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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发布时间:2020-03-03 12:01: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3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有关事项

一次性告知书

◆ 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重庆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加盖医疗机构鲜章和骑缝章);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双面);

5、近期两寸彩色证件照2张;

6、初次鉴定结论复印件。申请时间在初次鉴定结论通知书落款时间15日之后的,另需提供送达证明(加盖作出初次鉴定结论机构鲜章),证实送达时间与申请时间相距15日之内(含15日)

7、申请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医疗诊断证明;

8、申请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证明;

9、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时,应将原件一并送劳鉴办核对(核对后原件退持有人保管)。

◆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您决定申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还应当明确知晓以下政策规定和要求:

1、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已终止劳动关系的,按相关的政策规定不予受理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2、申请人提出工伤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时,若提交材料不完整,应30日内补齐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限内没有补正全部材料的,视为未提出申请。等待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时限内。

3、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应全面真实,因提供的资料不客观真实而影响鉴定结论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4、申请人按要求所提交的资料及有关医学检查报告需存档,如有需要,请提交前备份留存。

5、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情范围以工伤认定书确认的部位为依据,超出认定范围的伤情不予鉴定。

6、劳动能力鉴定是对被鉴定人鉴定时残情状况的判定,以前伤情及相关资料仅供参考。

7、用人单位不到技术鉴定现场的,不影响鉴定结论的作出。用人单位不予配合完成鉴定专家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的,用人单位有两次及以上拒绝先行垫付鉴定所需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8、被鉴定人有特殊情况不能按通知到达鉴定现场,可以说明理由,经劳鉴办同意后延期接受鉴定。申请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劳动能力鉴定时限内。

被鉴定人行动不便,无法到达技术鉴定现场的,可以提交书面申请,由劳鉴办审核同意后,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9、被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有两次及以上不按劳鉴办通知到达鉴定现场的;或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专家组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视为拒不接受鉴定,本次鉴定终止,按相关规定处理其工伤待遇。

10、劳动能力鉴定专家从全市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劳动能力鉴定当事人各方认为鉴定专家、从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人员等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说明理由并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11、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相比,可能会出现:升级、降级、维持原级或不达级等情况,也可能作出延长停工留薪期或伤情未稳定、暂不评级等结论。

以上内容已详细阅读了解,我同意并自愿申请鉴定。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材料)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申请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书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书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书

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再次鉴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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