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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拌站设备基础施工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04:13: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设备基础、深基坑(沉井)防护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RQ-2011-012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全称):

承包人(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混凝土搅拌站设备基础、深基坑(沉井)防护工程。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土建、沉井;深基坑维护工程施工总承包。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1年7月1日 竣工日期:2011年8月15日 合同总工期:45日历天。

四、合同价款

设备基础工程 人民币肆拾伍万伍仟元整(45.5万元)。 深基坑(沉井)防护工程

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万元)。

2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现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承包人应负责返工至合格为止,返工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业主随时抽查成品施工质量,如发现其中一项不符合标准,扣除工程款的10%,经采取补救措施仍不符合标准的,业主可责成施工方立即停止施工,撤出现场,并向业主赔偿造成的各项损失。

六、材料供应

由承包人负责材料的采购,对材料负责。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合格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认可后使用。

七、工程付款

工程施工按进度付款,至主体结构完成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70%,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审计后付至审计价款的95%,留5%作为质保金,待两年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14日内无一次性付清(无息)。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八、分包与转包

本工程不得分包转包。

九、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3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违约责任

1、施工达不到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必须经过整改达到要求且按工期延误承担罚款;

2、在施工期间,承包方必须加强对市政设施成品的保护,承包方对市政设施要有保护措施,如有损坏,由发包方、承包方共同核定损坏量,承包方按照原施工单位投标价的双倍标准向发包方赔偿;

3、承包方必须全部落实本工程所需主要材料来源,保证所采购的材料规格要求符合标准规范;

4、承包方应文明施工,注意安全,必须保持道路、场地清洁,做到工完、料尽、场清、周围设施完好。完工后周围设施管理单位无投诉的,可支付工程款;

4

5、承包方应按时按要求提交工程开工报告、验收申请、竣工图、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等;

6、其它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赔偿损失;

7、工期拖延罚款:2000元/天。

一、其他

1、设备基础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按实调整,若变更内容在本次招标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则价格按定标单价不变;若变更内容不在本次招标的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则价格由承包人和发包人根据周围的类似价格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过双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深基坑(沉井)防护工程,为固定总价,由承包人自行承担风险。

3、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达成协议,均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同意选择向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

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均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壹式拾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自双方盖章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

6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发包人:

2、承包人:

3、设计单位:

4、监理单位:

5、工期:45日历天数。

6、开、竣工日期:2011年7月1日开工,2011年8月15日竣工

7、图纸: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供施工使用。

8、指令、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在合同条款中,无论何处述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指令、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指书面的指令、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而“指令”、“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字样均应据此解释。

二、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合同专用条款; 6)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的解决办法,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款项执行。

三、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对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明确如下:

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2、适用法律和法规

国家法律、法规及江苏省和连云港市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法规。承包人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工程施工的法令和规定,交纳各种应交的税费。

3、适用标准、规范

本合同已经包括的工程规范和市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施工用相关标准规范由承包人自备。

四、图纸

1、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3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图纸提供套数:1套。承包人需增加图纸份数,发包人代为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自行复制或向任何第三方泄漏、转借、转让,施工完成,如数交回。发包人一旦有确凿证据证明承包人有以上泄密行为,罚款5万元整,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3、深基坑维护(沉井)工程,按施工单位编制并经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图纸施工。

4、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五、工程师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并就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1、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本合同中称工程师) 姓名: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职权:按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发包人派驻的代表

姓名: 职务: 副总经理 姓名: 职务: 技术负责人 职权:履行发包人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负责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

3、项目经理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项目经理的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六、发包人工作

1、发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工程开工前,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

2)施工场地与外部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时间:工程开工前提供; 4)负责证件、批文的办理;

5)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置提供和交验要求:工程开工前现场交验;

6)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后另行确定。

2、发包人未做好上述工作,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承包人有关实际损失。

七、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八)条约定的期限内向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并确保人员和设备及时到位;

2、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工程师指令及时向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等,并于每月25日前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单位提供详细的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本月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含设计变更及签证费用)、承包人自购材料清单、材料进场计划、劳动力及用款计划等资料;

3、承包人作为本工程土建安装工程总承包单位,其承包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得分包,若无专业工程施工资质则经发包人同意按

规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线路,并确保施工期正常使用;

4、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提供水、电、脚手架、垂直运输工具等,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包括照明、安全设施等),承包人对安全防护工作负全责(责任和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珍惜他人的劳动成果,对其他承包人工程造成损坏的必须予以赔偿;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竣工前应将一切建筑垃圾、施工废弃物清理干净,使完工工程交付发包人后达到正常环境卫生的要求;同时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严格按施工图纸、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做好自检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检测和报验,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2)严格按施工安全规范要求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安全;

3)承包人应派出专业安全人员、质量人员在施工现场实施全天候值班。凡施工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书面报告发包人或主管单位备案;

4)施工中承包人应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按照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整理、检查、编制工程验收竣工资料,并在竣工

时按规定移交发包人;

5)在施工中,由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停工、返工、材料、物件的倒运、机械二次进场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6、其他

1)竣工资料符合连云港市档案局关于档案资料的要求; 2)准时参加监理组织的每周工程例会和专题会议;

3)承包人用水、电按表计量。结算时按市场价在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4)其它事宜由双方协商另定。

八、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进度计划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并就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取得全部施工图纸后5日内提交较投标书中更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及工程师审批,进度计划必须包括对其他承包人承包工程的进度要求。在实施中,如在发包人看来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批准的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订过的进度计划,报发包人确认,但这种确认并非对工期延期的批准,如修改后的计划仍不能按期完成,承包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7日内进行确认。

2、开工及延期开工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

3、暂停施工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款项执行。

4、工期延误

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得到发包人批准后,工期相应顺延。

a不可抗力;

b合同中约定或工程师及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2)承包人在本条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提出初审意见报业主确认,业主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初审意见后14天内回复,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3)合同工期按发包人书面批准的开工日期以日历天计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总工期或单位工程工期出现延误的,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抢延误工期,若延误工期按每天2000元进行罚款;

4)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除非发包人书面认可的原因,本工程不同意其它任何理由的工期顺延。承包人必须在符合工期顺延情况发生后14天内向发包人书面申请确认,逾期申请发包人不予接纳,视为弃权;

5)承包人不得以农忙、下雨、刮风、材料供应紧张、材料涨价等非不可抗拒的理由拖延工期,否则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罚款;承包人因材料供应、施工劳力和机具设备不足、管理不善或发生安全质量事故而影响工期的,均属承包人责任,此类情况不能作为顺延工期及费用索赔的理由,承包人应采用有效措施,努力将受影响的工期补回,否则按合同条款进行罚款;

6)由于下列原因而影响施工进度,而且受影响的分项工程(工序)是处在工程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承包人可据实申请要求顺延

本合同工期或单项工程的工期:

a因天灾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停工者(指5.0级以上地震、龙卷风、自然灾害及社会*);

b因发包人同意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未能及时提供导致返工、停工,而影响单位工程进度计划上关键线路的施工;

c非承包人违约和过失等因素造成的其它特殊情况而影响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关键线路的施工;

d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允许顺延工期的情况,见本合同其他涉及工期顺延条款。

7)双方约定工期延误的处理办法: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滞后, 每延迟一天罚款2000元,违约金在在支付工程款时扣除。对节点工期严重滞后且未采取有效赶工措施,将导致工程延期超过15天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更换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对严重违约需清除出场的承包人,业主将其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及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承包人书面提出限期清场的要求并登报告示。

九、工程竣工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

十、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1) 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的,承包人承担违约

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请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裁定,裁定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2、检查和返工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

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按国家和市质监部门有关规定明确要求中间验收的部位,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对各部位验收。验收必须在48小时前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发包人在48小时内参加验收。此外,发包人有权要求对本工程任何部位进行验收。

其余仍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 2)重新检验

按合同通用条款中相应条款执行。 十

一、安全施工

1、安全施工与检查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部颁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开工前办好相关工程保险。

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

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焊接、机动车驾驶、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

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如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安全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还要赔偿由此给发包人等带来的影响和损失。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

二、合同价款与支付

1、合同价款及调整

1)深基坑(沉井)维护工程为固定总价,由承包人承担风险。 2)设备基础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方式确定,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承包人已清楚并考虑道路、交通运输等施工现场条件、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招标工程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规范、安全维护、文明施工等可能发生的各种风险因素。合同单价中包含上述各种因素产生的费用及本工程所涉及的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检验试验费、成品安装费、材料二次搬运费、相应配件费、专用工具费、现场清理、验收、民事纠纷协调等所有费用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所有费用。

施工期间各类人工、材料、机械的市场风险,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时综合单价不再调整。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调整,但投标人擅

自施工超出设计范围及招标人要求的范围将不予认可。

2、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师确认的计量结果,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3、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工程施工按进度付款,至主体结构完成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70%,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款的80%,审计后付至审计价款的95%,留5%作为质保金,待两年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后14日内无一次性付清(无息)。保修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4、工程变更

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a合同或投标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或投标文件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b合同或投标文件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以此为基础确认变更合同价款;

c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江苏省建筑与装饰计价表》及相应文件规定计算。其中,其中主材价格须经甲方确认,人工工资标准、机械、费率按投标报价时的优惠费率。

附件一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混凝土搅拌站设备基础、深基坑(沉井)防护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与承包人

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

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三、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合同自双方均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五、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肆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 月 日

附件二

工程保修合同

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搅拌站设备基础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连云港瑞桥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设备基础、深基坑(沉井)防护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其他约定:实际竣工即工程完工且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正式办理交付使用手续之日。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5日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路面的质量合格。因承包人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审定价款的5%,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零 。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本合同自双方均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正二副,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 : 年 月 日

(或委托代理人)

设备基础施工合同

安全施工协议书(搅拌站设备安装)

搅拌站合同

混凝土搅拌站设备

基础施工合同(定稿)

桩基础施工合同

基础土建施工合同

基础土石方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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