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规民约与乡村调解的社会调查报告政治法律系200810014118 陈宁 调查目标:自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实施以来,村规民约在对于乡村和谐与村
民自治愈显重要。村规民约作为一种规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也无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只能依靠村民的自觉遵守、社会舆论的压力以及批评教育等获得实现。
然而,由于村民法制意识薄弱、有关部门重视不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
的村规民约还不规范,存在不少问题,并未起到预期的作用,这就使得它成为了
一个当前需要深入探讨的课题。
调查时间:2010年8月
调查对象:村书记、村会计、村人民调解委员、村内生产队长、村民、大学生
调查方式:制定提纲访问
正文主体:
(一) 调查内容
这次的调查由于需要去村委会进行,所以在做准备工作的时候需要拟访问提纲。这次的调查内容分为三个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村干部处收集并了解村规民约的变化发展情况,第二个阶段是访问其他不属于村内干部的民众,了解普通民众对于村规民约的认识,第三个阶段是通过了解“调解”解决的案例来分析村规民约的自治性。
(二) 调查过程
第一阶段——访问村干部
事先与村内的人民调解委员蒋红约好,我按照自己拟定的提纲做完了访问。之后又在办公室和村内的会计与书记都做了简单的了解,这些干部们都比较随和,问他们的问题他们都会很耐心的解答。之间我了解到和发现到的问题将在随后的报告中指出。
第二阶段——访问村民
这次的访问我特意的挑选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民众,有农村大学生、村内的生产队长、普通农民。从他们的访问和调查中无一例外的发现对于村规民约的陌生。才发现在除了村干部以外的其他民众中间,很多人几乎是对村规民约表示一无所知。
第三阶段——了解“调解”案例
由于时间的局限性和可遇不可求的现实状态,这次只跟着调解委员了解到一个简单
民事纠纷的案件,最后双反以和解告终。
(三) 发现的问题
⑴村内民众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现在的农村民众大多数是初中学历,也有很多初中
没毕业的,很少以部分拥有高中以上的学历。所以法律意识就显得很淡薄。
⑵村规民约的内容太大,没有具体的指向性,几乎都是道德范围标准的,所以就像那
位调解委员说的在实践时是没什么意义的。
⑶监督体制的缺陷是很严重的一块,没有特别的规定,没有谁来监督虽说大家都有监
督权,但在实施的时候是很艰难的。
⑷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
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
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
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有的地方,
在制定村规民约时只是召开村委会而不召开村民会议;有的虽然召开村民会议,但
并没有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到会和表决。同时,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
条规定:制定村规民约,要“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但从实践中看,
许多村委会并未将村规民约依法备案;有的报乡、镇政府后,乡镇政府对其一些违
法规定仍然熟视无睹。
(四) 结论
我国的村规民约的发展良莠不齐,它是实现村内稳定与村民自治的纽带,但同时仍
存在很大的问题。这是农村的发展局限性。
张景峰先生在《法律嫁接论:村规民约的启示》一文中认为中国农村村规民约发挥
了对国家立法不足的重要补充功能:村规民约是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准法”规
范,是把广泛存在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中、国外的历史和现实中的自治体制和规范
模式嫁接到中国农村,是对我国法律嫁接理论的重大发展。孟大川先生认为:在依法
治国的条件下,村规民约应当在有法可依的范围内严格遵守法律,可以在无法可依的
空白区作出合理规定,还必须建立对村规民约合法性的监督审查机制。杨建华、赵佳
维先生认为:村规民约是农村社会整合的一种重要机制。王晓慧、翟印理先生认为:
为保证中国法制统一,学界不应过高渲染村规民约的功能作用。村规民约作为一种
文化遗产,伦理价值和道德教化的作用和意义是主要的。
(五) 体会
通过这次暑假的调查可以说是让我受益匪浅,从中我认识了很多人,也了解到整个
农村村民的大概素质文化水平,学习到了有关于村规民约的一些知识和影响,上网收集了很多这方面的学者与专家的看法,现在更能宏观的看待这个问题。
通过这次的调查最后总结出以下的观点:
村规民约在中国农村重要的社会治理功能体现:
⑴、农民政治参与的民主功能
⑵、国家立法不足的补充功能
⑶、基层群众自治的管理功能
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必须高度重视并正确认识村规民约的合法性问题。
第一、村规民约应当在有法可依的范围内严格遵守法律。
其次,制定村规民约的程序要合法。
再次,制定村规民约的内容要合法。
第二、村规民约可以在无法可依的空白区作出合理规定。
第三,必须建立对村规民约合法性的监督审查机制。
(附 对人民调解委员的访问卷)
我:首先我想请问你有关于我们这个村的“村规民约”是如何制定出来的?(他的制定主体
是哪些?经过了哪些程序?其主要针对的是哪些方面制定?)
调:因为这里的村干部每隔几年就会换,我做调解委员也是从上任手里接手工作,像在农村
这些地方,也不会在特意的去了解村规民约的历史与制定情况。制定主体肯定是镇政府的一些从事这方面的干部制定的,然后向上级请示可以就可以了。针对的就是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和相邻关系这三大块。
我:我也看了我们村的“村规民约”就社会治安、村风民俗和相邻关系几三个方面,应该说
每年的“村规民约”都有些简单的调整情况,您能谈谈这些变更的具体事项有哪些呢? 调:其实我从事的这几年调解工作里头,没什么调整,以前的就不知道了。
我:那您觉得这几个方面的“村规民约”有什么特点?主要强调的是什么呢?
调:特点这个不好说,就是为了整个村内的稳定吧!主要强调的肯定就是村民自治。
我:每种规章制度的制定都有其原因和意义存在,那您认为“村规民约”的制定在什么原因
下产生的,他产生之后对于解决村内民众的民事纠纷又有什么意义呢?
调:其实我个人觉得是没什么意义的。你看吧,在农村大家都是自由散漫惯了,一般都是真
的发生纠纷了我们去调解的时候也不会按照村规民约的来,毕竟这种条条款款的规定的都是很死的,我们必须根据当时实际情况,针对什么人什么事件才能做出劝解。其实最重要的就是个人的素质,讲道理很重要。所以我觉得是没什么意义的。都是大家相互的。 我:既然有了规章制度,那民众就要遵守干部就要维护,那作为村干部,您们要怎么维护“村
规民约”的权威性呢?面对村内的一般民事纠纷都会采取什么手段和措施呢?(息事宁人、和解、调解、诉讼„„)其中主要又是谁在调解呢?
调:其实你应该也了解到一般的村民都不知道这个村规民约的,所以维护权威就显得很难,
就是出事了就去调解,一般都是像我,和办公室有空的其他干部都可以去调解。
我:在我们村内维护整个村内的秩序您认为主要依靠的是什么?(法律、道德、风俗习惯、
村规民约、村内有权威的人、恶势力„„)
调:现在大家的素质都比从前提高了,通过报纸,电视也会了解到法律是很重要的,所以相
对来说,法律是摆在第一的,但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就是以道德了,另外比较重要的一个就是“面子”,很多人都会顾及到这个都说要买谁谁的帐,我们有的时候在不能调解的情况下,就会去请那种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很重要的人,这样双方都会买他的面子就可以说调解了这样的纠纷。
我:像您们这些调解委员在进行调解的主要目的什么啊
调:目的肯定就是为了处理村内纠纷。
我:像您们在调解这些村内的纠纷时,有没有涉及到刑事方面的纠纷?那您们在处理这些纠
纷的时候都会怎样处理呢?
调:一般是有那种轻微的,就是可能推搡中谁谁有点受伤,这种情况的话就是先处理伤者的
情况。像那种大的刑事纠纷,我们都不插手,直接移交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
我:像这样的调解纠纷的案子,您们一般平均一年回调解多少件啊?那是否存在一些指标来
考核您们?(纠纷调解率、上访率、„„)
调:差不多是一个季度8件左右,像你说的那些没有的,镇司法机关是不存在这样的指标的。 我:我想大多数村民由于文化方面的制约,当他们遇到了一些刑事犯罪大多数都不愿选择司
法救济,这是为什么啊?
调:麻烦。花钱。时间要拖很久,你请律师花钱,你递交诉讼书什么的也花钱。
我:您们在调解村内的民事纠纷的时候会遇到一些村规民约里面没有的内容,那像这种情况
你们一般会怎样处理啊?
调:我们处理的很多几乎都是村规民约没有的,这种情况我们就要了解到底发生的是什么,
然后才做出判断,看双方满意不,是在不行就让他们去镇政府解决或者世界自己去派出所。
我:其实您们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候有实在的根据“村规民约”吗?或者就根据了一般的风俗
习惯和基本道德呢?
调:这个肯定没有。就是法律和道德了。
我:您们在处理这些纠纷的时候会发现“村规民约”的利弊吗?
调:利弊?这个还真难说,肯定需要村民的自愿遵守,讲道理,毕竟村规民约是没什么法律
约束力的。
我:您们在处理这些纠纷时谁监督呢?“村规民约”的监督主体是哪些呢?
调:领导啊,村民的都可以,其实也没有规定谁是专门的监督主体,大家都有权监督政府的
工作,只是看大家愿不愿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