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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医疗纠纷预警及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3: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突发医疗纠纷预警及应急处臵预案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正确处理各类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院医疗技术的发展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文所称医疗纠纷是指一切医疗活动中或与医疗有联系的相关活动中发生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是指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行为。

第三条;为加强医疗纠纷和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的组织领导,成立本院医疗纠纷及事故防范和处理领导小组, 由院长任组长,业务副院长任副组长、医务处长及各科室上任为成员。主要负责对医院医务人员进行防纠纷、防事故教育,研究制定预防医疗纠纷和事故的措施,并对发生的各类医疗纠纷进行协调和处理。(名单附后)

第四条:对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应采取积极预防的原则。具体预防措施为:

(一)医疗纠纷和事故的防范实行在院长领导下的科土任负责制,应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法律、法规意识。

(二>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认真履行岗位责任,严格执行核~制度,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三)严格医务人员的准入、资格、资质审查

(四)严格掌握新技术、新项目的审批。

(五)对重点高风险科室进行监控,特别是手术科室要严格执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术前讨论制度、围手术期管理制度等。

(六)在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解答其咨询,切实做好医患沟通并A时、准确、完整地记入病历。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应先完善知情告知等签字手续。

(七)医务人员应按规定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八>医务人员应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对解决的纠纷和死亡病案应认真讨论、总结经验,不断提高防范意识。

(九)建立危重病人的管理、诊疗,抢救流程和预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十)加强医疗环节质量管理和监督,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纣正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十一>对违反医疗护理操作规程的人员,除批评教育外,严格执行医院有关奖惩规定,以资防微杜渐。

第五条:处理医疗纠纷和事故,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主动、热情、及时地进行协商解决,尽量避免事态扩大,一旦发现或发生”医闹”或暴力冲突,及时通知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到场。

第六条:医疗纠纷及事故处理程序

(一)医疗纠纷协商处理程序:

l、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纠纷、医疗过失行为和可能发生的医疗事故隐患,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2,科室负责人应及时了解和协调处理本科室发生的医疗纠纷,并尽量缩小影响面.

3、发生重点大医疗纠纷或科室负责人难以协商处理的事件应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立即进行调查、核实,积极配合科室协商解决,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院领导报告。

4、对发生的重大医疗纠纷,经科室和医务处协调解决难以达成共识的,医务科应及时报告院领导,由上报医疗行政主管部门。

5、对不能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进入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程序。

6、在解决医疗纠纷过程中,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对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的在院病人投诉,应立即积极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发生。

(二)医疗事故鉴定处理程序:

1、医患双方协商困难,不能解决纠纷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双方应申请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将全部病历资料及药物、液体等实物、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资料由医务处保管。

3、患者死亡,患方对死因有异议时,医方应依法向患方阐明由第三方进行尸解的必要性,并由死者近亲属签字同意后,在48小时内进行尸解,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保持温度在零下20至零下18度),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单位由医患双方在有资质承担尸解任务的机构中共同指定,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局指定,逾期不处理的,经医院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辖区公安机关或派出所备案后,由医院按规定进行处理,患方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拒绝签字的,医院应如实记载,并由在场的其他非医院人员签字作证, 条件许可的,可请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

4、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医患双方再次进行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调解协议书。

5、对医疗鉴定结果的协商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性意见的,即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裁决。

6、若发生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卫生管理部门报告。

(三)医患发生争议并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1、在医院内寻衅滋事。

2、故意损坏或抢夺公私财物。

3、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

4、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5、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医院正常工作、医疗活动。

6、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诊疗秩序。

7、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

8、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书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医疗物证(如药品、卫生材料和医疗器械等),经劝阻无效。

9、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

(四)发生患者不明原因死亡且对死因有较大异议,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导致三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患者及家属10人以上到医院要求解决争议的,扰乱医院医疗秩序,出现暴力倾向或者估计出现不可控制情形的,应当在3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立即向所在地政法委、公安机关、综治办、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报告。

(五)医院对患者及亲属不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程序进行争议处理的,应当向患者及亲属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疏导工作,患者或者家属应确定1—3名代表,在医院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解决争议,不得借机扰乱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和其它患者的合法权益。对在争议处理中可能引发治安事件或出现不稳定因素情况时,医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争议后,经医院专家会诊后认为可以出院者,患方及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让患者滞留或遗弃在医院内,发生上述情况经院方与患方沟通无果的,医院应报告当地卫生行政土管部门,经同意后由医患双方所在地公安机关配合医院护送病人回家。对无医疗争议,患者滞留或遗弃在医院内,院方与患方沟通无果的,院方应报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同意后由医患双方所在地公安机关配合医疗机构护送病人回家。

第七条医疗纠纷补偿

(一)发生医疗纠纷,医方无过错应坚持原则,合理解释。

(二)医方无重大过错,但对患方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决定。

(三)经医疗事故鉴定明确为医疗事故,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发生医疗纠纷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附:医疗纠纷及事故防范和处理领导小组名单

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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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医疗纠纷预警及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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