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教学工作的督导和对教育质量进行有效的监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以及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教学工作评估与建设办公室下设教学工作督导组(简称督导组),督导组在教学工作评估与建设办公室主任领导下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条 督导组主要工作职责是:
1.估与建设工作相关文件、标准、政策法规的研究; 2.全校评估与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指导;
3.学校评估与建设工作有关技术性工作的咨询与服务。 第四条 督导组的主要任务是:
1.开展经常性的听课评课活动,指导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熟悉教学工作,提高业务水平;
2.定期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毕业设计(论文)等项校内单项教学工作评估工作;
2.完成校内教学单位年度教学工作评估; 第五条 督导组人员配置及任职条件 1.督导组配置若干名专职和兼职督导员,其中包括所学专业为文科类、理科类和工科类各若干名;
2.督导组设组长1人秘书1人,秘书由学校在岗人员担任; 3.督导员选聘的条件是:(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政治思想好,师德高尚,教育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丰富;(3)工作责任心强,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5)专职督导员为离退休人员,兼职督导员为在岗人员。
第六条 督导员的选聘 督导员选聘程序如下:(1)学校教学工作评估与建设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拟聘人选;(2)征求拟聘人员本人意见;(3)校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4)校长发聘书聘任。
第七条 督导员的权利
1.可参加学校以及学校有关部门组织的与教学督导有关的会议或活动;
2.可组织有关督导工作的会议和活动; 3.对于学校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建设问题可向学校领导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1 4.可在课堂及其它教学场所进行督导活动,各有关单位应为督导员提供工作方便;
5.可直接向督导对象了解情况,交换意见;
6.对在教学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严重失误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可向学校领导提出奖惩建议。
第八条 督导员的工作制度及待遇
专职督导员执行按工作任务定工作时间的制度,每天都要完成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期间,学校每月付给专职督导员一定的酬金。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