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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22:11: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重庆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重理工〔2010〕2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教学督导制度是推进教学管理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扎实推进教学督导工作,有利于重点监控主要教学环节,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和学风建设,推进学校整体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齐抓共管的教学督导工作体系。为了认真落实教学督导制度,进一步促进两级教学督导组织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改革中的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教学督导团的设立

第三条 为加强教学质量监控,促进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团。教学督导团是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对学校及其各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教学建设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地检查、监督、评价、指导的组织机构。教学督导团挂靠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

第四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工作时间有充分的保障,能认真负责履行听课、检查、评估、巡考、值周、调研等职责任务,积极主动参加教学督导工作。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学术水平较高。

(三)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及理论素养。

(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乐于为我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指导和帮助青年教师服务。

(五)具有较高的威望,敢于坚持原则,敢讲真话,办事公正。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年龄原则上应在65岁以内,近三年仍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者可延至70岁左右。 第五条 教学督导团设立团长、副团长、秘书,并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布局和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分设理工类本科教学督导组、非理工类本科教学督导组、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应用技术与商贸、成教教学督导组等教学督导小组。教学督导团团长由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教学督导团副团长、教学督导小组组长由团长提名,并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教学督导团秘书由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人员担任。

教学督导团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可连续聘任。在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由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进行汇总、征求意见、确定建议名单,然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校长进行聘任;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或补充教学督导团成员,应由教学督导团成员本人或相关二级单位向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程序报学校审批后执行。教学督导团成员原则上不能同时兼任二级教学督导分团成员。

第三章 教学督导团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教学督导团的主要工作内容与职责范围

(一)建立和落实教学督导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教学督导团工作例会,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及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研究制订教学督导团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部署教学督导工作任务,加强教学督导团与二级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教学督导工作经验与体会。

(二)建立和落实教学督导工作值周制度。教学督导团每周安排专人值周,对主要教学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广泛收集学生、教师和二级教学单位对教学工作的意见与建议,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三)建立和落实理论与实践教学听课制度。有针对、有重点地对全校新进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教学效果较差的教师等开展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情况进行跟踪听课。每位教学督导团成员应坚持每周至少听课一次,每学年完成36—50次听课任务,促进教师遵守教学工作规范,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四)建立和落实教学工作检查制度。根据教学工作进程,开展常规性的期初、期中、期末、节假日前后教学检查和日常教学秩序检查,同时,有针对性地对毕业设计与学位论文、考试试卷、教案与教学日历、实习与实训等主要教学工作及其档案建设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强化教职工的质量意识和规范意识。

(五)建立和落实考试巡视制度。重点针对各学期期末集中考试、期初集中补考,对课程考试的组织与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加强考试组织与安排、教师监考与学生应考、二级单位负责人巡考、集中阅卷等环节的巡视,促进考风建设。

(六)建立和落实教学工作研讨与报告咨询制度。针对学校教学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校内、校外教学工作专题调研活动,形成详实的调研咨询报告,或参加培养计划制订研讨、研究生招生复试、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学位论文答辩会等,为学校及二级单位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决策咨询。

(七)建立和落实教学督导工作联系制度。以教学督导小组或教学督导团成员对口联系二级单位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教学督导分团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走访、座谈、指导,加强校、院两级教学督导机构的联系和交流。

(八)建立和落实教学工作评价与意见反馈制度。及时将教学督导工作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教学单位,为各种专项教学工作评估、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教师考核晋升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 教学督导团团长(副团长)工作职责

(一)加强教学督导团自身的组织建设、成员选聘及考核管理工作。

(二)组织召开教学督导团工作会议,听取教学督导团各小组组长、教学督导团成员及教学督导分团的工作汇报。

(三)组织制订教学督导团学期工作计划,研究教学督导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定期进行教学督导工作总结。

(四)协调教学督导团与二级教学单位、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指导、监督、检查二级教学督导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教学督导团各小组组长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教学督导小组成员的领导和管理。

(二)具体落实教学督导团学期工作计划及各项教学督导工作制度。

(三)组织进行集体听课、集中检查评估、集中学习交流、集体走访二级教学督导分团或相关职能部门等集体教学督导工作。

(四)组织召开教学督导小组工作会议,认真做好工作计划与总结。

第九条 教学督导团秘书工作职责

(一)协助教学督导团团长(副团长)做好教学督导团日常事务管理。

(二)完成教学督导团团长(副团长)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为教学督导团成员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

(四)定期编辑出版《教学评估与督导通讯》等信息简报。

第四章 教学督导团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出席(列席)学校和被督导单位有关教学工作、教学督导工作等方面的会议、研讨活动。

(二)按照学校的教学工作进程、教学督导工作计划认真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并对被督导单位和个人进行重点跟踪、个别访谈。

(三)赢得二级单位积极主动的支持配合及其提供的良好服务,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督导工作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活动。

(四)对于教学督导团成员提出的教学督导、检查和评价意见,二级单位应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回复处理结果。

(五)在完成既定的教学督导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获取由学校按规定统一支付的工作津贴和报酬。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团成员的基本义务

(一)认真履行教学督导团成员工作职责,及时向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提交值周、听课、检查、巡考、调研等工作记录、报告总结及其他教学督导工作材料。

(二)积极参加教学督导团(教学督导小组)活动,完成教学督导团(教学督导小组)交付的各项工作。

(三)对教学工作中出现的突发性教学事件,及时向学校及有关二级单位反映,并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沟通和解释工作。

(四)若一学年内无故未完成最低听课任务的70%或者一学年内无故累计4次不参加教学督导团(教学督导小组)组织、安排的集体教学督导工作,视为自动退出教学督导团。

第五章 二级教学督导 第十二条 承担普通本科及以上层次教学任务的二级教学单位成立教学督导分团,教学督导分团接受二级教学单位行政的直接领导,对二级教学单位负责,同时接受教学督导团的工作指导。为保障二级教学督导工作顺利开展,学校和二级教学单位必须为教学督导分团开展教学督导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条件,并以二级教学单位为主。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分团设立团长、副团长、秘书。教学督导分团团长由二级教学单位分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团长由二级教学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秘书由教学秘书担任。教学督导分团成员原则上由二级教学单位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中选聘,必须熟悉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良好,责任心和原则性强。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分团独立组织开展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学管理、教学运行、教学建设等方面的教学督导、检查和评价,其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有计划、全方位地进行跟踪听课。针对二级教学单位所有教师开设的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进行随堂听课,特别是重点跟踪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选修课程、实践环节等的教学情况。每位分团成员每学年应完成20—30次听课任务,引导教师爱岗敬业、严谨治学、从严执教,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树立优良教风。

(二)经常性、制度化地开展教学检查。针对教案与教学日志、毕业设计与学位论文、考试试卷、教学实习与课程设计(学年论文)等主要教学环节及其教学档案建设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和督导,特别是要加强对教案、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的检查,原则上每学期检查比例应不低于50%(其中公共基础课试卷检查比例原则上应不低于30%),促进教师工作规范、教学工作规范落到实处。

(三)认真加强和落实考试巡视工作。针对二级教学单位各学期分散或集中安排的各类课程考试,着重从教师监考、学生应考、考试命题、集中阅卷等方面进行督导,特别要加强分散考试巡视,引导考试改革,以考风促进学风。

(四)切实开展教学工作评价与意见反馈。及时将教学督导工作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二级教学单位,为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教师年度考核、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等提供参考依据。

(五)深入进行教学工作调研与咨询。通过参加培养计划制订研讨、研究生招生复试、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学位论文答辩会、师生座谈会、专题调研活动等多种形式,为二级教学单位加强和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决策咨询。

第十五条 对教学督导分团的工作考核与评价

(一)二级教学单位对教学督导分团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与评价。

(二)学校定期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优秀个人和先进集体评选活动。

(三)教学督导分团应将组织机构建设、经费与保障、学期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教学督导工作开展情况等及时报送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作为评选教学督导工作优秀个人、先进集体的必备资料和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由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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