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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营支教教师管理办法8月修订

发布时间:2020-03-03 18:02:3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留守营学区中心校

关于对中小学教师实行动态管理的若干

规定

留守营学区中心校

2013年8月

留守营学区中心校

关于对中小学教师实行动态管理的若干规定

我学区服务面积较大,辖区内中小学教职员工编制分布不均衡,为了解决我学区偏远中小学缺编(尤其是樊各南小学丶樊各北小学、下新庄小学、七里涧小学),而部分学校由于不同原因又存在超编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县教育局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学区当前的实际情况,学区中心校决定采取超编学校对缺编学校进行对口支教的办法,对中小学教师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办法如下:

一、支教人数的确定

由缺编学校于暑假前向中心校提出申请并报告下学年本校缺编情况,包括人数、年级、科目、职务等,中心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支教人数。

二、支教教师的选派

中心校于开学前根据缺编学校具体情况向超编学校提供缺编学校的信息,然后由超编学校教师志愿报名支教。志愿支教人数如果超过需要人数,中心校将与超编学校协商,根据需要择优选择。志愿支教人数如果达不到需要人数,将根据超编学校教师任课情况,由超编学校指派。

提倡、支持和鼓励年轻的学校中层领导及党员教师带头支教。

三、支教教师的条件

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服从领导,任劳任怨,工作能力强,业务水平高,不计报酬,不讲条件的在职教师。

四、支教时间

一般为一个学年。从暑假开学之日起至下一年暑假止。 提倡和鼓励年轻教师延长支教时间。

五、支教教师的管理

1.中心校建立支教教师档案,支教教师填写《留守营学区中心校支教教师基本情况表》的相关内容,上报被支教学校备案。

2.支教教师的人事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学校,工作与原学校脱钩,教育教学成绩,日常工作情况由任教学校考核管理。

3.由被支教学校负责建立支教教师业务档案。将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出勤情况,教育教学成绩,及其它方面成绩记录在册,作为年终考核,评优评先,提职晋级的依据。

4.支教教师结束支教工作后,被支教学校将上述档案资料上交中心校并提供支教教师一年的工作表现及对其综合评价的书面材料(不少于800字)。

六、支教教师职责及要求

1.支教教师要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无违法乱纪行为。 2.支教教师要按照教师职业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持

出全勤,不迟到,不早退,遵守任教学校作息时间。有事请假,如请事假两天及以上者,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被支教学校校长签字后交中心校审批同意,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请病假三天以上者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支教期间年累计事假一周,病假半个月以上者,实行一票否决,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

3.支教期间要坚持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活动,每学期至少讲一次校级示范课、公开课或研究课,否则实行一票否决,年终考核不能定为优秀。

4.师德方面考核与其他教师一样按教师年度考核办法执行。

5.支教结束前,每位支教教师都要写出个人支教期间的工作总结,由所在学校校长签字后上报中心校,并认真完成《留守营学区中心校支教教师基本情况表》的相关内容,一式三份,交中心校一份,交支教学校一份,交原学校一份。

七、支教教师的待遇

1.支教教师所任班级和学科教学成绩达镇平均水平(任教起始年级),或进步三个名次以上(任教两科以上者,取平均名次),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优秀等级;教学成绩名列全镇前两名者,或进步十个名次以上者(任两科以上者,所任学科均达到优秀条件,且有80%以上达到三等功条件,定为三等功),为教师记三等功;教非考试科目的教师组织的学

生活动在学区比赛中取得第一的,且在被支教学校领导、老师民主评议中达到85%以上优秀的,年度考核定为优秀。

2.连续支教两年的,第一年未达到优秀等级,第二年教学成绩比上一年进步两个名次以上者,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优秀等级,跃居全镇前三名者,为教师记三等功。

3.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积极组织和辅导所任班级或学科学生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有益活动,所辅导的团队获县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的或个人获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的,教师在年度考核中直接定为优秀等级。

4.以前支过教 ,再次支教的教师达到优秀等级的,记三等功。

5.学校中层领导支教的,在支教期间能团结和支持被支教学校领导的工作,在被支教学校领导的带领下,大胆工作,开拓进取,使学校面貌得到较大改观,教育教学成绩得到较大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得到较大发展,个人所任课程教学成绩达镇中游水平以上,受到被支教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及其家长一致好评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优秀等级,并记三等功。在今后干部提拔任用时,有过支教经历的优先提拔任用。

6.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实行聘任制或落实职务聘任时,同等条件下对有过支教经历的教师优先聘任。在职称评聘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7.教师支教期间,享受支教学校“区域内边远学校教师补贴”(只限于樊各南小学、樊各北小学、七里涧小学、下新庄小学)。

8.中学到小学支教教师总数达5人以上(含5人),如果均未达到奖励标准,择优奖励一人。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支教教师待遇,不得回原单位,继续支教直到达标为止。

1.在支教期间不严格要求自已,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者。

2.在支教期间不服从领导,不团结同志,不遵守支教学校作息制度,经常请假或旷工者。

3.在支教期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任教班级学科成绩在全镇考查中名列末位(限起始年级),或出现大幅度退步(倒退5个名次及以上者),或名列末位且综合平均分低于倒数第二名5分以上者(限支教前该班该学科成绩在镇排名中居倒数前5名),只要有一个学科出现上述情况一票否决,不能回原单位,继续支教。

4.在支教期间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标准,造成恶劣影响或引起上访事件者。

九、本办法由留守营学区中心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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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营支教教师管理办法8月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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