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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发布时间:2020-03-03 15:44: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青岛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质监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质监站的主要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8号);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

5、《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部建质﹝2003﹞162号);

6、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 质监站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

9、其他内容。

一、监督前期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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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应到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二)质监站审核完上述文件资料,符合要求的,签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

上述文件缺少或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补齐和纠正后重新申报。

(三)建设单位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向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后,质监站根据市政工程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监督工程师,具体实施监督工作。

监督工程师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对监督方法作出调整。

监督工程师应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中明确以下监督重点:

1、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

2、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3、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二、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一)质监站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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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二)质监站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三)质监站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四)质监站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五)质监站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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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六)质监站应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一)质监站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二)质监站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三)质监站应对地基基础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桩基,地基处理的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验槽记录;

2、防水工程的材料和施工质量;

3、地基基础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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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质监站应对主体结构工程的验收进行监督,并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1、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等重要部位及有特殊要求部位的质量及隐蔽验收;

2、混凝土、钢筋及砌体等工程关键部位,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测;

3、主体结构子分部、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资料。

(五)质监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幕墙工程、外墙粘(挂)饰面工程、大型灯具等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

2、安装工程使用功能的检测及试运行记录;

3、工程的观感质量;

4、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资料。

(六)质监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工程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下列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1、有环保要求材料的检测资料;

2、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3、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的检测资料,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测试;

4、屋面、外墙和厕所、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抽查;

5、各种承压管道系统水压试验的检测资料。

(七)质监站可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行监督检测,检测记录应列入质量监督报告。

(八)监督检测的项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规模、结构形式、施工质量等因素确定。

(九)监督检测的项目宜包括:

1、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

2、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3、浇楼板厚度;

4、砌体结构承重墙柱的砌筑砂浆强度;

5、安装工程中涉及安全及功能的重要项目;

6、钢结构的重要连接部位;

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十)质监站经监督检测发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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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一)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8、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站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2、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监站。

4、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6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四)质监站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五)质监站应对以下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行审查: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六)质监站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及竣工验收方案进行监督。

(七)质监站应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检查。

(八)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评价;

2、对观感质量检查验收的评价;

3、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的评价;

4、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评价。

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一)质监站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检查到的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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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质监站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

(四)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2、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包括监督检测)情况;

4、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5、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6、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有资格的人员的不良记录内容;

7、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8、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六、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监站(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二)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七、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和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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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监站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推行信息化管理。

(三)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监督注册及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

2、质量行为的监督记录;

3、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

4、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6、不良行为记录;

7、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8、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

9、其他有关资料。

(四)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长期为15年,短期为5年。

(六)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

一、整齐、牢固,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便于保管与查阅。

(七)质监站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运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实现监督注册、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不良行为记录、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在线作业。

(八)质监站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信息、在建及竣工工程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信息、工程质量状况统计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等纳入数据库。

(九)市(地)级以上质监站及有条件的县(市)级质监站应设置质量信息局域网,其设置应满足上级部门对质量信息管理及数据传递的要求。

(十)质监站应将所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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