每天对其检测考核责任区检测员报来的上一天60个点的检测结果进行全部复检,并做出合格与不合格复检结果。并在冬季下午6点、夏季6点半向市公用事业管理所报告。

30、合格与不合格的认定标准。以考核员的考核结果为准。在每天每个检测考核责任区考核中,尘土或垃圾或污迹,有一个考核点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即为不合格。在规定标准内,即为合格。

31、检测考核报告反馈汇总与公布。检测员于当天下午下班前将当天检测结果按规定表格填报考核员;考核员于次日下午下班前将复检考核结果按规定表格填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用事业管理所并反馈检测员;市公用事业管理所每周和每月汇总并公布每个责任点的检测考核结果,每月对扣满12分的责任点责任人作出处理并通报。

32、实行责任点责任人计分制。计分周期为一个月,每月12分,一次不合格扣减3分。 第九章农村垃圾收集清运处理

33、建立农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系统。每6户农家设立一个垃圾桶,每个乡镇建若干个垃圾中转站,配备相配 套的垃圾收集和运输车辆。

34、垃圾中转站之前垃圾收集、运输以及垃圾设施均由乡镇负责;垃圾中转站至市区无害化填埋场的运输和清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35、考核员处罚。考核责任人未按要求点考核或出具考核报告,1月累计3次的,下岗3个月,期间领取65%工资,3个月后复岗。下岗3次的,限半年调离,期间领取65%工 资。

36、检测员未按要求点数检测,一月累计三次的,或检测被考核当月误差超过5个点的,检测责任人是合同工的,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检测人是事业身份的,给予同第35条的处罚。

37、对1个月内扣完12分的环境卫生责任点的责任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8、机关、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流动摊贩等不履行各自清扫区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泔水和粪便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9、个人违反本规定第9条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五至五十元罚款。

40、建筑运输人违反第21条规定,向道路泄漏或者撒漏所运输的易撒物品和生活垃圾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十一章市区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与舆论监督

41、设立30名市区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主要负责对沿街商业店铺、流动摊位责任区环境卫生维护的监督。

42、监督员每提供一条有效信息,证实后,奖励监督员3元。

43、监督员提供的有效信息,必须附有照片、录相或证人。

44、中卫日报社、中卫电视台负责对监督员提供的效信息进行披露和评论。营造浓厚的环境卫生舆论监督。

第十二章附则

45、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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