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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案件法院管辖情况简介

发布时间:2020-03-02 11:19: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美国知识产权案件法院管辖情况简介

美国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也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官,各联邦地方法院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也审理各种其他类型的案件。美国只是在上诉层面,将所有的专利和植物品种保护案件统一收归联邦巡回法院(CAFC)管辖。

近期,关于借鉴域外知识产权审判专门机构设置、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讨论颇丰,多数文章都提及美国联邦巡回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统一受理全国专利上诉案件的有益经验。为更加全面地了解美国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及专业法院设置情况,本文就美国知识产权案件法院管辖情况做一个简要介绍。

一、美国法院体系

因美国存在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两套体系,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与两套法院体系密切相关,故在介绍知识产权案件法院管辖情况之前,首先简要介绍一下美国的法院体系。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美国法院组织实行联邦法院系统与州法院系统双轨并行制度,各个州既有联邦法院,也有州法院,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在管辖权上没有从属关系,两套法院相互平行、独立,体现了联邦制国家中央和地方分享司法权的理念,这与我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有很大区别(见图1)。

1.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按层级从低到高分别是:联邦地区法院(U.S.District Courts , 94个)、联邦上诉法院(U.S.Courts of Appeals, 13个)、联邦最高法院(U.S.Supreme Court)。

联邦地区法院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基层法院,分别设在美国各州和地区,但并不与州的数量一一对应,而是与州的大小和案件数量有关,有些州可能设有几个联邦地区法院。目前全美共有94所联邦地区法院,其中包括一些专门审理某类案件的法院,如联邦索赔法院(the Court of Federal Claims)、税收法院(the Tax Court)、国际贸易法院(the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等。

联邦上诉法院是联邦地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诉法院的管辖区称为“巡回区”,一个巡回区可能管辖几个州内的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上诉法院的名称根据其巡回区号码命名,分别是第一巡回区上诉法院至第十一巡回区上诉法院,加上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CAFC),全美共计13个联邦上诉法院。

与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密切相关的是联邦巡回法院。联邦巡回法院是依据《联邦法院改革法》(Federal Courts Improvement Act)于1982年设立的。在此之前,不服美国专利商标局裁决的案件由“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nt Appeals)管辖,不服各联邦地区法院专利民事侵权判决的上诉案件分别由各巡回上诉法院管辖。由于美国在专利民事侵权案件中可以一并对专利的效力进行审查,导致同一法律问题因不同巡回上诉法院的不同观点而出现不同结果,造成专利授权确权标准不统一。于是,美国将原关税和专利上诉法院与美国索赔法院的上诉部门(the appellate divis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Claims)合并,成立了联邦巡回法院,统一对专利上诉案件进行管辖,从而实现对专利裁判标准的统一。

因此,联邦巡回法院与其他十二个巡回法院不同的是,联邦巡回法院是根据案件事项(subject matter)来确定管辖权的,而其他联邦上诉法院是根据地理位置来确定管辖权的。所有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和植物品种案件统一上诉到联邦巡回法院,即联邦巡回法院对专利和植物品种案件进行专属管辖。但联邦巡回法院也同时审理其他类型的案件。就判决的效力而言,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在全美范围均有约束力,而各巡回区的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仅在自己辖区范围内具有约束力。本文第二部分还将就联邦巡回法院的具体管辖范围进行详细介绍。

2.州法院系统

美国所有州均有一个各自完整独立的司法组织系统,大多数州设有三级法院,也有的州仅设两级法院。各州法院的名称较为复杂,没有统一称谓,如一级基层法院名称有的是地区法院,有的是高等法院。各州法院如何设置(个数、层级、名称),均由各州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州法院的判决仅在本州辖区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对州最高法院的判决不服,而该判决可能涉及联邦事项(federal question jurisdiction)的,案件也可能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3.联邦最高法院

无论是联邦法院体系还是州法院体系,联邦最高法院均享有最高权威,不服联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裁决的案件(涉及联邦事项的)可以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两类案件行使上诉管辖权,一是不服联邦上诉法院判决的案件,二是不服州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件(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但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是否决定审理案件,具有自由裁量权。平均每年有7000多起案件当事人申请联邦最高法院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联邦最高法院只审理其中约100件案件。

4.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司法权划分

联邦政府的权力源自于州政府将部分权力让渡给联邦政府,因此联邦政府的权力是受限的。《美国法典》第1330条至1369条具体规定了联邦法院具有事项管辖权1(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的范围,其中最主要的是1332条(a)款(1)项规定的异籍管?权(diversity of citizenship jurisdiction)和第1331条规定的联邦问题管辖权(federal question jurisdiction),即不同州州民之间的案件(金额超过7.5万美元)和根据联邦法律产生的案件,可以在联邦法院起诉。其中,对于某些特定联邦问题,联邦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这些案件只能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如海事

2、破产

3、专利

4、著作权

5、植物品种保护6和垄断7等案件。而其他一般的联邦法律问题,原告可以自由选择在州法院起诉或者在联邦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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