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
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制度
(2009年2月24日 XX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提高带头学法、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自觉性,对提请旗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为做好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培训对象
旗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旗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旗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二条 培训内容
所有培训人员统一接受《宪法》、《监督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知识培训。旗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另外接受《法官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知识培训。旗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另外接受《检察官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知识培训。
第三条 培训方式
1、旗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门培训,具体采取由旗人大常委会领导及工作人员主讲和播放相关音像资料等方式进行。
2、在旗党校开展培训时,专门安排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统一培训。
3、积极联系,参加自治区、市人大组织的培训,或采取邀请自治区、市人大专家、学者来我旗讲授相关法律知识的形式进行培训。
4、培训主要以短期培训为主,也可以采取以会代训、举办专题讲座、座谈等形式进行。
5、培训的次数可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不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
第四条 培训原则
培训工作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际效果,做到理论知识、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培训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辅导与座谈讨论相结合,通过培训提高培训对象做好本职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组织领导
培训工作要在人大常委会党组的领导下,与其它工作同步考虑,统筹安排,各工作委员会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要把培训工作作为一项主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认真抓好
落实。
第六条 师资力量
要注意从人大干部中挖掘培养师资队伍,常委会领导、各工作委员会主任都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积极备课,参与培训辅导。同时也要在全旗选聘一些理论功底比较深厚和实践经验比较丰富的同志作为培训的兼职教师。
第七条 考勤管理
1、本制度规定范围的人员应全程全员参与法律培训,确有原因参加不成时,应向旗人大常委会请假。
2、在培训期间,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委、选任联委将会同旗委组织部对培训人员的出勤情况做记录,并进行通报。
3、每次的参加情况,将列入全旗“三考一志”中考勤和考学工作的考核内容,在年底,旗人大常委会党组将参加培训情况向旗实绩考核办进行反馈。
4、要把参加培训的情况列入旗人大常委会对各职能部门班子成员实绩监督的重要内容,并严格按照实绩监督制度执行。
第八条 效果检测
培训结束后,在各培训对象自学的基础上,通过考试的形式对培训效果进行检测。旗人大常委会要按照《对所任命干部的任前、任期法律知识考试制度》的规定,组织考试,
并认真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经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