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陕建发3号材料调价文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20:05: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主要建筑材料 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 陕建发[2009]3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规定,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约定及调整通知如下:

一、发承包双方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包括风险范围、风险幅度和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价格的风险幅度宜控制在合同约定价格的±5%以内。

二、工程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对投标人主要建筑材料报价提出明确的风险控制要求,最高限价应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编制。

三、本通知在下发前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分担原则合理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事宜。

1.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建材价格风险范围、幅度和超出风险范围、幅度调整办法的,按合同约定调整。

2.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价格风险。

四、主要建筑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的价差应按规定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

五、本通知自执行之日起,尚未签订发承包施工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材价格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仍不约定或约定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等不合理条款的,其价差应由发包人承担;若承包人主要建筑材料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其低报部分(以工程所在地当期综合信息价与报价的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六、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凡合同未约定主要建材价格风险或约定不明确的,应要求发承包双方补充完善或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

陕建发[2007]23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同时由于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增长幅度较大,我厅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标准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房屋建筑工程由原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4%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2.6%;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4%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1.8%。

2.综合人工单价: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25.73元/工日调整为36元/工日;装饰工程由原28.48元/工日调整为42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调整后按规费的计价程序计列。

2.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其调增部分招标人在编制最高限价时,分部分项工程与措施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4.2.2规定计入风险。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是否参考自主确定。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1、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前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合同未约定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

2、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再以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作为新签订发承包合同的计价依据。

3、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主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参照2004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价目表》、《参考费率》和本《通知》规定编制工程预结算。

4、依法可以不招标,实行了定额计价,2008年1月1日以前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合同未约定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

四、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

陕西省建设厅 二OO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有关规定的通知

陕建价发[2007]22号

各设区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杨凌示范区造价管理站、各有关单位: 为正确理解与贯彻《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陕建发[2007]2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现作如下说明: 1.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主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2008年1月1日起应参照2004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 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价目表》、《参考费率》编制工程预结算,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调增部分列入差价。其计价计费程序如下: (1) 一般土建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装饰工程的计费程序见附表一。 (2) 安装工程、人工土石方工程、市政(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计费程序见附表二。 (3) 市政(建筑)工程的计费程序见附表三。 (4) 附表中有关术语的含义: 定额项目费指消耗量定额中有列项(或补充列项),构成工程实体项目费的合计。 定额工程费指定额项目费和相应的管理费、利润、风险因素的合计。 定额措施项目费指消耗量定额中有列项(或补充列项),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非本工程实体项目费用的合计。

2.依法可以不招标,实行了定额计价,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且以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及其配套《费用定额》计价的工程,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按原合同约定的计费程序执行新标准,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其调增部分列入差价。2008年1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仍按原约定执行。 3.依法可以不招标,实行了定额计价,合同未约定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陕建发3号

陕建发【】3号 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

陕西省建设厅陕建发102号

陕价管发【2002】120号文件

陕建发〔〕298号质保金管理办法

行政3号文件

发改委调价文件(版)

川建价发 3号文主要内容是

陕煤化建韩工发〔〕1号

辽价发3号

陕建发3号材料调价文件
《陕建发3号材料调价文件.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