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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实务第一章第四节存货重点

发布时间:2020-03-03 08:09: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四节 存货

存货的概述

一、存货的内容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以及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销商品等。

1.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等。

2.在产品是指企业正在制造尚未完工的生产物,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

3.半成品是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产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

4.产成品是指工业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企业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制造和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应视同企业的产成品。

5.商品是指商品流通企业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6.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的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其主要作用是盛装、装潢产品或商品。

7.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容器等。其特点是单位价值较低,或使用期限相对于固定资产较短,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基本不变。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构成了周转材料。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

8.委托代销商品是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

二、存货成本的确定 1.存货的采购成本

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其中:

存货的购买价款是指企业购入的材料或商品的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不包括按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

存货的相关税费是指企业购买存货发生的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以及相应的教育费附加等应计入存货采购成本的税费。

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是指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

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存货的加工成本

存货的加工成本是指在存货的加工过程中发生的追加费用,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直接人工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直接从事产品生产和劳务提供人员的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3.存货的其他成本

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企业设计产品发生的设计费用通常应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为特定客户设计产品所发生的、可直接确定的设计费用应计入存货的成本。

存货的成本,实务中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购入的存货,其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

三、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日常工作中,企业发出的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如采用计划成本核算,会计期末应调整为实际成本。

在实际成本核算方式下,企业可以采用的发出存货成本的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

1.个别计价法。

亦称个别认定法、具体辨认法、分批实际法,采用这一方法是假设存货具体项目的实物流转与成本流转相一致,按照各种存货逐一辨认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所属的购进批别或生产批别,分别按其购入或生产时所确定的单位成本计算各批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是把每一种存货的实际成本作为计算发出存货成本和期末存货成本的基础。

个别计价法的成本计算准确,符合实际情况,但在存货收发频繁情况下,其发出成本分辨的工作量较大。因此,这种方法适用于一般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如珠宝、名画等贵重物品。

2.先进先出法

先进先出法是指以先购入的存货应先发出(销售或耗用)这样一种存货实物流动假设为前提,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的一种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先购入的存货成本在后购入存货成本之前转出,据此确定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的成本。具体方法是:收入存货时,逐笔登记收入存货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发出存货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逐笔登记存货的发出成本和结存金额。

先进先出法可以随时结转存货发出成本,但较繁琐;如果存货收发业务较多、且存货单价不稳定时,其工作量较大。

在物价持续上升时,期末存货成本接近于市价,而发出成本偏低,会高估企业当期利润和库存存货价值;反之,会低估企业存货价值和当期利润。

3.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

是指以本月全部进货数量加上月初存货数量作为权数,去除本月全部进货成本加上月初存货成本,计算出存货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以此为基础计算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和期末存货的成本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存货单位成本=[月初库存存货成本+∑(本月各批进货的实际单位成本×本月各批进货的数量)]÷(月初库存存货的数量+本月各批进货数量之和)

本月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月发出存货的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存货单位成本 或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初库存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月收入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月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采用加权平均法只在月末一次计算加权平均单价,比较简单,有利于简化成本计算工作,但由于平时无法从账上提供发出和结存存货的单价及金额,因此不利于存货成本的日常管理与控制。

4.移动加权平均法

是指以每次进货的成本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成本,除以每次进货数量加上原有库存存货的数量,据以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作为在下次进货前计算各次发出存货成本依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库存原有存货的实际成本+本次进货的实际成本 原有库存存货数量+本次进货数量

本次发出存货的成本=本次发出存货的数量×本次发货前存货的单位成本 本月月末库存存货成本=月末库存存货的数量×本月月末存货单位成本 采用移动平均法能够使企业管理当局及时了解存货的结存情况,计算的平均单位成本以及发出和结存的存货成本比较客观。但由于每次收货都要计算一次平均单价,计算工作量较大,对收发货较频繁的企业不适用。

(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包括挑选整理中发生的工、费支出和挑选整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量损耗、并扣除回收的下脚废料价值)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费和其他费用。

(2)自制的存货,包括自制原材料、自制包装物、自制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及库存商品等,其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的各项实际支出。

(3)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包括加工后的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其成本包括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工费、装卸费、保险费、委托加工的往返运输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费。

但是,下列费用不应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在其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应计入存货成本。

2.仓储费用,指企业在存货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计入存货成本。

原材料

原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经过加工改变其形态或性质并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主要材料和外购半成品,以及不构成产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原材料具体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包装材料、燃料等。

原材料的日常收发及结存,可以采用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核算。 (一)采用实际成本核算

1.原材料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原材料”科目用于核算库存各种材料的收发与结存情况。在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时,本科目的借方登记入库材料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在途物资”科目用于核算企业采用实际成本(进价)进行材料、商品等物资的日常核算、货款已付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物资(即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和物资品种进行明细核算。

本科目的借方登记企业购入的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在途物资的采购成本。

“应付账款”科目用于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应付账款\"科目的贷方登记企业因购入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尚未支付的款项,借方登记支付的应付账款,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预付账款”科目用于企业按照合同规定预付的款项,预付款项情况不多的企业,可以不设置“预付账款”科目,而将此业务在“应付账款”科目中核算。

2.原材料的账务处理 (1)购入材料

由于支付方式不同,原材料入库的时间与付款的时间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

①货款已经支付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同时材料已验收入库

②货款已经支付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材料尚未到达货尚未验收入库 ③货款尚未支付,材料已经验收入库 ④货款已经预付,材料尚未验收入库 (2)发出材料

发出材料实际成本的确定,可以由企业从上述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等方法中选择。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二)采用计划成本核算

1.原材料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原材料、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

“材料采购”科目借方登记采购材料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借方大于贷方表示超支,从本科目贷方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借方;贷方大于借方表示节约,从本科目借方转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贷方;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在途材料的采购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反映企业已入库各种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借方登记超支差异及发出材料应负担的节约差异,贷方登记节约差异及发出材料应负担的超支差异。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即超支差异);如为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次啊聊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即节约差异)。

原材料实际成本=“原材料”科目借方余额+“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借方余额(或-“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方余额)

2.原材料的账务处理 (1)购入材料

①货款已经支付,同时材料验收入库。 (2)发出材料

月末,企业根据领料单等编制“发料凭证汇总表”结转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应当根据所发材料的用途,按计划成本分布记入“成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企业日常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发出的材料成本应有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进行结转。

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成本差异)÷(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期验收入库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期材料成本差异率 如果企业的材料成本差异率各期之间是比较均衡的,也可以采用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分摊本期的材料成本差异。年度终了,应对材料成本差异率进行核实调整。

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期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期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100% 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期初材料成本差异率

包装物

(一)包装物的内容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其核算内容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记入\"生产成本\"科目; 2.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记入\"销售费用\"科目; 3.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记入\"其他业务成本\"或\"销售费用\"科目。 (二)包装物的账务处理

为了反映和监督包装物的增加变动及其价值损耗、结存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周转材料-包装物\"科目进行核算。

(1)对于生产领用包装物,应根据领用包装物的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

(2)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于包装物发出时,按其实际成本计入销售费用。 (3)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一方面应反映其销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另一方面反应其实际销售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1.生产领用包装物 2.随同商品出售包装物

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应按其实际成本计入销售费用,借记\"销售费用\"科目,按其计划成本,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低值易耗品的内容

低值易耗品通常被视同存货,作为流动资产进行核算和管理,一般划分为一般工具、专用工具、替换设备、管理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其他用具等。

(二)低值易耗品的账务处理

企业应当设置“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

低值易耗品等企业的周转材料符合存货定义和条件的,按照使用次数分次计入成本费用。金额较小的,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以简化核算,但为加强实物管理,应当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采用分次摊销法摊销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摊销其账面价值的单次平均摊销额。分次摊销法适用于可供多次反复适用的低值易耗品。

在采用分次摊销法的情况下,需要单独设置“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库”和“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摊销”明细科目。

委托加工物资

(一)委托加工物资的内容和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是指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商品等物资。 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物资的成本包括: 1.加工中实际耗用物资的成本;

2.支付的加工费用及应负担的运杂费等;

3.支付的税金,包括委托加工物资所应负担的消费税(指属于消费税应税范围的加工物资)等。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加工物资成本;如果收回的加工物资用于继续加工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先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按规定用以抵扣加工的消费品销售后所负担的消费税。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账务处理 1.发出物资

2.支付加工费、运杂费等 3.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库存商品

(一)库存商品的内容

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库存商品具体包括库存产成品、外购商品、存放在门市部准备出售的商品、发出展览的商品、接受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等。

(二)库存商品的账务处理 1.验收入库商品

对于库存商品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当库存商品生产完成并验收入库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

2.发出商品

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时,应结转其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商品流通企业发出存货,通常还采用毛利率法和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1)毛利率法。是指根据本期销售净额乘以上期实际(或本期计划)毛利率匡算本期销售毛利,并据以计算发出存货和期末存货成本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毛利率=(销售毛利/销售净额)×100%

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退回和折让 销售毛利=销售净额×毛利率 销售成本=销售净额-销售毛利

期末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本期购货成本-本期销售成本 这一方法是商品流通企业,尤其是商业批发企业常用的计算本期商品销售成本和期末库存商品成本的方法。

(2)售价金额核算法。是指平时商品的购入、加工收回、销售均按售价记账,售价与进价的差额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期末计算进销差价率和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并据以调整本期销售成本的一种方法。

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销售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本期商品销售收入×商品进销差价率 本期销售商品的成本=本期商品销售收入-本期已销商品应分摊的商品进销差价

期末结存商品的成本=期初库存商品的进价成本+本期购进商品的进价成本-本期销售商品的成本

对于从事商业零售业务的企业(如百货公司、超市等),由于经营的商品种类、品种、规格等繁多,而且要求按商品零售价格标价,采用其他成本计算结转方法均较困难,因此广泛采用这一方法。

存货清查

存货清查是指通过对存货的实地盘点,确定存货的实有数量,并与账面结存数核对,从而确定存货实存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企业应当设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期末处理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存货清查发生盘盈和盘亏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期末处理后该账户无余额。核算时分两步:第一步,批准前调整为账实相符;第二步,批准后结转处理。

(一)存货盘盈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存货盘盈时,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注意与库存现金盘盈账务处理的区别。 (二)存货盘亏及毁损的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存货盘亏及毁损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在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对于入库的残料价值,计入“原材料”等科目;对于应由保险公司和过失人的赔偿,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扣除残料价值和应由保险公司、和过失赔偿后的净损益,属于一般经营损失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属于非正常损失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注意与库存现金盘亏账务处理的区别。

存货减值

(一)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和转回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其中,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售价金额核算法等简化核算方法,则成本为经调整后的实际成本。可变现净值是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可变现净值的特征表现为存货的预计未来净现金流量,而不是存货的售价或合同价。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存货跌价准备的账务处理

为了反映和监督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转回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第六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内容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通常情况下,包括企业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上有公开报价的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

第一,权益工具投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二,“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是明确的。

第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务处理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为了反映和监督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取得、收取利息、出售等情况,企业应当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收益”等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减值的,还应当设置“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取得

企业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所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

企业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构成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持有

企业在持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期间,所涉及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核算发生的减值损失。

1.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债券利息收入

企业在持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会计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投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实际利率在相关金融资产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的实际利率计算的各期利息收入与名义利率计算的相差很小,也可以采用名义利率替代实际利率使用。

2.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减值

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减值,其账面价值高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企业应当将该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应当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计人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价值以后又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四)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出售

企业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计提了减值准备,还应当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第七节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内容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没有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企业从二级市场上购入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但这些金融资产没有被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持有至到期投资。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

(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企业应当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投资收益”等科目进行核算。

分别设置“成本”、“利息调整”、“应计利息”、“公允价值变动”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的借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贷方登记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也可以单独设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取得

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所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区别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交易费用。)

企业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末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构成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

1.企业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股票),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束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等科目。

2.企业取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券),应当按照该债券的面值,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

1.企业在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当作为投资收益进行会计处理。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可供出售债券的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科目,按照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日。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可供出售债券的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科目,按照可供出售债券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其差额,借记或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

2.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将应减记的金额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同时直接冲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己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当在原己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转回,同时调整资产减值损失或所有者权益。

(1)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按照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2)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按已恢复的金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日。贷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出售

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等科目,按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利息调整、应计利息”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同时,按照应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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