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牌悬挂规范
第十一条警示标志的正面或其临近不得有妨碍人们视读的固定障碍物,并尽量避免经常被其他临时性物体遮挡。
第十二条应将警示标志设在明亮、醒目的地方,以保证现场人员能正常、容易地看到并正确辨认标志,并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警示标志通常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被物体移动后人们看不见。环境信息标志应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的醒目处。
第十三条附着式设置的标志,其设置的高度应与人眼水平视
线高度大体一致,或略高于人体身高。标志牌的平面要与地面垂直。
第十四条悬挂式设置的标志的下边缘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2 米。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如:设备、栏杆处等)。
第十五条柱式设置的标志的下边缘距离地面高度宜在2 米左右。其支架应为金属或水泥立杆上,禁止将标志牌钉到树干上。
第十六条机电设备上悬挂的临时悬挂标志(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应采用绝缘材料,悬挂绳采用绝缘绳,使用时悬挂在设备开关或检修设备上。
《警示牌悬挂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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