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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1 23:54: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机关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积极开展党的地方组织党务公开,着力构建民主开放的党务工作新机制,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中央《关于党的基层党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XXXXX常委会机关党务公开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加强党内监督,积极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最大限度地扩大广大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坚持以党务公开为龙头,以扩大党内民主为主线,以落实党员民主权利为重点,以干部清正、政治清廉、政治清明为目标,全面统筹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形成各类公开协调推进、相互支撑、效能聚集的党务公开工作格局。

第三条

党务公开遵循的原则

(一)服务发展,促进和谐。把党务公开融入到XXXXX的各项工作中去,紧紧围绕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不同观点自由争鸣的环境,广泛集中党内各种意见和建议。通过及时公开党员、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党员、群众更加自觉地贯彻落实好各级党组织的决定、决议,更好地了解、支持党内活动的开展,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二)发扬民主,广泛参与。以落实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党务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及时,公开的结果应当客观、公正。科学把握党务公开的特点,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将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有利于对党员干部进行约束监督相结合,实事求是,注重效果,以党员、群众满意为标准。

(三)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依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实施公开,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落实情况的公开,坚持自上而下的指导和自下而上的探索相结合,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讲求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都应向党员公开。公开内容应真实、具体,公开形式应多样、便捷,并保证党务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

(四)统筹兼顾,改革创新。把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事业单位窗口行业办事公开等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协调运转。积极适应党内基层民主建设新要求,不断完善公开制度,丰富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

(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针对各党支部的特点,确定相应的公开内容和形式,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突出党内外反映的热点问题的处置情况公开。公开要面向党员、群众,不回避矛盾和问题,不避重就轻,不避实就虚,公开的内容、形式和程序科学规范。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凡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以及党员、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和热点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在适当范围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条

XXXXX常委会机关党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党组织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群团工作,综治维稳工作等8个方面共46项内容(详见附件)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程序、范围和时限

第七条

党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先党内、后党外。对于党内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党内事务,一般采取仅限于党内或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进行公开。

第八条

党务公开的范围。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外,均应向党员公开;可以向党外公开的事项,要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以适当方式向本单位干部群众和社会公开。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应按规定及时主动公开;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公开事项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由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批准,依程序报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要。(1)长期公开。党的有关政策,党组织议事规则、工作制度、工作程序等。(2)定期公开。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公开一次。(3)分期公开。主要指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应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跨年度的工作除按阶段公开外,还应在工作结束时进行总结性公开。(4)即时公开。主要指临时性工作,如推荐表彰、推选代表情况、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内容,应根据情况随时进行公开。

第十条

公开方式。(1)公开栏板公开。设立党务公开固定栏或活动板面,党务公开栏板也可与政务结合使用,要设置在便于群众观看的位置,注意实用性、耐久性、美观性。(2)会议公开。适宜在党内或单位内公开的,要通过党内情况通报会、组织生活会、征求意见会、工作会等及时向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通报情况。适宜对全社会公开的要采取召开群众代表会议、新闻发布会等进行公开。(3)新闻媒体。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XXXXXxx》,对涉及范围广、时限性强、需要社会周知的事项进行公开。

第四章党务公开的制度

第十条

党务公开内容审核制度

(一)党务公开的内容,严格按照公开目录确定,由相关工作责任人提出,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行公开。

(二)对拟公开的内容,由相关工作责任人填写《党务公开事项审批表》,提出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和时限等,报分管领导把关。

(三)分管领导对拟公开内容是否符合公开目录要求、是否存在涉密问题等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提出公开意见,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四)主要负责人对拟公开内容作全面审查,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可靠。

(五)机关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主要负责人签批意见后及时按规定要求进行公开,并做好材料归档和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工作。

(六)党务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全面,一经发现失实,必须立即更改并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制度

(一)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机关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党务公开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办理工作。

(二) 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三)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处理和反馈的日常工作,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真整理,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属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结果;需转交相关部门办理的,及时转交并抓好督促落实。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办法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市委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直机关工委书面反馈办理情况。

(四)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公开答复。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反映人,并进一步听取其意见建议。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对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情况,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党务公开意见建议及办理情况登记表》中详细记录,记录情况作为党务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六)对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推诿扯皮、置之不理或对提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党务公开资料归档制度

(一)凡涉及党务公开内容的各类资料都应归档保存。

(二)归档资料的范围:

⒈公开事项领导审批意见和原始公开材料。

⒉上级党组织下发的党务公开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⒊本级党组织在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形成的公文、图表、会议材料和影像资料。

⒋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的意见建议原件、领导签批意见原件及办理情况。

(三)归档资料的要求:

⒈归档的各类文字资料应为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⒉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⒊归档资料必须分类、立卷、编制目录、专柜存放。

(四)归档资料的管理:

⒈归档资料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

⒉工作人员及时对归档资料进行分类和立卷,妥善保管有关档案。

第十三条 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严肃党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有力推动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二)党务公开责任追究的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规定的党支部和个人。

(三)党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责任追究与工作改进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实施责任追究: ⒈对上级党组织有关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落实的。

⒉未按局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党支部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的。

⒊党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党支部日常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认真研究、检查和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的。

⒋应实行公开而不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真实的,公开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

⒌不按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时间要求公开,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解释说明的问题无正当理由不解释和说明的。

⒍对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不及时反馈,未按规定处理和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⒎对反映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责任追究:

⒈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⒉影响正常工作,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⒊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检查、考核制度

(一)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按照实事求是、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各党支部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程序是否规范、形式是否恰当、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到位、效果是否明显,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三)监督检查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采取工作督导、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知晓率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

(四)应通过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设立监督电话、意见箱等形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

(五)应加强党务公开工作督导,保证党务公开规范、有序开展。

(六)督查、检查、考核要周密部署,强化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实施,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切忌走过场、搞形式。

(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不及时公开、不按规定公开、拒不实行公开或弄虚作假的,要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八)监督检查情况,作为党务公开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一)党组织应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二)党务公开监督员要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主要范围可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职工代表、市政府特邀监察员、四项制度监察员、效能政府监督员等。

(三)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⒈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⒉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工作,关心了解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⒊能够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

⒋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责任感,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⒈对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时限、程序及工作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

⒉及时收集和反馈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⒊向党员、群众宣传党务公开的内容,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⒋参与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会议及各种监督检查、综合调研等活动。

⒌监督和协助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党务公开工作。

(五)党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未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予以解聘。

(六)党务公开监督员可采取书面、电话等形式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建议。

党务公开监督员为义务监督员,在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参与党务公开工作。

(七)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络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下发文件等形式,及时向监督员通报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为监督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八)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监督员对党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进行跟踪调查,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九)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开展工作,认真听取监督员对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办理和落实。

第十五条 党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二)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⒈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⒉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⒊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⒋提出申请的时间。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⒈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⒉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不能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⒊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当于作出公开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党务公开定期通报制度

(一)党务公开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制度。

(二)定期通报采取会议通报和载体通报两种方式。会议通报主要是向领导小组成员、各级领导干部、部分党员和群众代表通报;载体通报主要是利用公开栏、文件、新闻媒体等形式通报。

(三)定期通报的内容包括:党组织重大工作情况,党务公开工作情况,党员干部违法违规情况,党员群众反映的共性问题处理,涉及党员、群众利益和普遍关注的其他事项等。

(四)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要注意听取和收集党员、群众对通报情况的反映,必要时可对通报情况充实完善再次通报,直至党员群众认同和满意。

第六章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

1、XXXXXXXXXXXXX党务公开目录

2、党务公开事项审批表

3、党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4、党务公开意见建议及办理情况登记表

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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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委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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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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