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物业驻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员工管理制度
为提高宿州物业公司在宿州的形象与知名度,提高员
工整体素质,规范职业责任心、道德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1、宿州物业公司员工在上班期间,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2、上班时间不可大声喧哗、打闹、大声说话、聊天。
3、工作时间必须在自己的工作区域内,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聚集闲聊。
4、上班时间不允许私自整理废品和卖废品,不准穿高跟皮鞋以免有噪音。
5、员工不得窃取公司发放在各楼层保洁用具和甲方任何物品(违者加倍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6、上班时间不准迟到早退中溜。(不可在休息室内睡觉,聚集聊天等)。
7、如因个人原因延误或造成公司名誉利益受损者一律视具体情况相应处理(严重者不发当月工资并开除)。
8、爱护保洁工具或丢失者按原价赔偿。
9、工具要放好、推子、拖把挂好晾干。
10、员工之间要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互相尊重,不可在背后使坏,不可在背后议论中伤他人。(违者开除并扣发当月工资)
11、保洁员在规定保洁区域内,完成每天必须做的日常保洁工作,中途不得离岗。
12、公司对保洁员工实行不定期/不定时抽查制度,在抽查过程中如发现保洁员不在岗的按(扣分制度进行扣分)
13、公司在检查卫生时发现保洁员所属保洁区域内,保洁卫生不合格,需加班必须加班但不另加加班费用(如卫生间太脏,走廊,楼梯)。
14、保洁员要学会礼貌用语,态度和蔼,礼貌待人的态度,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所有员工不得聚集在庭门口一起伸头或倾听。(违者处罚)
15、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本公司所有保洁员工要自觉遵守,同心协力把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保洁工作做好。争取做到保洁质量第一,保洁员整体素质第一。
宿州物业公司
2011年10月25日
《保洁员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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