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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

发布时间:2020-03-02 08:52: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乐死

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指出:身体不健全的人,应任其死亡;灵魂败坏的且无救的人,将会自取灭亡.英国政治学家莫尔在其著名的《乌托邦》提出有组织的安乐死,把安乐死作为一种社会行为,即根据医生、教士、法官的建议,社会可以对那些患有痛苦的、医治无望的的病症的人实施安乐死,还提出了“节约安乐死”,即社会可以用某种手段结束那些不适当的耗费有限资源的生命,根据这个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希特勒等纳粹分子打着“安乐死”的旗号,对慢性病或者精神病病人以及犹太人实行大屠杀,这一理论因此变得臭名昭著。 关于安乐死的争论:

反对者认为,

1、如果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就会造成遗弃罪,至少为放弃对病人应有的医治找到了开脱的依据。

2、科学总是在不断进步的,今天治愈不了的疾病,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找到合理有效的办法,让病人过早的死亡,不仅对病人不公平,也使医疗机构存在的积极性和必要条件

3、选择死亡使医学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和基础,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允许安乐死,对医生的信心是个打击

4、违反理性。提出安乐死的病人多实在疼痛难忍的时候才决定要死的。要在他们清醒的时候来征求他们的意见。5有失公正。要求别人杀死自己,对你来说是个解脱,可是对于实施杀人的人,特别是医生和家人,他们会背上沉重的精神包袱。这个要求本身就是要求别人犯罪,本身有失理性和公平。

一些伦理学家和学者认为,对安乐死的争论来源于对人的两种基本权利——生和死的价值取向的差异,这正是法律上很难界定,伦理上很难统一的地方。

支持者认为,安乐死结束了一个痛苦不堪的生命,却维护了他的尊严,缩短自己痛苦的期限,减轻家庭不必要的经济负担,制定好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可以防范由此带来的一些副面影响。

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协会1935年创立于英国,1938年,美国也创立了安乐死协会,致力于普及教育安乐死。 1936年,英国上院率先提出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实行自愿性安乐死,结果以35:14票被否决。1947年,美国的纽约自治州提出志愿者安乐死的法案,也被法院否决。

2001年4月10日,荷兰议会上院顺利通过一项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比利时紧随其后,于10月16日通过安乐死法案,从而成为继荷兰之后第二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安乐死在中国:

我国学者对于安乐死的定义: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许可,用人道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从1992年起,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案组都会收到有关安乐死的提案,要求我国立法,使安乐死合法化。 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例:

此案涉及两名被告人,一是医生蒲连升,他是汉中市传染病医院住院部肝炎科主任。二是王明成,死者夏素文的儿子,陕西第三印染厂职工,夏于1984年10月曾被医院诊断为:“肝硬变腹水”。1986年初,夏病情加重,腹胀伴严重腹水,多次昏迷。当年6月23日,夏病危,王明成与其大姐、二姐、妹妹一起将其母送往汉中市传染病医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肝硬变腹水”。入院当日,医院就给患者家属发了病危通知书,后经常规治疗,症状稍有缓解,但夏仍感到疼痛难忍,喊叫想死。

6月25日上午,王明成和其妹向主管医生蒲连升询问其母病情,蒲连升说对夏治疗无望,并向他们介绍了国外使用“安乐死”的情况。6月27日,夏素文病情加重,烦躁不安,值班医生注射了10毫克安定后方入睡。次日8时许,该院院长带人查房,夏仍昏睡未醒,查房结束时,王明成问院长其母是否还有救,院长摇了一下头说:“病人已是晚期,现在不行了。”王明成说:“既然我妈的病没有救,能不能采取措施,让她免受痛苦。”院长说:“不行,在国外,对绝症可以进行所谓‘安乐死’,但我国没有立法。”王明成再次向院长要求给其母采取“安乐死”,并就革命人道主义的真正含义与院长进行了辩论,院长仍不同意,并说:“你们不治了就把病人拉回去,在医院坚决不行。”

6月28日上午9时左右,王明成及其妹又到蒲连升的办公室,要求给夏素文实施“安乐死”,蒲连升先是不同意,后因王明成和其妹一再要求,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蒲连升便先给夏素文办理了出院手续(实际未出院),后给夏素文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处方一张,在处方上注明“家属要求安乐死”,并让王明成也在处方上签了名。护士长接到处方后,一面指示当班护士不能打,一面找蒲连升说:“这个医嘱不能执行!”蒲连升便强令在该院的实习生蔡某给夏素文注射。蔡借排空气之机,将部分药水推向地面,实际推入夏素文体内只有75毫克。蒲连升下班时对接班医生李某说:“如果夏素文12点钟不行了(指还没有死),你再给她打一针复方冬眠灵。”李某回答:“可以。”当日下午1时至3时,王明成和其妹见母亲未死,两次去医生办公室找值班医生李某,李某去病房看了夏素文后,又开了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由值班护士作了注射。夏素文在6月29日凌晨5时死去。6月23日,她的4名子女将其安葬。

夏素文死亡后,王明成的大姐、二姐为了让医院赔偿其母的医疗费用和埋葬费用找了院长,院长让她们向检察机关控告。7月3日,两人向汉中市公安局、检察院控告蒲连升故意杀人。汉中市公安局遂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于9月20日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医生李某、王明成及其妹四人收容审查。王明成的两个姐姐见其弟和其妹被收审,颇感后悔,多次要求撤诉,但公安和检察机关以此案属于公诉案件为由拒绝了。同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对4名被告人解除收审,转为取保候审。

1987年3月31日,汉中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夏素文的死因作了鉴定,鉴定认为:夏素文的死因与病变本身和冬眠灵的作用两者兼有,其中冬眠灵则更快促进了病人的死亡。汉中市公安局据此鉴定对蒲连升、王明成等4人以故意杀人罪向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汉中市检察院于同年9月以故意杀人罪将蒲连升、王明成批准逮捕,并于1988年2月8日向汉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另外两人则免于起诉。

汉中市人民法院遂与1988年9月3日委托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对夏素文死亡原因进行鉴定。1990年2月22日,省法院法医室作出“夏素文病程及死亡经过”鉴定:夏素文的主要死因为肝性脑病,严重感染也不能排除。冬眠灵并非死亡的直接原因。

省法院法医室在鉴定的同时,又委托陕西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夏素文的死因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与省法院法医室鉴定结果相同。

1987年3月31日,汉中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夏素文的死因做了鉴定,鉴定结果:①夏所患疾病系门脉性肝硬化,程度为肝功失代偿期②就夏所患疾病的情况,冬眠灵是禁用药物,因其可进一步损海肝脏功能③夏的死因与病变本身和冬眠灵俩者的作用兼有,其中冬眠灵则更快促进了病人的死亡。

1991年4月6日,汉中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明成在其母夏素文病危难愈的情况下,产生并且再三要求主治医生蒲连升为其母注射药物,让其无痛苦地死去,其行为显属剥夺其母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蒲连升在王明成的再三要求下,同其他医生先后向重危病人夏素文注射促进死亡的药物,对夏的死亡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其行为已属剥夺公民生命权利的故意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宣告蒲连升、王明成二人无罪。”一审判决后,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两名被告行为不构成犯罪提起抗诉;蒲连升和王明成则对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不服提起上诉。汉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25日二审裁定:驳回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蒲连升、王明成的上诉;维持汉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至此,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重视和指导下得到了正确处理。

安乐死是一个高尚的行为,它的合法化必须是在一个整体公民素质都非常良好的社会里。当整个民族对生命与死亡的理解和认识都达到一个层次,安乐死才有可能在一个安全真实的情况下进行。目前来看,我国无论是在医疗技术、医生的职业道德各方面的条件都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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