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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02 08:58: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湖南省发电机组 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 细则 长沙电监办 二〇一〇年六月 目录

湖南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

1、湖南省发电厂35kV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附件

2、湖南省发电厂110kv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附件

3、湖南省发电厂220kv及以上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附件

4、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厂基本情况表 .......................附件

5、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申报表 .............................湖南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行为,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运行规则(试行》、《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及《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全省电力系统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并网安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并入湖南电网运行并由省内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单机容量4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他机组容量虽低于以上标准,但具备以下条件的参照执行:(一由省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调度的;(二省电力调度机构委托、许可地市调度机构调度的;(三地市调度机构负责调度,对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影响较大,长沙电监办确定需要并网安评的。

第四条符合条件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规定的满负荷试运行后60日内完成。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不超过5年。

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及安全自动装臵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到电力系统安全,应进行并网安评;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评。

第二章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长沙电监办在所辖范围内组织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制定湖南省并网安评的实施细则及修订评价标准(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 (二审查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条件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编制全年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四指导发电企业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受理发电企业并网安评申请;

(五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时纠正、协调和解决并网安评过程中的问题; (六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及其后续整改情况; (七组织评审、批准并网安评报告。

第六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以下要求配合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参加长沙电监办组织的并网安评工作; (二根据长沙电监办下达的并网安评计划,督促和协调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完成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必备条件”中的有关试验项目; (三督促调度范围内的发电厂按第四条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四执行长沙电监办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七条发电企业按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工作; (二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并网安评申请及自查自评报告; (三按有关要求选择中介机构,并协助、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四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长沙电监办(同时抄送中介机构。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并网安评业务活动; (二选聘的专家必须满足有关要求,并经长沙电监办 审查合格;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根据有关规定及标准收取和支付相关费用; (五并网安评工作接受长沙电监办的指导和监管; (六协助长沙电监办督促发电企业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三章并网安评程序

第九条长沙电监办安全监管处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

第十条发电厂申请进行并网安评前应按照《湖南省发电厂35kv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见附件1 或《湖南省发电厂110kv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见附件2或《湖南省发电厂220kv及以上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见附件3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自评(风电等国家另有标准的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在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满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向长沙电监办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自主选择长沙电监办公布的符合并网安 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签订并网安评服务协议。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在发电机组首次并网30日前,向长沙电监办提交新建、扩建和改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完成后30日内提交并网安评申请(见附件5。

已经并网运行的发电厂进行并网安评,由各发电厂在长沙电监办下达的并网安评计划中规定的本厂查评时间30日前,按附件5的格式向长沙电监办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第十三条长沙电监办接到发电厂并网安评申请后,应详细了解有关发电厂的情况,应对申请中所填报的内容进行审核。条件基本符合后,通知已与申请电厂签订并网安评服务协议的中介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专家组,进行安全性评价。专家组的名单和查评计划安排应报长沙电监办审批。

第十四条专家组在正式开展查评工作前,应对被查评电厂和机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查评方案,包括查评内容、查评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提前将查评工作计划、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送交被评价电厂并告知需要电厂配合的工作。

第十五条专家组应按专业分别进行检查、评分和撰写专业评价报告,然后根据各专业评价报告撰写现场查评报告。现场查评报告经过专家组全体会议审查通过,专家签字认可;如遇特殊问题,专家组提出意见、报长沙电监办审批。现场查评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基本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得分情况、主要

问题、评价意见、整改项目和建议。

第十六条专家组现场查评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根据现场查评报告按有关规范要求编制评价报告(含相关附件资料,并在现场查评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给长沙电监办。

第十七条长沙电监办在收到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安排对报告的评审。评审通过后,将通过并网安评通知和并网安评报告下发给被评价发电厂、中介机构、有关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

第十八条被评价的发电厂在现场查评结束10天内,将初步整改计划上报长沙电监办,同时抄送有关电力调度机构、中介机构,并立即组织整改。

长沙电监办应在安全性评价后6个月(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3个月内负责组织整改工作复查。有关发电厂在整改工作全部完成后应再次向长沙电监办提出并网安评复查申请。

第四章评价与考核

第十九条并网安评考核标准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部分内容组成。凡未满足“必备条件”或达到“评分项目”得分合格标准的发电机组,必须经过整改达到“必备条件”的要求和“评分项目”的得分合格标准,方可正式并入电网运行。

第二十条“评分项目”是根据安全性评价内容,以对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进行逐项评分,按大项得分率考核(大项是指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对的独立系统或独立单元。大项得分率的合格标准为: 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机组大于或等于 75 % 已并网运行发电机组大于或等于65 % 并网运行达20年及以上的发电机组大于或等于60 % 第二十一条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满足并网安评要求并通过评审的,长沙电监办发给通过并网安评通知和并网安评报告。

(二未满足并网安评要求的,长沙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后经中介机构再次组织专家复评,评分项目达到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标准,发给通过并网安评通知和并网安评报告;仍不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处罚,并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经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建议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长沙电监办投诉和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长沙电监办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长沙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原《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及用户变电站入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湘电监安全…2007‟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南省发电厂35kV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使用说明

一、《湖南省发电厂35kv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编写依据是: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业部、电网企业颁发的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现场运行检修规程等。

二、标准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个部分组成。必备条件应逐项审查是否符合,“评分项目” 应逐项打分。如被评发电厂没有项目中某一项时,则不计分,同时扣减本项应得分。相对得分率按下式计算

相对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100%

三、“评分项目”由三个单项组成,电气一次设备(满分440分、电气二次设备(满分460分、安全生产管理(满分100分,总分为1000分。

必备条件

一、新建机组(电厂应具有完备齐全的审批文件,满足国家规定的各项建厂的要求。应完成了按基本建设要求的各项试验并经具有规定资质的质检机构验收合格。

二、需要并网运行的电厂并网前必须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三、电气主接线及厂、站用电系统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满足电网的安全要求;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必须经电网调度机构审批,高压侧和升压站断路器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安全要求。

四、新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的交接试验项目应完整、合格。已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最近一次大修试验和预防性试验表明没有危及电网安全运行隐患。

五、电厂至电网企业的调度机构应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可用的通话通道。

六、电厂升压站二次用直流和机组直流系统的设计配置应符合《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1995的技术要求;

七、电厂的运行值长及有权接受调度命令的值班人员,应全部经过调度管理规程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八、发电厂应有完整的运行、检修规程和管理制度。 评分项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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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湖南省发电厂110kv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使用说明

一、《湖南省发电厂110kv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编写依据是: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业部、电网企业颁发的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现场运行检修规程等。

二、《湖南省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个部分组成。必备条件应逐项审查是否符合,“评分项目”应逐项打分。如被评发电厂没有项目中某一项时,则不计分,同时扣减本项应得分。相对得分率按下式计算

相对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100%

三、“评分项目”由三个单项组成,电气一次设备(满分750分、电气二次设备(满分1040分、安全生产管理(满分210分,总分2000分。

必备条件

一、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机组应具有完备齐全的审批文件,满足国家规定的各项建厂的要求。应完成了按基本建设要求的各项实验并经具有规定资质的质检机构验收合格。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机组需要并网运行的,并网前必须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三、电气主接线及厂、站用电系统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满足电网的安全要求;110KV以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必须经电网调度机构审批,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网电厂高压侧和升压站断路器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安全要求。

四、接地装置、接地引下线截面积应满足热稳定校验要求。

五、新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的交接实验项目应完整、合格。已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最近一次大修实验和预防性实验表明没有危机电网安全运行隐患。

六、110KV以上母线、断路器、联变和线路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选型必须经电网调度机构审定并能正常投入运行。

七、发电机并网和正常运行时,励磁系统必须投入自动励磁调节器运行,并应配有完善、可靠

的失磁保护。

八、发电机组配置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过压保护、过励磁保护、欠压保护定值,应提供整定计算依据并经电网企业审批,与电网保护配合的发电厂厂内保护须满足电网配合要求,继电保护定值必须认真执行定值通知单制度并与定制单相符。

九、远动等调度自动化相关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应满足调度自动化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所有远动信息已按要求接入,新建电厂应与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

十、电力监控系统应能可靠的工作,在与办公自动化系统或其他信息系统之间以网络方式互联时已采用了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专用、可靠的安全隔离措施。电力监控系统不得与互联网相连,并严格禁止电子邮件的使用。

十一、电厂至电网的调度机构必须具有一个或以上可用的独立信息传输通信通道。

十二、电厂升压站二次用直流和机组直流系统的设计配置应符合《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1995的技术要求。蓄电池的放电容量应符合《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和维护技术规程》(DL/T724-2000的技术要求。

十三、电厂的运行值长及有权接受调度命令的值班人员,应全部经过电网调度规程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十四、发电厂应有完整的运行、检修规程和管理制度。 评分项目

江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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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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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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