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人大常委会对所任命人员
任前和任期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2009年2月24日 XX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法律,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的能力,促进旗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被旗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知识。
旗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知识考试结果衡量被提请任命人员是否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条任前和任期法律考试的对象
(一)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二)旗人民政府职能局局长;
(三)旗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
(四)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六)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条前条所列人员,2年内已参加并通过任前和任期法律知识考试的,在届中被调整并仍由旗人大常委会任命职务的,以及换届时仍在原岗位,但需要重新被提请任命的,可以不再进行任前或任期法律知识考试。
第五条任命非旗管职位的干部,提请机关应当在旗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20日前,提出人事任命议案,并将干部任免呈报表及其他
需要说明的材料报送旗人大常委会,旗人大常委会在任免前10天内组织专门考试。
第六条考试采取分期分批的形式,根据行业、职能,分批次进行考试。为加快我旗依法治旗进程,根据中央2005〔9〕号文件及自治区人大相关文件精神,安排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苏木乡镇人大主席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第七条 法律考试的内容
(一)公共法律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等。
(二)专业法律部分:根据拟任命干部的职位,将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纳入考试内容。
第八条 法律知识考试实行考试试卷题库制,从相关题库中随机抽取,其中专业法律知识及行政法规占40%,公共法律知识占60%。
第九条法律知识考试在任前组织一次,在任期,结合日常干部教育,每2年组织一次考试。
第十条法律知识考试由旗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具体考务工作由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会同旗委组织部共同承办。
第十一条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由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考试15日前通知。
第十二条负责法律知识考试具体事务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循公平、公正、保密、严格的原则,不得泄露试题或者考试答案。参加考试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考试,不得传阅或者抄袭他人答卷,不得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法律知识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计分。满6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法律知识考试成绩经旗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认后,要及时反馈给旗委、组织部,并向提请任命的机关和参加考试的人员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查。
第十六条被提请任命人员经法律知识考试合格后,提请机关才能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不能提请任命,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向旗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第十七条 在任期法律考试中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两次。第一次补考不合格,人大常委会党组与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诫免谈话,第二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旗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意见,建议旗委对其进行组织调整。
第十八条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要会同组织部门,将法律考试的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旗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