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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摊贩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3-01 21:32: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贩

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省局有关监管职能分工及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设备工艺简单,生产加工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者。

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内或者定点定时设摊销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餐饮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内或者定点定时摆设桌椅提供餐饮服务的小型餐饮经营者。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小作坊和摊贩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和有形市场内小作坊、有形市场外以现场制售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有形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小作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摊贩食品安全

1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小作坊和摊贩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在规定地点及时间内依法经营,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 市场的开办者,应当依法履行该市场的管理职责。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小作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质量要求相适应的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

(二)与生产加工食品安全标准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冷藏、运输、防腐、防尘和防污染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废弃油脂及垃圾等设备或设施;

(三)生产加工设备表面清洁、无积垢,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器具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符合卫生要求;

(四)生产带有简易包装食品的,其包装容器和材料应当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包装标准,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当使用获证产品;

(五)食品生产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生产区与生活区隔离,生产场所与产生有毒有害

2 物质的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七)食品添加剂存放在独立的配料间内,并设专人保管;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保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安全的其它规定。

第七条 食品摊贩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具有密闭的垃圾、污物和废弃油脂存放设施,周围无垃圾、污水、开放式厕所,无畜、禽养殖以及其他开放性污染源;

(二)食品制作和销售有相应的防尘、防雨、防晒、防鼠蝇虫设施;

(三)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台,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四)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 从事季节性生产的小作坊,歇业和再次开业前,应当分别向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小作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

(二)建立进货记录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具产品合格证明,并保存二年以上;

(三)建立食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

3 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售对象、销售日期等内容,保存二年;

(四)生产带有简易包装的食品应附带标签,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五)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到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六)向销售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或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予登记通知书以及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七)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第十条 小作坊、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和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经营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穿戴工作衣帽。

第十一条 小作坊应当在明显位置张挂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且人证相符。

第十二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经营食品,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加入非食品用

4 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二)使用回收或者按照规定下架的食品作原料生产食品;

(三)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

(四)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五)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

(六)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

(七)使用农药残留量及砷、铅、汞等有害重金属元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八)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九)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食品市场准入标准标志,产品的标识标注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

(十)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第十三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小作坊监督检查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小作坊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对有不良记录

5 的小作坊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四条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规定监管范围内的小作坊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食品监督检验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实施。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复检。

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买样、检验等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五条 食品摊贩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销售的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二)生、熟食品分开销售;

(三)购进食品时,应当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并保存二年以上;

(四)定期检查贮存、销售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经营的预包装和散装食品已经索证索票,符合质量标准。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签;

(七)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八)使用工具销售食品,不得用手直接接触无包装直接食用的食品,不得用废旧、污染的纸张包装食品;

(九)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张挂食品摊贩登记证和本人健康证明;

(十)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到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食品摊贩不得加工经营下列食品:

(一)本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二)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色、香、味异常的;

(三)假冒伪劣及掺杂、掺假影响营养、卫生的;

(四)含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五)包装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项目标识不全,无中文标识或者商品标识有虚假宣传内容的;

(六)超过保质期限的;

(七)运输工具或者容器包装污秽不洁,包装严重破损造成污染的;

(八)超过规定的行政区域销售的;

(九)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第十七条 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小作坊、摊贩的登记证、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二)检查小作坊、摊贩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三)建立小作坊、摊贩档案,记载小作坊、摊贩的基本情况、经营项目、商品信息,指导并督促小作坊、摊贩建立生产经营记录、进货查验制度等与保障食品安全有关的制度;

(四)建立小作坊、摊贩管理制度,加强对小作坊和摊贩的培训。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一、抓好食品摊贩和食品小作坊监管

食品摊贩和小作坊监管是明年的新增职责和新增任务。

(一)要统一认识。要从四个方面提高认识。一是重要性。在我国食品摊贩和小作坊是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生产力水平、传统饮食习惯紧密相连的,是民生中不可或缺的食品生产经营业态。食品摊贩和小作坊搞得好,是保障民生,也是改善民生。二是监管风险增大。食品摊贩和小作坊 8 点多、分布广,生产设备简单,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概率比较高,但相对于现代化大规模工厂生产而言,风险系数小,主要是销售半径小,销售群体相对固定。三是社会地位较高。食品摊贩中弱势群体多,收入低一些,但食品小作坊主多数不属于弱势群体,收入和家庭状况都比较好。四是监管角度发生变化。过去工商部门也在管食品摊贩和小作坊,是从市场主体的角度去管理,纳入经济户口,方法是核发营业执照,现在是赋予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二)要勇于担当。省政府从实际工作出发,重新划分了小作坊、食品摊贩的监管职能,是省政府对我们工商部门的充分信任。因此,要做好基层干部的思想工作,在责任面前勇于担当。作为工商部门要为政府分忧,替政府分担责任。食品摊贩和小作坊监管是民生大事,但要管好也不容易。所以要教育我们的干部勇于担当,坚定信心,不辱使命,不负重托,出色地完成好这项工作。

(三)要明确监管主体。

一是各局要依照本指导意见,搞清监管界线,既不能越位、又不能缺位。要组织调查核实、摸清底数。

省法制办在省政府常务会议上汇报时说:“关于小作坊监管职责分工问题,按照部门职能,小作坊应由质监部门监管,但考虑到质监部门监管队伍数量比较少,而工商部门具有一定规模的监管队伍和监管力量,因此我们按照《食品安

9 全法》分段监管原则,同时参照分块监管方式,对各监管部门监管职责进行了如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形市场内小作坊和有形市场外以现场制售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小作坊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有形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要经营形式的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在区分上用正反的方法,工商部门和质监部门的管理主体说的很清楚。豆腐村、小酒坊、小油坊以及农民在家中做豆包不属于现场制售,不归我们管;前店后厂属于现场制售,归我们管。摊贩和小作坊的区别在于,摊贩是即食性的。收购小作坊的产品到市场上销售,应发放摊贩证,但办理摊贩证时,要提交质监部门发放的生产许可证或证明进货渠道。

二是各局要从个体工商户的角度,对卫生、环境、经营行为等方面实施食品安全管理。

(四)要从严管理。对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要突出三个原则,体现一个“严”字。一是全面监管原则。就是属于我们监管的食品摊贩和小作坊,要全部纳入监管范围,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二是规范经营原则。要按照本指导意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十遵守”“十禁止”规定,以及食品摊贩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和引导。三是依法查处原则。从严监管、从严退出。加强日常监管,真正的管就是帮,小作坊管得越好,卫生条件等各方面都提高了,生存的时间就越长,老百姓和业户都会感谢我们的。要以吊销营业执照为主,不

10 以罚款为主。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食品小作坊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悦来镇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实施方案

食品小作坊审查

食品小作坊摊贩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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