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莆院教[2009]130号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教学质量监控过程中的作用,使我校的教学过程管理制度化,确保教学质量,提高我校的办学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一条 教学督导的组织机构
成立常设性的校教学督导组及院、系(部)教学督导小组两级督导组织。
校教学督导组组成人员:组长一名;秘书一名(教务处人员兼任),负责协助督导组的日常事务;督导员若干名,由学校聘任,除在职的专家外,可聘请本校具有副高职称资格以上的退休教师担任。
院、系(部)教学督导小组由院、系(部)主任负责,聘任本部门督导员。各院、系(部)办公室主任或教学秘书担任督导小组秘书。
教学督导员一般应由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教授以上职称,从事高等教育工作十年以上,具有丰富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熟悉教学规律;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享有较高的群众威望的同志担任。
学校为教学督导组提供正常的工作经费。院、系(部)督导小组的工作经费由院、系(部)经费支出。
第二条 督导组的职责
1、校级教学督导组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协助教务处对教学秩序、教学水平、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评估,对学校整体的人才 1 培养方案、课程建设、院、系(部)及教研室职责的落实情况提出意见及建议。院、系(部)督导小组在院、系(部)主任领导下,对本部门的建设、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质量,以及教学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督导组成员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座谈、讨论会、检查教学文件、抽查学生作业、考察实验操作等形式,了解教师备课、上课、教研活动、实验、实习、考试等各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掌握学生的学习状态及学习效果,为教学过程管理提供意见,指导并督促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3、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反映,提出改进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建议。
4、指导中青年教师,使之早日掌握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发现教学改革的典型,总结教育教学成果,及时宣传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第三条 督导教学工作的原则和方法
1、深入教学第一线,充分掌握第一手材料,综合分析,准确评估。
2、对教学评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夸大、不缩小、不掩饰、不虚美,维护督导工作的严肃性。
3、督导组听课原则上不事先通知,以了解教学过程的实际状态;集中安排的听课活动,对授课教师的评价意见,必须经过督导组的集体讨论,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方能向授课教师反馈。对教师授课情况的评价出现意见分歧时,应采用跟踪听课的办法取得一致,评价务求客观、公正、合理。
第四条 督导组的工作制度
1、检查听课制度。督导组每学期须制定督导工作计划,每人每月坚持听课4次,参与教务处组织的教学工作检查等工作。
2、会议制度。督导组每学期初召开一次工作安排会议、每学期末召开一次汇报总结会。
3、汇报制度。校督导成员每月底把《莆田学院听课记录本(校督导组)》、教学工作及其他问题以书面形式汇集给督导组秘书整理,每学期结束前督导组须向学校主管领导提交书面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院系及教学督导参照执行。
第五条 督导组的职权和待遇
1、对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师的任课安排及相关事项有知情权。
2、对教师教学情况有评议权。
3、对教学改革工作有参与权。
4、酬金按照工作量计算。
第六条 本工作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工作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