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个人信用

发布时间:2020-03-03 08:18:2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个人信用档案违反《宪法》和法律、侵害公民名誉权等

个人信用信息不良记录侵犯消费者权益

1、个人信用信息建设背景:

3月8日央行在其网发布《200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主要情况》。该报告显示,截至2007年底,央行征信系统已为近6亿自然人建立了信用档案。个人信用档案除采集在银行的信贷信息外,个人参保和缴费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信息、电信用户缴费信息等均被收录在内。

央行根据这些信息把个人的信用分为a、b、c等若干等级,这就是社会舆论所谓的诚信“黑名单”。个人在电话费、银行卡和信用卡等使用过程中有拖欠、违约等行为的,将会被商业银行作为不良信用记录报送到央行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电信部门把个人电话费缴费记录也作为信用信息报送央行的信息数据库。现在还包括了个人社保费缴纳信息等。

2、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意义:

一个诚信、法治、文明的社会是每一个公民都受益的社会。个人诚信是社会诚信的一部分。但诚信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呢?违法有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规范的约束,而这些法律中恰恰没有“诚信法律”。一个人或者企业的诚信不好,只要不触犯法律,就还是合法行为,其权益不受任何限制和约束。充其量是公众在不超越道德范围底线内、对诚信不好的个人或市场主体的批评、谴责。

但,这个批评和谴责不能超越法律对公民权益保护的层面,否则就是侵犯公民名誉权和相关权益。因此,我们说个人诚信问题是一个道德问题。全体民众的诚信就是一个社会诚信体系的问题。同时,诚信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更多的是企业经营者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的事。个人不从事经营活动,较少发生欺诈和不诚信。而企业为了获取超额利润,部分企业虚假宣传和欺诈消费者的市场交易行为时常发生。所以我们在讨论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时候,首先要考虑怎么样建立所有企业和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的不诚信信息档案;其次,要确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道德层面的问题,不涉及法律惩罚措施。第三,个人和社会信用信息由谁来建立和维护?

3、人民银行现有个人信用信息记录系统的缺陷,公民和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

在“百度”知道吧“法律维权”板块,关于电话通信方面和银行卡使用方面的求助咨询特别多。有的网友说,几年前搬家办理了电话停机、一直没有销户,最近收到电话公司的催款通知,这上边有很多话费和滞纳金,为什么几年了没有消息,这么多话费还不还?很多网友留言,不管他。有人说,不管不行,这会被记录诚信“黑名单”的。另有网友说,从来都没有在电话公司办理业务,几年了,突然收到催缴话费和滞纳金的通知。经电话公司查询,原来有人未经本人同意冒用身份证办理电话业务所致,话费交不交?类似这样的情况很多。

有的民众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了电话欠费问题。但银行

2、3年以后才想起催款,而其电话费没有滞纳金多。从法律上讲,不还款,完全可以。《民法通则》规定,债权人超过2年不追索债务的,丧失胜诉权。但是,对于当事用户来说,会被记录到银行的个人诚信“黑名单”的。电话公司的工作过失,为什么要用户承担所有的不良后果,难道电话公司就是为了追要高额的滞纳金、而故意长时间不告知用户?这种故意长时间不履行告知义务,而造成滞纳金超过债务本身的做法是恶意的“侵占”财产行为,法律上不支持。

银行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就更多了,银行单方面的对银行卡的使用行使解释权。办卡时夸大宣传,使用过程中设置很多促销陷阱。用户稍有发生迟延还款,就会被有关银行报送不良信用记录。很多时候,由于银行不能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用户出现延期还款。还有一些公民在不知情情况下,被人冒用身份证办理银行卡,恶意透支不还款,被银行通知催要欠款和滞纳金,也被银行报送了不良信用记录。当然,银行把少数恶意透支的个人信用记录纳入诚信档案,这对于银行和社会诚信建设都是有好处的。但是毕竟恶意透支和欺诈的公民是极少数。在此,银行不能把由于工作疏忽、过失导致的一些持卡人延期还款,或者没有办卡被人冒用身份信息而欠款的个人的信用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被社会舆论称之为“诚信黑名单”。很明显这具有对一个公民名誉权贬损的含义,尤其是这个系统限制公民的信贷权利。同时,当这个系统和电信、社保等联合起来以后,它对公民的诚信“否定性”评价更加严重,公民的财产权益被限制更多。众所周知,商业银行和电信企业是行业性垄断企业,这些企业的违法定价和收费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公民财产权益。但是,这些被民众称之为“最不诚信的企业”,却冠冕堂皇的成为记录民众“不诚信”档案的组织。而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现并不完善,只有2亿左右的民众参加社保,这对13亿民众来说很不成比例。这说明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在此,社保机构有什么理由把公民的社保缴费信息纳入个人诚信档案呢?

4、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违反《宪法》和法律,侵犯公民名誉权

2007年12月18日人民银行向社会发布关于向社会征求《支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这个办法是未来建立公民信用信息的法律依据,征求意见稿说“第一条、为规范支付信用信息管理,改善支付信用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除了规定人民银行有“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的规定外,并没有明确的授权人民银行建设和管理公民的社会诚信档案的权限。虽然人民银行以“建立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为借口、建立银行系统的个人信用信息。

但逐渐的把电话使用记录、社保记录纳入这就远远的超越了其自身规定的职责范围。同时,虽然这个办法中把个人信用信息的次数作为确定个人信用等级的判断依据,但仍然没有确定商业银行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做出公正的判断尺度。这就是说商业银行、电话公司、社保机构等、自己作为裁判草率的评判储户、消费者的不良信用信息,这就是霸权做法。任何法不能未经审判和听取被告的辩解就直接宣判,而央行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就是凭借相关企业的单方面结论、否定个人信用的。这就是最大的不公,也是贬损储户、消费者、公民人格权的行为和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七)民事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央行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有一个特点,就是一旦被商业银行报送记录的个人不良信用信息,很难纠正。或者个人不良信息记录的时间是多久?知错就改,善莫大焉!不能一个人一次不良信用记录,就记录一辈子。犯罪者还有改过自新机会呢,何况是诚信道德问题!很多时候储户、消费者不得不采用起诉的方式来促使商业银行、电话公司纠正其在央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的记录。诚信不良应当是公民和组织不能履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而给相关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但是如果违约责任者能够依法履行义务并承担了违约金,这就不能说这个违约者诚信不良。

比如信用卡透支人在逾期还款后,经银行催要不但归还了欠款,而其还承担了滞纳金。电话用户在接到电话公司催要电话费的通知后,不但交了电话费,同时还缴纳了滞纳金。买卖合同当事人也是如此,违约方能够积极地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这些情形下,我们就不能说这些人诚信不良。相反,一个人不能按期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或发生拖欠电话费发生纠纷时,经过银行和电话公司多次催要,或者法律经追索仍不能归还欠款的,这就是恶意的拖欠,这样的人和事就是诚信不良!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社会诚信建设是一个涉及公民民事权益的公共道德建设体系,因而它属于民事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这个立法不应当属于人民银行或者行业经济管理部门。比如个人信用记录被社会舆论称为“黑名单”,信贷权益受到限制,而其创业活动中的声誉受到不良评价!这既有贬损公民名誉权的效果,也有限制公民财产权益的后果。因此,这个信用系统的建设,从立法,到实施都必须公正,体现社会性和公共参与性,实现教育多数人,惩戒极少数人。而现在的情形时,很多无辜的民众被银行单方面或者电信企业单方面,社保机构单方面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这是对公民人格尊严、名誉权的践踏!也是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侵犯!

5、如何建设个人诚信档案和社会诚信体系?

这里,是不是因为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犯,个人就可以不诚信了呢?当然不是!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社会诚信是社会公共道德。公共道德受法律保护和约束。当一个公民的行为属于违法公共道德的时候,也就是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范,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个人诚信体系的建设是社会诚信体系的一部分。社会公共道德的建设,不能由某一个部门来承担,而应当有民间的组织来实施。同时要广泛的征求公民意见,评判标准要透明,纠错程序要公开,公民改过自新后的修正程序要完备等。而现有的银行信用信息系统很明显违反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没有公共性基础,判断标准过于草率,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和财产权益。建议全国人大、国务院撤销其不当规章,依法立法把个人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实施任务交由消协、工会等行业组织实现。

个人信用评估

个人信用评估

个人信用承诺书

个人信用借款

个人信用评估方法

个人信用反担保合同

个人信用档案管理标准

个人信用承诺书(版)

个人信用报告授权书

个人信用贷款风险培..

个人信用
《个人信用.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