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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12:56: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国联通锡林郭勒盟分公司与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移动网新建土建工程(第一项目部)-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发包人(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

承包人(乙方):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签约时间: 2011年5月 签约地点: 内蒙古锡林浩特市

目 录

第1条 合同第2条 当事人 第二条 定义及说明 第三条 工程概况 第4条 发包人项目代表

第五条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第六条 施工监理

第7条 承包人工作 第八条 开工延误 第九条 暂停施工 第十条 竣工日期延误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第十三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材料的供应 第十五条 初步验收 第十六条 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保修 第十八条 竣工结算

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索赔和处罚 第二十条 争议与仲裁 第二十一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附件一 施工费用明细表 附件二 商业行为准则 附件三 施工安全协议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发包方(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 营业场所: 锡林浩特市额尔顿北路107号 负责人:丁海荣

承包方(乙方):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明仁大街东1638号 法定代表人:宋彦国 鉴于:

1.1发包方(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锡林郭勒盟分公司,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呼和浩特市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发包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2 承包方(乙方):通辽市哲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在中国合法注册、经营及有效存续的公司,具有签署本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签署本合同时无任何法律障碍和重大事件影响承包方继续正常存续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1.3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2011年移动网新建土建工程施工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定义及说明

2.1发包人: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2承包人: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3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4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2.5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2.6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2.7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2.8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2.9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2.10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2.11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日期。

2.12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量的日期。

2.13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指导承包人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2.14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2.15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16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2.17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18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9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20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2011年3月5日 2.2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共3套 。 2.2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要求承包人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条 工程概况

3.1 工程名称:中国联通内蒙古分公司2011年移动网新建土建工程 3.2 工程地点: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3.3 工程承包范围:基站基础机房 3.4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1年5月30日 完工日期:2011年9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 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 3.5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5.1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

3.5.2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满足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及招标方相关具体要求。

3.5.3施工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及信息部(原邮电部)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工质量标准。 第4条 发包人项目代表

委派 姚东 18604793681为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负责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施工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协调工作。本工程其他有关人员名单在开工前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五条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项目经理)

指定 王库18904757799为本工程项目经理,负责与发包人的有关联络工作。 第六条 施工监理

6.1发包人将本工程委托 内蒙古光翌通讯建立有限公司 负责工程施工阶段(含保修期)的全面监理,由监理公司负责本工程的日常管理工作。

6.2监理公司依据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和有关监理法规,以及本工程的有关施工图纸、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对工程施工实施监理。

6.3 将指派 严利生15947515866为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其他现场监理人员名单在开工前由监理公司书面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第8条 承包人工作

7.1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7.2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须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7.3施工现场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 7.4施工工程管理

7.4.1.承包人应提供本项目施工人员名单、职务及组织结构,并指派工地代表,负责处理工程施工中的相关事宜;

7.4.2承包人应提供详细的施工组织安排(计划),报发包人项目管理部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按时向发包人报送施工进度周报,并作好施工记录日志并随工检验施工质量。如有进度调整,应及时与发包人联系,确保工期;

7.4.3.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对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确保工程的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安全目标。 7.4.4按合同协议进行整改和保修。

7.5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发包人有权发布停工令,承包人造成工期延误,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7.6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7天。 第八条 开工延误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个工作日之前,向发包人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发包人代表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承包人。发包人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5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可视为不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不予顺延。发包人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 暂停施工

发包人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书面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发包人代表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发包人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条 竣工日期延误

10.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人代表确认,工期予以顺延,双方应及时协商并确定顺延时限:

(1)因不可抗力而被迫停工;

(2)因发包人提出变更设计,修改施工图而不能继续施工; (3)因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施工图纸或器材而影响施工; (4)发包人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代表提出报告。发包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未被同意。

10.2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人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每延期竣工一天,按承包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二(2‰)罚款。

10.3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发包人有权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与安全

11.1约定的施工质量等级符合国家及信产部颁发的有关规定及设计标准,如交付验收时达不到上述设计标准,发包人对承包人按工程造价的10%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11.2若承包人不能按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完成施工任务,或未能履行服务承诺,或未能达到相关的施工考核要求,发包人均有权按照实际情况缩减承包人实际获得的工程项目内容和工程量。

11.3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配件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及配件不得使用;

11.4承包人必须严格依照国家及行业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规程和施工图纸的要求组织施工;发包人负责对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

11.5隐蔽工程的施工应提前通知发包人代表。经验收合格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后方能继续施工。

11.6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发包人或发包人派出的代表以及有关质量监督部门。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应经设计单位、质监或监理以及发包人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和质监签证后实施。一般质量事故处理结果应送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件返工,直至符合设计要求。

11.7承包人必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既要防止人身伤亡事故,也要防止危及通信网络安全运行的事故,要对施工安全进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并承担赔偿责任。

11.8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原邮电部和公安部《关于保护光缆通信线路的通告》,共同保证通信网络运行安全。

11.9发生通信阻断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积极配合抢修电路,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并制定整改措施,经发包单位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二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2.1 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的施工、材料和服务的总价格 (以下称为: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元)。

12.2双方商定:以上价款为双方暂定总价款,经发包人审计部门按国家相关取费标准审计后,最终总价款以审计结果为准。发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承包人支付价款。若工程项目的审减金额超过送审金额12%时,全部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12.3 上述合同总价包括:

(1)承包方应承担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工程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装督导、调通和测试督导、开通,直至《终验合格证书》签署之日的工程服务);

(2)工程所需材料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主材料、主设备及配套设备和辅助材料,具体材料清单以附件为准。

(3) 承包方已经缴付合同施工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 (4)本合同附件所涉及的其他技术服务费用和培训费用; (5)保修期内保修服务费用。

(6)为完成合同义务应由承包方承担的其它费用。 12.4 付款方式

12.4.1施工进度完成100%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50%,即人民币大写: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元)。 (1)金额为与付款等额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商业发票; (2)承包人提出的付款通知书一份; (3)金额为合同总价50%的收据一份。 (4)发包方签字确认的工程进度表一份。

12.4.2 初验付款:在工程初验合格之后,由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下述文件之后4周内向承包人累计付款至审计定案价的90%。

(1) 承包人发出的付款通知书一份; (2)金额为与本次付款等额的收据一份。 (3) 剩余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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