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委托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
协议书
根据国家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为培养人才,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
要,吉林大学 学院、所)(以下称甲方)受(以下称乙方)委托,负责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壹名。经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委托培养硕士生(以下简称委培生)
姓名:性别:出 生 日 期:
二、委培生在甲方学习期间,必须按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经考试合格并毕业论文答辩通过后,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委培生在学习期间,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研究生应当遵守的一切规章制度。
三、现已为乙方在职人员的委培生,入学时不转工作关系;乙方决定接收的委培生,自入学注册起即成为乙方在职人员。委培生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均由乙方自行确定。委培生毕业后甲方将该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人事档案及报到证直接交给乙方,由乙方安排工作。
四、委培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或其他原因不能毕业、或不能授予学位、或中途退学、或被按退学处理、取消学籍和开除学籍,按甲方有关规定,在甲方办理离校手续,返回乙方继续工作,甲方不退培养费。委培生因病经甲方批准休学,本协议可自动延长一年有效期,超期本协议自动废止,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因其他原因延长学习年限需补签协议,延长期间需交纳相关培养费用,相关事项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委培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费用需由学生与乙方协商解决。委培生在学期间申请出国及毕业时申请报考博士研究生(或申请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必须经乙方批准,方能办理。
五、双方签订此协议后,乙方承担委托培养费(学费)共计元;医疗费和其他费用由乙方单位另行支付。
六、乙方向甲方支付委培生学费办法:
按国家文件规定,原则上委培生学费按年交纳,即每学年开学二周内缴齐当年学费,也可自愿一次性交齐所有学费。凡以现金交款的,详见《吉林大学2013级研究生入学交费须知》;以转账方式交款的委培生应于转款一周内持转账支票“收账通知联”或电汇“回单联”(复印件亦可)到所在校区财务部门办理交费手续,取得收据,否则将影响正常缴费,委培生也可将现金或转账支票直接交到财务处。财务处在各校区的办公机构及财务账号如下:
吉林大学财务处核算科(前卫南区)吉林大学东区财务办公室(南岭校区)
开户名称:吉林大学开户名称:吉林大学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长春前进大街支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长春前进大街支行银行账号:160402501175银行账号:163602501177
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部综合办公室财务科吉林大学北区财务办公室(朝阳校区)开户名称: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部开户名称:吉林大学开户银行:建行长春中东大市场支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长春前进大街支行银行账号:22001004201052501768银行账号:158802501188
吉林大学南湖校区财务办公室(南湖校区)吉林大学农学部
开户名称:吉林大学开户名称:吉林大学农学部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长春前进大街支行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人民广场支行
银行账号:160402501186银行账号:22001340200055000701
逾期未交学费,学校将不予注册,不安排学位论文答辩,不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八、委培生毕业后即返回乙方工作。
九、甲乙双方及委培生应严格履行本协议的有关规定。确需更改时,应形成书面协议。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经甲乙双方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并由委培生本人签字后生效。甲方、乙方、委培生各持壹份,招生办公室备案留存壹份。
甲方单位公章: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委培生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