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及时掌握公司车队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更好的分析车队安全管理现状和发展形势,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有关加强安全管理考核工作的要求,公司决定对车队实行《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迅速报告当地交警部门和公司负责人,在处理机关人员未到达前,应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2、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重大事故还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会同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3、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牌号码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向公司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应积极配合。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