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动车辆禁止企业进口:
监管条件 6 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
旧机动车辆禁止办理个人自带: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2号(关于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进境机动车辆有关事宜)
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
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人员为外交人员。
除政府之间协定外交机构或外交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之外,其他企业和企业工作人员禁止进境旧机动车辆,海关不予受理。
新机动车辆个人自带:
海关总署令第194号(关于公布《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的决定》)
免税:
1.有资格免税进境新机动车辆的机构:外国住中国使馆、政府间协定的其他外交机构
2.有资格免税进境新机动车辆的人员:政府间协定的外交人员、国家引进的高层测人才、专家。
公用机动车辆的监管年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6年,自用进境机动车辆的监管年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年。
征税:
1.征税进境新机动车辆的机构:①境外企业在国内设立的贸易、代理办事处(无生产、销售等性质);②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
2.征税进境新机动车辆的人员:①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②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
该人员一定属于“非居民长期旅客”
“非居民长期旅客”是指经公安部门批准进境并在境内连续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满后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国公民、港澳台地区人员、华侨。
新进境机动车辆,征税放行后,海关、公安监管期限为1年,未经海关批准,进境机动车辆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转让、出售、出租、抵押、质押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进境机动车辆有丢失、被盗、转让或出售给他人、超出监管期限等情形的,常驻人员不得重新申请进境机动车辆。
意思是:境外人员不论在国内什么企业工作,每人只能办理一次进境机动车辆个人自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