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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02 08:54:0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摘要:以前,我们一直是这样认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生命是脆弱的,更要尊重生命。但是事情永远不会像我们想的那样简单,并不是所有想安乐死的人都能如自己所愿,没有痛苦的离开这个世界,从此彻底解脱。安乐死意味着一个生命以不正常的方式消失,涉及到个人的利益及社会的利益,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对如今的“安乐死”采取不同的态度。

关键字:安乐死, 生命, 价值, 权利,法律;

一,安乐死的定义。

“安乐死”这一概念在学界和法律上至今仍然没有得到统一,中国学者经过认真的讨论为“安乐死”下了如下定义: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濒死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过程。除此之外,不同的学者给安乐死下的定义还有许多,不过综其所述,这些概念中都包含着一些必要的因素,例如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安乐死的前提、安乐死的合法性、安乐死的实施手段等。

二,安乐死的分类。

安乐死按照实施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动安乐死(间接安乐死)和主动安乐死(直接安乐死)两大类。被动安乐死是指在认定治疗不再有效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延续生命的器械或维持生命的治疗措施,仅是采取止痛的办法听任病人自然死亡;主动安乐死是指对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遭受极端痛苦的人实施一种直接的、旨在仁慈的结束生命的行为。

三,安乐死中的法律问题。 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人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特别是没有选择安乐死的规定,因此在未立法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主动安乐死)仍属于违法行为。 但在国外部分国家已经立法表示安乐死的合法性,但有明确的条件。 四,安乐死中的伦理问题。 1.支持安乐死的伦理依据

(1)人类最大的愿望是生活得好,追求生命的质量。当一个病人已濒临死亡,而且不可逆转、极端痛苦,没有必要以人性或人道为理由并付出高昂代价去换取低质量的生命。安乐死帮助病人结束生命,免除临终的痛苦,符合病人的利益,也是人道之举。

(2)主动结束必然要死亡的生命不仅可以免除病人死亡前的痛苦挣扎,而且减轻了家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同时,又可以避免社会卫生资源的浪费,从而可以将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能挽救的病人和人们的卫生保健上。以上体现了对病人负责和对社会负责的一致性。

(3)人有生存的权利,也应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人的生命权不是单纯的生存权,还应包含死亡方式的选择权。安乐死是对人死亡方式选择权的尊重,也是人类对生命权认识的升华,体现了社会和人类文明的进步。

2、反对安乐死的伦理依据

(1)医务人员的职责是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而实施安乐死与此职责相冲突,并且还可能被出于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所利用而将安乐死作为变相杀人的手段。

(2)人有生存的权利,只有法律部门才能量罪结束人的生命,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利,而安乐死与此相悖。

(3)如果实施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使医务人员放弃探索“不治之症”的责任,而不利于医学科学的进步。同时,安乐死也有可能错过三个机会:病人病情自然改善的机会;继续救治可望恢复的机会;有可能发现某种新技术新方法使该病得到治愈的机会。 五,我对安乐死的看法。

我个人观点赞同主动安乐死。从道德上,主动安乐死是尊重他人对自己生命的选择。从法律上,它从犯罪的实质上说,并未构成犯罪。 从犯罪的本质特征来讲,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条件。而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安乐死,不仅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相反,从客观上讲可能还有利于社会。首先,从医疗工作上讲,对那些身患绝症,久治不愈,濒临死亡的病人施以安乐死,可以使医护人员从繁杂而无益的工作中脱开身来,把精力用于其他病患者。尤其是目前医疗任务繁重,病人看病难的情况下,这更富有意义。其次,安乐死也有利于死者的家属和亲友及早从悲痛中恢复过来,投身到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产中去。同时,由于家属对病患者负有照料的义务,为了一个即将死亡的无意义的生命去消耗有意义的生命,是对社会不利的。最后,对患有绝症的病人施以安乐死,还可以减轻社会的负担。 1992年,在加拿大的一个委员会的听证会上传出颤抖却又有力的声音:“各位先生,我想问问你们,若我不能批准自己去死,那我这个躯壳的主人是谁呢?究竟我的生命是谁拥有呢?”我们既有生存的权利,也就应该拥有选择安逸死亡的权利。对于一个救治无望又遭受病痛严重折磨的人来说,也许生不如死;他们能做的仅仅是忍受病痛的煎熬,增加亲人的负担,这样的生命质量是毫无意义和价值可言的。用安乐死给以解脱,是最人道和最慈善的选择,所以应该赋予其选择“安乐死”以维持生命尊严的权利。

人的生命如何才能体现神圣性?答案就是生命的质量!庄子在妻子死后非但没有哀叹悲伤,而是“鼓盆而歌”,歌曰:“生死齐一”,在庄子的眼中,生生死死,死死生生是人难以逃脱的轮回,也是人间之大道,人要坦然面对死亡。我们不是不重视生命,而是人的生命要有质量,倘若一个人能在造成懂得了世间的大道,即使是晚上就与世长辞了,他的生命也是值得的。那么对于处于死亡边缘的癌症晚期病人、没有任何能力生存的“活死人”植物人、天生就无脑或重度脑残的婴儿,他们的人生又有何意义?对于他们自身而言,这样的生活没有生命的神圣,却只有生命带给他们的痛苦和磨难和对身边的亲人的连累。况且,人的生命非同一般,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所以人的生命对于自身而言要有质量的保证,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则要有价值。司马迁言,“人终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如果人的生命的存在仅仅是为了生命本身的质量的优越,那它还不是足够神圣的,它的神圣更表现在一个生命对所有生命(对全社会)的价值。有的人的生命可以“重于泰山”,有的人却只能是沧海一粟,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马克思,他的生命就是神圣的,因为他毕其一生创作了造福于后人的经典,伟大发明家爱迪生的生命也是神圣的,因为他的无数发明带给人类生活的便捷。而对于一个可怜的濒死之人、对于植物人、对于重度残疾和缺陷的婴儿,他们的生命毫无质量可言,他们不可能为社会创造任何价值,那么我们还可以以他们的“生命神圣”为名来阻挠他们以安乐死的方式摆脱这种痛苦的深渊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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