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
委托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
根据教育部(原国家教委)(88)教研字026号关于发布《高等学校招收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暂行规定》的通知,经双方协商由乙方于2008年为甲方委托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研究生姓名:___________专业: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招生录取工作
招生工作由乙方负责,按国家教育部当年录取基本要求及我校录取标准录取。正式录取前甲、乙双方签订委托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下称委培生)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于2008年5月30日前将协议书两份及教育培养费人民币叁万陆千元/人(¥36000.00)(一次付清)寄给乙方,乙方收到协议书和教育培养费后才发给录取通知书。
二、委培生的管理
1、委培生入校后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
2、委培生的户口、人事档案、工资等关系均不转至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至乙方。
3、委培生入学三个月内由乙方进行政治、业务、健康复查,复查合格方可注册取得学籍;政治和业务复查不合格者退回甲方。健康复查不合格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 经本人申请,甲乙双方同意,可以保留学籍一年,一年内不能恢复健康,则取消学籍退回甲方。 ② 经本人申请,甲方不同意保留学籍的,退回甲方。
4、委培生在校学习期间,受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行政处分,由乙方作出决定后通知甲方;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者,由乙方做出决定后甲方负责妥善安排。
5、委培生中途要求退学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批准。
6、委培生毕业或结业后,甲方负责接收,乙方负责办理就业手续。
7、委培生毕业后如不回原单位,须经甲方同意,另行分配问题按国家教育部及辽宁省教育厅规定办理。
三、委培生的培养
1、学制:4年
委培生如延迟毕业,甲方需向乙方缴纳教育补偿费,具体数额另协商。
2、学位论文的选题若为甲方的课题,由甲乙双方通过具体协商,确定甲方提供课题经费的数额,签订课题合同。
四、委培生的待遇
1、根据国家教育部(原国家教委)(88)教研字026号文件规定,定向(委培)生,学习期间工资关系不转到乙方,享受原工资及福利待遇。
2、委培生不参评普通奖学金。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委培生本人各保存壹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公章)乙方:辽宁师范大学研究生学院研究生本人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签字):
2008年月日2008年月日2008年月日
附:户名:辽宁师范大学资金结算中心; 帐号:21201500400050018879;开户行:辽宁大连建行沙河口支行 (辽);注:汇款时注明某某博士学费
收费负责人:计财处收费科联系电话:0411-82159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