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人工及材料调价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20:04: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苏建价〔2008〕66号调整工程预算工资单价

2008年04月10日 星期四 09:28

江 苏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苏建价〔2008〕66号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推动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解决目前建设工程人工费及工人工资偏低的状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47.00元/工日,二类工44.00元/工日,三类工41.0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54.00~70.00元/工日;修缮工程:44.00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与第四册44.00元/工日、第二册与第三册53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与第三册44元/工日,第二册53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9.00~86.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9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0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除单独装饰工程60.00元/工日、执行90版《仿古建筑园林工程预算定额》第二与第三册和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56元/工日外,其余工程48.00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调整的工资标准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时,按本通知标准执行。

4、执行2001年预算定额的建筑、安装和市政在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进行调整时,未完成部分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按照44.00元/工日进行调整。

5、我省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44元/工日执行。

6、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至4月1日未完工程执行此标准。

二○○八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工资 调整 通知

抄送:省人民政府,建设部,省各有关委、厅、局,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江苏省建设厅 2008年3月7日印发

江 苏 省 建 设 厅文 件

苏建价〔2008〕67号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降低建筑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市结合本地具体情况贯彻实施。

一、建筑材料价格的大幅波动将严重影响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风险影响的原则,切实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计价中的风险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1、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包含的材料范围;

2、承包方的投标价格中包含的材料价格风险的幅度(一般风险包干幅度不应大于10%);

3、当主要建筑材料的价格波动超过投标价格中的风险幅度时的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可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施工期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Σ(每月实际使用量×当月材料指导价)/同类材料总用量

3、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四、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加强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动态管理,在价格波动较大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增加价格信息发布频次和范围,有条件的市可通过“工程造价信息网”动态发布价格信息,正确引导发承包双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审查工作。当招标文件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招标方补充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当施工合同中无相关条款时,应要求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增加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否则不予以合同备案。

六、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各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进行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时,应将本意见作为处理材料价格调整问题的依据。

八、本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本意见。原有关文件中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八年三月五日

解读省建设厅苏建价[2008]66号、67号文件

(发稿时间:2008年5月6日 12:29

就《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问题解答

1、问:省[2008]66号文件执行时间有何规定?

答:省[2008]66号文规定预算工资单价调整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2、问:省[2008]66号文是何种性质的文件?是否可以作为取费基础?

答:这次省厅颁发的66号文属指导性的文件,是解决我省定额工资标准偏低,逐步缩小定额工资标准与市场人工工资价位的距离,是稳定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工程质量提高,加强安全防范的基本做法。它与现行的江苏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定额适用范围有着同样属性,是省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补充内容。新增的人工工资与专业计价表中的人工费一样作为各项取费计算基础。

3、问:省[2008]66号文执行的范围?

答:执行的范围包括:(1)编制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工程标底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2)2008年4月1日前已签定施工合同,4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按66号文新工资单价标准调整。(3)4月1日以后的招标工程,投标人报价作为计价参照依据。

4、问:市场上还有少量的工程项目执行省2001年预算定额,在建工程如何调整? 答:目前,市场上还有少量的工程项目执行省2001年的各专业定额(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前签定施工合同的工程),当合同有约定可按国家政策性调整的,4月1日后完成的工作量(包括机械台班),人工工资标准可按照44.00元/工日进行调整。

5、问:各专业定额中的机械台班人工工资单价也作调整吗?

答:根据省66号文件通知,省机械台班定额中的人工预算工资单价从4月1日起也作相应调整,其工资单价统一调整为每工日44.00元。

6、问:南京地铁工程如何调整预算工资单价标准?

答:2005版《南京地铁工程计价表》综合人工工日预算单价从4月1日起调整为45.00元/工日,保留暗挖隧道工程(包括盾构施工作业)每工日增列2.00元洞中施工增加费。除此之外的调整相关规定与省66号文件相同。

7、省建设厅[2008]67号文件执行时间有何规定?

答:省厅[2008]67号文件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完成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执行67号文件的有关材料价差调整意见。

8、问:2008年4月1日前开工在建,现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包括4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程量),是否执行67号文件的指导意见?

答:根据省[2008]67号文件指导意见,4月1日前已开工在建部分或已竣工但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能否调整价差,其条件是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省67号文意见签定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9、问:2008年4月1日以后的招标工程如何贯彻执行省指导意见? 答:省[2008]67号文件指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价中风险各自承担范围、控制和处理原则,具体条款应当在施工合同中进行约定。针对4月1日前后已完成招标工程,且合同尚未签定的,承发包双方应将省67号文件的指导意见贯彻在合同中。

10、问:省[2008]67号文件提出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比例关系,分为主要类、第一类、第二类,现问是以某一个材料品种还是以全部材料费占工程费划分?

答:是以某一个材料品种的材料费所占单位工程费来划分比例类别。

11、问这次省[2008]67号文件《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与省[2005]593号文件《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确定与调整的指导意见》、省[2003]409号文件《关于妥善处理建筑材料价格上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意见》在材料价差调整政策方面有什么区别?

答:我们理解三个文件指导思想是一致的,主要是针对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引发材料价格上涨,提出承发包双方应加强招投标和在建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控制意识和解决材差调整的方法,规范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如果要讲区别这次省67号文件更为客观理性,对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条款方面要求更为严格细化。

南京市造价处

2008年4月18日

11年新人工、材料调价文件

发改委调价文件(版)

公路建设文件人工调整

陕建发3号材料调价文件

海南省人工单价调整文件汇总

调价函

调价报告

调价保证书

调价申请书

调价通知函

人工及材料调价文件
《人工及材料调价文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