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制度
为依法、及时、准确的查清事故的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因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建立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制度。
二、本着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及时、准确无误地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和按月填报伤亡事故的月报告。
三、在辖区内发生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因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四、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五、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六、省、市、县(区)所属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各种伤亡事故,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镇政府积极配合。
七、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事故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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