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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3 00:41: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华东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工作,保障发电机组安全可靠并网运行,确保华东区域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根据国家电监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07〕45号)的规定,结合华东区域电力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结束后,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经投入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为五年。

第四条 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电网安全时,应当进行并网安评;经有关发电企业提出申请或者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建议,电力监管机构可以提前安排对相关机组或者设备进行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并网安评。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华东区域内电力监管机构监管职责

(一)华东区域内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发电机组电力调度关系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负责组织辖区内并网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

1、华东电监局会同南京、杭州、福州电监办制定《华东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华东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2、华东电监局负责辖区内区域电网调度机构和上海市、安徽省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并网安评工作。

3、南京、杭州、福州电监办负责辖区内省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并网安评工作。

4、江苏、浙江、福建省内由区域及省电力调度机构共同调度的发电机组,由相关城市电监办具体组织并网安评工作、华东电监局负责对安评报告与结论组织审定。

(二)审查中介机构并网安评资质,公布合格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协调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 第六条 发电企业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华东区域并网安评《实施细则》、《评价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使之达到并网安评的要求;

(二)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自查报告和安评申请;

(三)从电力监管机构公布的中介机构中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明确本企业负责并网安评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查评期间的配合工作,为专家查评工作提供适当的办公条件;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和相关电力调度机构。

第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企业开展并网安评工作、落实安评整改措施;

(三)对调度范围内存在重大隐患、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发电厂或者机组,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关整改建议;

(四)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第八条 中介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标准,按照华东区域《实施细则》和《评价标准》开展并网安评活动;

(二)选聘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及业务素质满足要求的专家参加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收取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务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三章 内容、要求和程序

第九条 并网安评的主要内容为:

(一)涉网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二)电气主接线系统及厂、站用电系统;

(三)发电机组励磁、调速系统;

(四)发电机组自动发电控制、自动电压控制、一次调频功能,主要保护整定、热控设备;

(五)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直流系统;

(六)二次系统安全防护;

(七)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直接影响的电厂其他设备及系统; 第十条 并网安评的原则与要求

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自查与专家查评相结合。

第十一条 并网安评前期工作

(一)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安评监管职责分工编制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二)发电企业按计划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并在符合《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华东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附件一)。

电力监管机构接到发电企业并网安评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意见告知发电企业。

(三)发电企业选择中介机构,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四)中介机构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制订现场安评工作计划和组织并网安评专家组。同时,应将技术服务合同、安评工作计划、专家组名单等资料报电力监管机构审核。

(五)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企业并网安评自查报告、现场安评计划和安评专家资格进行审核。

(六)中介机构应在现场安评前将电力监管机构审核确认的现场安评工作计划和安评专家组名单送达被评价发电企业。

第十二条 并网安评现场工作

(一)召开现场并网安评首次会议;

(二)按专业分组开展现场查评;

(三)按专业分别进行评分和撰写评价意见建议,形成并网安评初步报告;

(四)召开现场并网安评末次会议,通报现场安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并网安评后期工作

(一)现场安评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并网安评报告,经专家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并签名后,将《华东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表》(附件二)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审核。

(二)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组织调度机构及相关专家对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对于审核批准的并网安评报告,以文件形式将审定意见印发相关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对于没有通过审核批准的并网安评报告,要求中介机构重新开展相关工作。

(三)区域及省电网调度机构共同调度的发电机组,由华东电监局将安评审定意见印发区域电网调度机构,相关城市电监办负责将安评审定意见印发省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发电企业。

(四)发电企业在接到并网安评报告及整改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整改计划报送电力监管机构、抄送调度该发电机组的调度机构,并同步组织开展整改工作。

(五)发电企业在接到并网安评报告及整改意见后6个月内,应将整改情况报送电力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六)对未通过并网安评的发电机组,中介机构应在发电企业提出复查申请后,组织有关专家对整改工作进行复查,并及时将复查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由电力监管机构审核复查结论,并将复查结论和意见通报相关发电企业和调度机构。

第四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四条 凡未达到并网安评《评价标准》中“必备条件”的,或者存在影响电网安全运行重大问题的发电机组,必须经过整改并由中介机构复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并网运行。

第十五条 并网安评《评价标准》中“评分项目”是根据影响电网安全运行因素确定的,中介机构通过现场查评对电网安全运行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影响大小进行评分并给出单项得分率。发电机组满足并网“必备条件”的要求,但“评分项目”总得分率不满足以下标准时,必须经过整改达到“评分项目”标准,方可并网运行。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投入运行10年内的发电机组:“评分项目”得分率大于等于80 %;

(二)投入运行10年至20年内的发电机组:“评分项目”得分率大于等于75 %;

(三)投入运行达20年及以上的发电机组 :“评分项目”得分率大于等于70 %。

第十六条 首次整改核查后,发电机组若仍然不符合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电力监管机构应责令发电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应当通知有关调度机构,限制该发电机组并网运行。

第十七条 对于经过两次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发电机组,电力监管机构应给予通报,并通知有关调度机构,严禁其并网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或举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华东电监安全〔2006〕186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西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程序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国家电监会 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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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成电监25号文)

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东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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