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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合权:增强“三性”破解派驻纪检组“三难”

发布时间:2020-03-02 19:14:5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刘合权:增强“三性”破解派驻纪检组“三难”

近年来,嘉鱼县积极稳妥地推进纪检监察机构派驻改革工作,通过增强派驻纪检组的独立性、规范性和权威性,破解掣肘、定位和监督难题,取得明显成效。

一、理顺体制机制,增强独立性,破解制肘难题

“同体监督难,异体监督软,上级监督远”是改革之初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原有的纪检监察体制已难适应新形势、新时代的要求,因此,我们围绕增强独立性、提升监督力,从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入手,探索突破原有的纪检监察架构。

一是因需而设,重点派驻。2005年1月,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我们决定在财政、住建、人社、教育、审计、民政、卫生、交通、计生、水利等10家党员干部多、职能集中、资金密集、与群众联系密切的职能部门设立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2013年10月,根据机构调整和有关部门职能的变化,我们对派驻纪检组作了适当调整:撤销驻县人口计生局纪检组、驻县审计局组,设立驻县规划执法局纪检组、驻县农业局纪检组,派驻纪检组总数仍保持为10个。

二是机构独立,经费脱钩。由于县级行政编制十分紧张,每个派驻纪检组只定行政编制1个,设组长1人。改革之初,主要是从每个驻在单位拿出一个行政编制,由县编办实行集中管理;经费保障上则是将人头经费由县财政直接预算到县纪委,由县纪委负责发放到人;公用经费预算到派驻单位,福利和责任制奖金由驻在单位负责发放。在实践中,由于有利益关联,通过几年的融合,派驻纪检组长多数被驻在单位同化,监督的效果大打折扣。鉴于此,2012年底,经县委研究同意,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行政编制全部划转到县纪委,工作经费和津补贴等福利待遇全部由县纪委保障。现在,派驻纪检组长除办公用房、工作用车由驻在单位提供外,不得再在驻在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再在驻在单位拿一分钱的津贴和补助,真正实现组织设置、编制管理、经费保障、干部任用、干部考核“五统一”管理。

三是交叉任职,交流轮岗。改革之初,10位派驻纪检组长人选中有8位是从相关单位产生。为了提高监督实效,规定所有人选必须交叉任职,不得担任驻其原工作单位的纪检组长,并且5年内要轮岗一次。为了减少派驻纪检组长被同化的可能、进一步切断利益关系,2013年10月,县委又出台了文件,规定派驻纪检组长的提名和转岗由县纪委拿出初步意见报县委常委会决定,并将派驻纪检组长的轮岗周期由5年缩短为3年,同时还规定,派驻纪检组长转岗时不得转任其驻在单位的党政副职。

二、合理定位定责,增强权威性,破解融入难题

万事开头难。改革初期,有些单位非常不理解派驻纪检组这种做法,甚至有些抵触情绪,认为这是一种不信任,因此纪检监察工作开展起来经常碰壁。我们从合理定位定责入手,有效破解融入难题。

一是转变观念,正确定位。明确派驻纪检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驻在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协助驻在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派驻纪检组与驻在单位党组是监督与被监督、协调与配合的关系。因此,要求派驻纪检组长们在工作中不能把派驻纪检组当成驻在单位的内设机构,看驻在部门“一把手”的脸色行事,唯唯诺诺;也不能把自己当作是钦差大臣,对驻在部门指手画脚,高高在上、盛气凌人,而是要加强与驻在部门的协调配合,把派驻监督融入到驻在部门的各项工作之中。

二是规范运行,明职定责。为突出主业主责,落实“三转”的要求,对哪些工作应由驻在部门完成,哪些工作应由派驻纪检组协助完成,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先后制定了《关于派驻纪检组工作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有效监督的意见》以及开展廉政教育、专项检查、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制度,对于派驻纪检组的职责、驻在部门的职责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和界定,厘清职能定位,找到了同向用力的结合点。同时,为了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对10个重点派驻单位纪检组长的排序和分工进行了调整,落实了纪检组长在驻在单位班子中排序按照党组织设有副书记的,排在副书记之后;党组织未设副书记的,排在党政正职之后,专司纪检监察之责,不再参与其他业务分工,确保了派驻工作的有效运转。

三是理顺关系,加强协调。协调好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是实施有效监督的基础。我们要求,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各派驻纪检组长既要搞好与驻在部门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关系,但又不能畏首畏尾,放不开手脚,示弱于驻在部门;既要敢于监督,但也不能盛气凌人、借势压人,逞强于驻在部门,要带着理解、支持和维护去监督,围绕县委工作中心,服务驻在部门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积极协助驻在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各派驻纪检组倾心服务,全力配合,做到了不越位、不缺位,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由于是真心帮忙,而不是有意“添乱”,赢得了驻在部门党组及干部职工的信任和肯定,从而增强了工作的融入性。较好地解决了“不知情”、“知情难”的问题。

三、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实效性,破解监督难题

监督是派驻纪检机构第一位的职能,“派”与“驻”的关系问题是制约派驻纪检机构对驻在部门实施有效监督的一大障碍。为有效解决这一矛盾,通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增强了监督实效。

一是主动参与,强化认识。坚持把服务发展和推动驻在部门工作作为出发点,自觉将纪检监察工作融入驻在部门业务工作中,主动介入,积极服务。通过参与驻在部门的重要工作、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和活动,熟悉驻在部门的工作重点和业务流程,把握驻在部门权力运行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注重加强与驻在部门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联系沟通,积极争取理解、支持与配合,形成团结和谐的工作环境。纪检组组长至少每半月与驻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沟通交流一次,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重要事项随时通报;建立定期征求驻在部门干部群众意见建议制度,广泛开展谈心活动。通过加强沟通交流,不仅使派驻纪检组与驻在部门加深了了解,增进了感情,而且便于纪检组及时掌握驻在部门的全面情况,增强了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是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研究制定了列席驻在部门有关会议、参加驻在部门重要活动、对驻在部门定期进行专项检查、与驻在部门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等制度,不断提高派驻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着重加强对驻在部门“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区分不同部门,指导确定了实施“三重一大”监督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建立健全了监督流程和内控制度体系。建立了监督纪实档案,对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及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实行台帐式管理,“一事一记”,详细记录时间、地点、责任人、参与监督的过程或细节、处理结果等,为日后的检查、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三是整合力量,强化办案。目前,我们每个派驻纪检组只有组长一人,驻在部门中也只有教育、卫计、农业设有单独的监察室(监察审计室),力量比较单薄。为此,我们要求没有设立监察室的驻在单位在已有的内设室上加挂纪检监察室牌子,明确兼职的纪检监察干部,配合派驻纪检组长开展工作。同时,建立办案协作机制,针对派驻纪检组工作人员少、查办案件能力不足、易受人情干扰等难题,将派驻纪检组划分为三个协作组,由分管派驻工作的县纪委常委牵头,协作查办案件、重点项目督查;涉及副科级以上干部的案件则由委局纪检监察室主办,相关的派驻纪检组协作。通过成立协作办案,有效解决了各派驻纪检组存在的人手不足、力量分散等问题,进一步增强了办案工作力量,达到了“收拢五指握成拳”的实际效果。2014年上半年,10个派驻纪检组共查办各类违纪案件13件,处分党员干部及其他人员13 人,占全县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总数的25%。(作者系嘉鱼县委常委、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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