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书
工伤职工姓名:XXX;性别:男;年龄:35岁 ;籍贯: 云南省丽江市;职业:吊车装卸工;身份证件号码:533222197512304911;家庭住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大安乡光美村委会下梓里村21号
申请人名称:XXX
申请人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名称及地址: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否
工伤认定时间:2009年9月21日
收到初次鉴定结论时间及等级:2010年7月26
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
2009年1月8日11时左右,申请人在开县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工作过程中,因吊车钢筋摆动致使申请人被撞击在车箱板上受伤。事故发生后,申请人被送往丽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9月21日,江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为因工受伤,并出具丽工认【2009】552号工伤认定通知书。
2010年7月9日,丽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了丽劳鉴办【2010】86号劳动能力鉴定审批通知,认定申请人伤情如下:
1、左第2肋骨折,右第1肋骨折;
2、双肺挫伤并胸腔积液, 1
胸壁软组织挫伤;
3、外伤后认知功能损害。该鉴定通知书认定申请人为玖级伤残。
申请人认为,丽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丽劳鉴办
【2010】86号劳动能力鉴定审批通知,未能全面鉴定申请人伤情,具体表现为:
1、申请人肋骨五处受伤,但该鉴定结论只鉴定申请人肋骨两处受伤;
2、对申请人的认知功能损害、四肢麻木无力、神经受损、损伤性耳聋症等主要伤情未作鉴定。基于上述原因,申请人特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此致
云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附:
发生工伤后所有有效病历
工伤认定结论书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回证
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其他相关材料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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