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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规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1:11: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规程

1总 则

1.1总体原则

1.1.1为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及电网发展的要求,确保电网及并网电厂安全、稳定、可靠、优质运行,依据国家、行业(原电力部等)、国家电网公司(原国家电力公司)所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定,同时参照有关网省公司制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定等,制定《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评价》)。

1.1.2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是电网及所有并网的发电厂的共同责任。所有并网的发电厂均应服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对电网的电能质量负有相应的责任。

1.2适用范围

1.2.1本评价办法适用于所有井网发电厂(机组)。

1.2.2《评价》的内容也适用新建、改扩建发电厂(机组)的规划、设计、选型及安装建设过程。

1.3评价内容

1.3.1《评价》中的评价内容包括发电厂的调度运行及发电厂的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及发电机调速系统。

1.3.2电气一次设备包括的单项内容:发电机、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外绝缘和构架、过电压保护和接地、高压电器设备、姑用配电系统和防误操作技术措施。

1.3.3电气二次设备包括的单项内容:励磁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通信、直流操作系统。

1.4评价项目分类

1.4.1评价的内容根据对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的影响程度分为必备项目及评分项目。

1.4.2必备项目是指极有可能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项日。

1.4,3评分项目是指除了必备项目之外的所有其他项目。

1.5评价办法

1.5.1所有并人电网的发电厂,均应经过电网企业组织的安全性评价,完成初次评价的发电厂,以后每2-3年评价一次。

1.5.2新建、改扩建发电厂(机组)所有必备项目均满足本评价办法,且评分项目中的各单项(3.1.1-3.1.7,3.2.1-3.2.5)得分率均达到或超过75%,其评价结果为合格。否则,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不得进人商业化运行。

1.5.3已并网的发电厂(机组),所有必备项目均满足本评价办法的要求,月.评分项目中的各单项(3.1.1-3.1.7,3.2.1-3.2.5)

得分率均达到或超过75%,其评价结果为合格。否则,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1.5.4对不满足本办法要求的必备项目,发电厂应立即整改,具体整改期限由专家提出建议,电网企业审定。

1.5.5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者,所在电网企业有权将电厂与电网解列。

1.5.6评价不合格的发电厂(机组),再次要求评价时,应向所在电网企业提出申请,所在电网经营企业应尽快安排复查,复查只对不合格项目进行。

1.6评价程序

1.6.1并网发电厂(机组)根据本《评价》中的评价内容进行企业自评价。

1.6.2新建、改扩建发电厂(机组),在进入商业化运行前,向所在电网企业提出安全性评价申请,并提出自查报告,电网企业在收到发电厂的申请一个月内对该发电厂进行评价。

1.6.3电网企业根据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对已并网发电厂在适当时间安排专家评价,被评价单位在专家评价前一个月向电网企业提出自查报告。

1.7评价办法的颁布

1.7.1本评价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提出并颁布。

1.7.2本评价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电网公司。

2必备项目

2.1电气主接线及厂、站用电系统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满足电网安全要求;110kV及以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必须经电网企业审批,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安全要求。

2.2接地装置、接地引下线截面积应满足热稳定校验要求主变压器和高压升联电抗器中性点应装有符合上述要求的两根接地引线。

2.3新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的交接试验项目应完整、合格。已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最近一次大修试验和预防性试验表明没有危及电网安全运行隐患。

2.4新投产的发电机应具有一定的耐振荡能力,并应具备相应的防止振荡和失步给机组造成损坏的技术措施。

2.5发电机应能进相运行,在不同有功功率下的进相范围(一般应在0.5Pn~1.0Pn间取3-4点),应报电网企业审定批准。

2.6发电机组调速系统应能满足电网稳定运行的要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并在电网频率波动时,能够自动参与一次调频。有关一次调频的具体要求,按照所在电网有关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的内容执行。发电机应能满足电网对机组调整负荷准确性、负荷变化范围和负荷变化率的要求。

2.7新建200MW等级及以上机组、已运行的300MW等级及以上火电机组(含供热机组)、40MW等级及以上水电机组应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上述机组在下式并网前应与EMS系统进行AGC联调试验并满足电网有关调整要求。

2.8100MW等级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应书面报电网企业审核。如发生参数变化,应及时报电网企业再次审核。

2.9100MW等级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的传递函数(包括发电机、励磁机或励磁变、整流柜、自动励磁调节器在内的整体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包括发电机、励磁机或励磁变的设计和试验参数、调节器各功能环节单元的整定参数)经试验验证后书面报电网企业审核;在机组并网后有关参数发生改变时也应及时书面报电网企业再审核。

2.10电网要求配置的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应进行PSS装置的静态检查及动态投入试验。在机组负载试验时应计算机组有功功率振荡的阻尼比并出具相关的频率特性数据报告,当PSS装置具备投入条件时应书面报电网企业审核。在机组并网后相关参数发生改变时也应及时进行PSS参数调整,并书面报电网企业再审核。

2.11100MW等级及以上发电机并网和正常运行时,励磁系统必须投入自动励磁调节器运行,并应配有完善、可靠的失磁保护。

2.12母线、断路器、高压并联电抗器、联络变压器和1lOkV及以上线路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选型必须经电网企业审定并能正常投入运行。

2.13200MW等级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配置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过压保护、过励磁保护、欠压保护定值,应提供整定计算依据并经电网企业审批。与电网保护配合的发电厂内保护须满足电网配合的要求,继电保护定值必须认真执行定值通知单制度并与定值单相符。

2.14对于已投入并网运行的继电保护设备(包括线路、母线、发变组保护、励磁、故障录波器、同期、低频、低压、解列、联切等设备),应按电网企业的要求及时进行设备改造工作。

2.15要求加装的系统安全自动装置以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完成。应有相应的运行规程和校验规程,并按期进行校验,校验项目齐全、数据准确,相关资料上报电网企业。

2.16远动等调度自动化相关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应按调度自动化有关的技术规程及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在机组正式并网前应与相关调度的能量管理系统(EMS)调试成功,所有远动信息已按要求接入EMS并能正确接收EMS的调整和控制命令,并应与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

2.17电力监控系统与办公自动化系统或其他信息系统之间以网络方式互联时已采用了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专用、可靠的安全隔离措施。电力监控系统不得与互联络相连,并严格限制电子邮件的使用。

2.18电厂至电网企业的调度部门必须具备两个及以上可用的独立通信通道。

2.19通信设备供电电源应稳定可靠并且交流备用电源能自动投入,通信设备要有可靠的直流备用电源,当交流电源中断时,通信专用蓄电池单独供电时间至少应能保持1h。

2.20电厂升压站二次用直流和机组直流系统的设计配置应符合《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1995)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的规定。蓄电池的放电容量应符合《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724-2000)及厂家标准的技术要求。

2.21严格执行与电网安全有关的反事故措施。

2.22电厂的运行值长及有权接受调度命令的值班人员,应全部经过调度管理规程及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培训,经电网企业考核合格。

甘肃省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并网发电厂调度运行管理办法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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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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